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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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是警察? 問問他是哪個警局或派出所的,直接去投訴,看誰先倒楣吧..........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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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08:50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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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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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都在構成恐嚇罪的邊緣,是否成立要看具體情況。 另外,他有沒有說用民事還是刑事告你? 告你什麼? 如果是告民事的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該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基本上他要告也要到你家附近的法院來告才會成立。 其實我建議你要是覺得困擾和恐懼,直接到檢察署按鈴找檢察官, 跟檢察官表示這個人恐嚇你,把電話錄音、往來信件都給檢察官看, 不用跟他扯什麼。 如果害怕檢察官,就去找消基會。 找消基會不是為了賣家,而是為了指控奇摩放任這種惡質賣家的不當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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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08:56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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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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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錯了,法律上是以原就被,他要告你要到你家附近的法院, 如果他告你是在他家的法院,可以不去, 到你家附近法院尋求免費法律協助, 台北市政府也有免費法律協助, 再者來這邊一定也有網友來協助。 這種人太過份了,和詐騙集團一樣, 利用一般人不了解法律的罩門,為所欲為, 如果你收到傳票,是被告住所在地, 你可以上書狀,要求轉到你住所在地, 讓他千里來告, 我看他是姓唬的比較多。 樓上的說的好,去警察局報案,讓警察和檢察官和他玩。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此文章於 2006-05-04 09:08 AM 被 lw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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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09:05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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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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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建議不要去警察局,去蘋果日報可能還比較好 直接去檢查署找檢察官(就是常在電視上看到政治人物帶著一堆媒體去按鈴控告XXX)。 底下是我國法務部公告的的"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一、 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 申告鈴裝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三、 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法院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四、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五、 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六、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七、 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八、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一來檢察官不會吃案,二來直接進入法律程序,不用看警察臉色。 找你爸媽出面和那個賣家談,不如找你爸媽陪你先上法院。請按我 此文章於 2006-05-04 09:24 AM 被 joshi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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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09:23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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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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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買賣之間一定會有誤會產生.所以我在我的關於我已寫的很清楚.不許以任何理由打我極差.這是公開信.你已違反我的買賣規則.我一定會告你誹謗. (2006-05-03 11:35)
原來這位了不起的賣家要告刑事。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該條免責條件如下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實都用不著討論你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事實上也是不構成) 用誹謗罪來規範網拍的評價制度使用實在是太過誇張。 我很好奇的是,他以前告買家也是告誹謗嗎? 法官看到狀子不把他給轟到爆頭才怪 此文章於 2006-05-04 09:40 AM 被 joshia 編輯. |
2006-05-04, 09:39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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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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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怕麻煩 先去告它恐嚇
"買賣之間一定會有誤會產生" 會說這種話擺明就是有問題 |
2006-05-04, 09:56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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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Mihiro部屋•台中分舵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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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耶穌愛你=.=..........
他的墨水夾問題還真不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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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登場 『みひろ ***蟲の森 』
2006年12月29日発売 ++++Mihiro 朝美穗香 女神樣++++
∼歡迎同好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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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10:02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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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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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怕~看他種種舉動~
只是在威嚇你不懂法律和認定一般人怕麻煩~ 在打電話來鬧你~你就錄音存證~ 這種賣家一定要強烈抵制 |
2006-05-04, 10:06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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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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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你要先告他.還是等他告你.這都無所謂,不過你要先搜集對你有力的資料(證據),打電話給你的部分錄音起來,依你提供的狀況判斷,不但可以要回你損失的部份,還可以控告期間的精神損失(如:騷擾部份) 此文章於 2006-05-04 10:16 AM 被 x1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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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10:13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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