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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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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針對以往,(1)陳佩琪一直強調的,甲章是由誰蓋(彭),一事。 許甫現在也是出來說,別人是在"斷章取義"。 這對夫妻,是在分工唬爛喔 話說,主張京華城本身合法合規的那一方,為什麼要強調"甲章"? 不就是在暗示,"如果有問題",那也是蓋章的人要負責嗎? (2)陳佩琪也很喜歡強調"共識決",再接先生都不知道的COMBO... 陳喜歡講"共識決"是不是? 彭就是會議主席啦...,陳佩琪不知道嗎? 是在裝什麼... 此文章於 2025-07-08 09:10 A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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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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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Bingo, 華生你突破盲腸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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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SUNGF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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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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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老二才能脫身,又扯到共識決那還要死一個委員才行,不然要委員揹鍋誰吞得下去 ![]() 還有廢物根本不懂你在說什麼,愛蹭 ![]() 此文章於 2025-07-08 09:26 AM 被 LDSKINGI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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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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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就是 上面的人主導 因為也是有念過書的 所以規避法律責任
下面的人又笨笨的蓋章 沒看審議會上一批的人是怎麼說這個案件的 全被換掉了 所以囉 證據難找是一回事 因為現在洗錢方式這麼多 又數位幣時代 跑的那個都還沒抓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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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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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kok, 那百分之百複製概念 如果把承辦檢察官給他們設靈堂, 做成跟黃國昌一樣, 一定要一樣哦! 而且要公開場合! 然後說檢察官背棄了司法公平正義的理念, 過去的正直檢察官己死. 你覺得以當今天下第一檢, 會不會抓起來嚴辦呢? 記得不但要請吃雞鴨飯還要禁見避免串供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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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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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就是法盲。
一、言論自由的界線,如何判定到底是屬於合理評論,又或者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誹謗或公然侮辱,甚至是恐嚇,本來就是需要去審慎判定的。 基本上很少有二個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每個案件都有各別判斷的必要。 想要複製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知道界線在哪裡。 如果不清楚那條界線在那裡,那最好就是離遠點,別老妄想著踩線,自以為踩在邊線上而洋洋得意,卻不知道早已越界。 二、 羈押的條件之前有講過,就是逃亡、勾串滅證、重罪、預防再犯這四種類型。 基本上每種罪都有可能被羈押,所犯罪名的基本刑度越重,羈押的可能性越高。 但同時,絕大多數的犯罪,依然都有免於羈押的可能性,實務上除了殺人罪(有條件),沒有什麼罪名是必押的。 所以就算是同類型的案件,也是有可能不會被羈押。 連基本羈押的法律規定都不去先弄清楚,是要在這裡談什麼押不押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25-07-08 11:13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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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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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我都說百分百複製了, 你還在強調少有二案件完全相同
okok, 我法盲 ,您應該不是文盲, 可以再仔細看清楚我打的文字. 您只要說把設黃國昌靈堂及"言行及做為" 百分百弄成跟承辦檢察官一樣, 絕對不會請吃雞鴨飯, 這不就幫黨洗白了嗎? 好了啦. 這就是民進黨青鳥被嘲笑的地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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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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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了嘛,關鍵是在那條界線在哪,要先搞清楚。
法盲永遠就是不會明白問題點在哪裡。 沒有百分之百複製的問題,人、時、地、事、物都不可能完全相同。 做的人肯定不會是同一批。 時間也絕不可能一樣。 地點嘛,要完全相同也有一定的困難度。 最麻煩的是,批評直播主的文字或言論,完全不可能套用在檢察官身上。 那就一定要修改。 可是怎麼改,界線沒有搞清楚,就是出包,一不小心就超過界線。 就說了不懂的話就不要妄想踩線,法盲連文字都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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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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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二條命了,你這位法律人還不知道檢討!
幾張圖嘴炮幾句就"預防性"羈押禁見 而殺妻案都施暴多次了 為什麼不需要"預防"? 檢察官的命比較金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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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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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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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預防性羈押法條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 先去把法條看清楚,再來談你要用那一款來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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