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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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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常出現爭議就在於證據鏈完整性。 只要有一段出現爭議就可能造成整個證據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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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SUNGF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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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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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照台灣的社會環境,應該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才對。 如果是中共國的司法就不好説了。 ![]() 那邊的律師如果不配合,那就一起當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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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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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犯後(犯罪後)、就是代表指被告已經做了某"違法"之事了 這跟交通罰單怎麼會一樣 闖紅燈、超速被罰、或是被檢舉,都有(拍照、監視器)等證據來佐證 但如果被告沒做犯罪之事,而檢察官只是隨便拿一些瞎編、證據不足、或搞了烏龍的東西來問被告、你認不認罪、不認就是犯後態度不佳 這種問法只會讓人覺得無理,因為實際上若還沒審、沒定罪之前、檢察官就已經這樣明確指控被告是"犯後"態度不佳 那如果最後被告無罪,被告是不是也能依法追究檢察官亂問這句話的刑責,如果不能、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所以說回來,一些人解釋的說法、回到現實狀況、還不是跟一些被批評是垃圾影片裡面所說的沒兩樣 難道說、原來、這裡在座的各位也都是XX ![]() ![]() 至於律師收不收錢、死不死、能管得住檢察官問什麼 如果去看影片底下留言、也有不少舉自己親身經歷出來吐槽這司法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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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此文章於 2025-07-02 01:28 PM 被 蠻荒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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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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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不一樣了? 你不是說自認沒犯罪的情況下嗎? 首先...就我舉的例子 被交通警察被攔下來開罰單,也有可能是交通警察的誤判啊.. 為什麼這裡你又變成是,"假設".... 「犯後(犯罪後)」,所以現在又變成是交通警察說你是「犯後」,就是犯後了嗎? 證據的話,我朋友被檢舉的情況,罰單寄到家裡,去申訴,都有申訴成功的例子。所以可以推測當場被開罰單的話,當然也是拒簽啊的機率比較大啊,不然先簽收下來,再去申訴嗎? 有必要嗎? 第二,檢方的話,不管當事人覺得檢方提示的證據是如何,當事人覺得沒犯罪,那當事人就不要認啊,筆錄不要簽名啊...其實被告也可以全程行使緘默權啊.. 我前面就說的很清楚了,被檢方認為是犯後態度不佳,差別就是在求刑而己,所謂的求刑,法官又不是檢方求多少刑就判多少年。再來,又不是起訴,就一定被判有罪 策略上,想無罪答辯,那當然就不能認罪。 這一群被告和律師都是有頭有臉有來頭的非一般小民可比的,講的這一群人好像小兒一樣,檢方怎麼說就怎麼答喔...,有這麼乖就好了啦 再說了,請律師是幹麻的,不就是在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嗎? ----這是分隔線喔-------- 朱的情況,現在客觀事實是:1. 錢是朱領的,2. 七個人頭朱找的,3. 捐進去是朱處理(政治獻金)。 然後,爭點在於 4. 所謂感謝之意,其標的為何?(包含對象和事由) 5. 謝謝560,是代表感謝"處理樓地板"(處理樓地板是指進都委會討論喔,怕等等又一個文盲來問"處理"是什麼意思)...嗎 6. 上述二點加起來,是不是等於"行賄"的動機。 重點是法官怎麼看 檢方怎麼問怎麼講,都只是檢方的一面之詞而己啊,不是嗎? 現在是檢方說詞又變成是"定論"了,是嗎?... ![]() 以上六點,都和朱一個人有關而己喔,不要再扯上案件其他人喔... 我都不知道七八區原來對一個政商關係如此良好的嫌疑犯,是如此的寬容,連問"認不認罪"都不能問了... ![]() 好啦好啦,以小沈的歷練,應該不會在"樓地板進都委會討論"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做這種瓜田李下的事(這裡是指,指示朱捐政治獻金這件事),所以百分之二百是政治獻金。 判無罪好了... (可惜我不是法官,法官也有可能會這樣子想啊...) ![]() 此文章於 2025-07-02 03:45 P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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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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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個玩笑,老共那裡的司法,和現今台灣,有什麼可比性啊,感覺你在辱台啊... ![]() 光是老共那裡可以行政拘留二個星期,我就不能接受,我不想去匪類,結果被抓到就關二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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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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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認的沒犯罪,是在說以被告一方的看法 而說的"犯後"、是在說以檢察官一方的看法 怎麼你會看成是在說假設,如果你說"犯後"是假設、那就會變成是檢察官的問題了 再來,你舉的拒簽交通罰單的範例,交警自己是不是誤判不是重點啊 重點是、拒簽交通罰單、交通警察可以以此指控你是"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刑責嗎?? 至少我目前還沒聽過有這種事 律師也是要依靠"法條"吃飯的,又不是無所不能,難道大家都是小孩子、連這一點道理都不懂 如果有法條支持檢察官、可以指控被告不認罪是"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刑責 那有個法條來支持被告、無罪時可"依法"向檢察官究責"犯後態度不佳"的無理指控、那就很公平了....... 我的看法很簡單,就是公平原則而已....... --- 至於分隔線下,是在回應誰我不知道 因為看起來、不是在討論前面影片裡所說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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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許多事 成也執著、敗也執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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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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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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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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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不可能? 有沒有罪之所以由法官判, 而不是由檢察官來直接判, 不就是法官不一定會同意檢察官的「足以認定被告有罪」的見解。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3738 引用:
此文章於 2025-07-02 06:08 P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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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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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顯然沒有搞懂。 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被告可以主張提出反證,或是透過證據調查程序,讓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呈現出對被告有利的事實。 這時候證據已經不再是「都」指向被告有罪,而是「有證據」顯示被告無罪。 因此法官綜合審酌,認為被告有無罪的可能性,就會判被告無罪。 這時候已經與前面講的證據「都」指向被告有罪的情形不同了。 此文章於 2025-07-02 06:15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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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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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首先,釐清一下,前篇和你這一篇,先針對你的前二段回應,還有你的最後(分隔線)的部分.. 第一段,這裡我是說,檢察官如果決定要起訴的這個方向(也就是檢方覺得有罪啦,覺得無罪就不起訴處分就好了),,那和交警攔下來,這塊是一樣。 檢方問你認不認罪,就好像在確認意向一樣啊,疑犯(此時還沒起訴,所以是疑犯喔,無罪推定喔),疑犯回答不認罪,就和拒簽罰單,意思不是差不多嗎? 都是否認"犯罪嫌疑'事實的意思啊(犯罪嫌疑喔,無罪推定喔) 2. 第二段,那你要說拒簽的後續影響和檢方偵訊差很多(嚴重度),那的確不一樣, 不過想法反過來了,我認為正是因為偵訊時認罪,後續的結果,影響很大(我是說這個證詞,對未來在庭上,對法官的心證方面來說,很重要),所以才不能亂認 3.前篇和此篇全面都不是針對你所引用的影片回應,如果是,那我會和你說,而且我還會指明影片的幾點幾分,或是那一段。這幾次回應都不是。是說該影片的留言,之前我有大致看了一下而已。 這二天,我只有關注朱YAHOO的偵訊勘驗結果而己,畢竟之前我說了,我想知道這個勘驗結果。 --------- 至於你說公平性,那依你的說法,有個法律在的話 1. 被避免未來法官判無罪,所以檢方全部案子都不用「未認罪,所以是"犯後態度不佳"」為理由,加重"求刑" (我再次強調,是求刑) 其實說起來,檢方真這樣子做也沒差別啊,檢方求刑本來就有一個範圍在啊。不是嗎? 你現在的訴求,只是在要求檢方求刑時,不要給用"無或有認罪"來當成"求刑標準"的理由(之一)而己。 檢方,怎麼做,最安全? 每次求刑都刻意求低一點的刑度嗎? 這樣子做最安全啊。 所以綜合一下,你是在要求現在要有一個SOP,來明定檢方的求刑標準嗎? 我聽起來關鍵就這樣子而己啊 再來說說,照你說的"公平做法",可能後果是什麼,我猜就是檢方要麻"不起訴","起訴的話,刑度都求最低"。 最後一段猜測而己, 因為我也不知道你這種如果法官判無罪,在滿足某些你設定的條件下,檢方也會受到相對應的究責的"公平原則"下,會變的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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