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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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砍維修鐵路的道班
最後的下場就是這樣 以前鐵道班可是10多人 如今只剩幾隻貓 維修鐵軌的各種工具 更沒花錢改善 看看德國翻修鐵路 2018德鐵將在全德範圍內進行一次史上最大的現代化翻修維護 翻修費用預算是93億歐元 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德國政府 在德國政府公佈的鐵路翻修明細中可以看到 55億歐元的資金將用於現代化翻修1600公里的鐵軌 220座鐵路橋和1700個鐵路道岔 26億歐元的資金將用於翻修設施 還有1億2千萬的資金將用於翻修火車站 並且 為了這次大規模的翻修計劃,德鐵會特別僱傭2000多名維修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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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10:12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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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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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反映安全 無價。花錢請人照顧鐵軌(包含維修,檢測)有價。
震怒丸是以前人 常愛使用。當然要拿過去的來用一下。 意外賠錢就好。數十年來不都是這樣.....尤其台灣人的命 又比較便宜。 如果死一個最少賠一億。那有價。就會重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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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11:4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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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Usa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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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三月初發現未更換僅補強,一直拖到5/19晚上七點列車司機通報斷軌然後當晚九點半完成更換新軌,所以拖了兩個半月後突然間5/19晚上人跟工具都補齊了? 5/19通報後還讓兩輛列車高速通過,如果其中一輛出事了,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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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2:54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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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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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美國才會有逞罰性賠償,要不然企業都寧願死人也不願花大錢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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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2:55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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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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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還想說如果 這個單位 前科累累。每個乘客 投保死亡賠10億。我看產險公司應該不願意接吧?! 台灣人的命 就跟勞保一樣很值錢200-300已經頂了。 台灣司法理賠也沒這麼高。官嘛。 今天又不是死 大官。 一般公務軍警才一千多萬。 高嗎?! 對照以前當兵的人 GG一條命8萬。很高了。 吃不死人的 都不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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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01:03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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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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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你們納稅錢賠給你們的身故, OK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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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06:55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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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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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普悠瑪案只賠2-300萬嗎? 你也幫幫忙做點功課好嗎? 要汙衊政府很簡單 但是大腦當裝飾品就很難看 來幫你google "普悠瑪罹難者每人賠償1570萬 創國內交通事故史新高"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2814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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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09:13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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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野放中...
文章: 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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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震怒了~那有屁用?真的重視自己趕快下去改革啊~
要出嘴誰不會? 交通的問題很多,但是這些長官只會出現在〝正〞的版面上, 擺明了,還在想後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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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2020-10-24, 09:46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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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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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沒錢怎樣改革
要民營化就反對 要加票價也反對 台鐵名下龐大土地被人搶走 怎沒人反對 活化這些土地 搞不好台鐵早就翻生了 |
2020-10-24, 02:02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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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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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不是喬出來的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90%AC%E5%85%83 不然你去搭搭看 取你想要講的當然賠很多..... 當初確實只賠幾百萬。有錯嗎 Google 沒告訴你還有很多事情吧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106.12.29修正(107年1月9日鐵運轉字第1060043617號函)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 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第 4 條 :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 受害人為旅客: (一) 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沒腦還好拉?! 沒讀書比較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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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此文章於 2020-10-24 02:42 PM 被 pompo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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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02:3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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