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35
|
昨天開庭,庭訊一開始審判長先問有沒有證人身分坐在旁聽席旁聽?
頓時現場鴉雀無聲沒人舉手,審判長和旁邊法官交頭接耳後就問一句「黃珊珊在嗎?」 這時候黃珊珊舉手,在審判長告知她是假老二申請傳訊的證人不適合坐在旁聽席後 黃珊珊說好吧,在離開旁聽席還停下腳步時跟審判長說謝謝法官,無恥 ![]() ![]()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
"對待柯P的標準"
說起...對待柯P,不就是應該用"柯P對待別人的標準"來對待他嗎? 所以意思是說,"柯P對待別人的標準"很高囉? 柯P自己訂的標準,不就是.... 「如果(...)都不知道、什麼都不清楚,也可以去死一死。」....by 柯P 「下屬貪污,長官不可能不知道。」...還是by 柯P 「有2個小官非常的賤」,自動圖利他人,人家也沒有行賄,就很自動自發的把錢送給廠商,也沒有長官指使.... 又是by 柯P .... .... etc., ![]() ![]() ![]() 柯文哲以往調子吹高高的時候,柯粉都不是都聽得開心得很... 現在怎麼了嗎?...柯被相同檢視才幾個月時間,柯粉就...受不了...了?... ![]() 此文章於 2025-05-17 08:56 AM 被 FreeStorm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長野
文章: 434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37
|
柯文哲要早點出來的方法是有
承認錯誤 我一時貪念 把所有財團商人給的政治獻金繳交回國庫 圖利罪的地方自己坦承 供出貪商 推給貪商行賄就好了 很有誠意的承認錯誤 就算判28年 應該不用坐牢10年就能出來了吧 一直凹 很難看 台灣人對這種事情很健忘的 也很容易寬恕 堅持不認錯一直凹 那就要關到滿 他還有四大案 最高也是關30年 關好關滿吧 此文章於 2025-05-17 09:20 AM 被 終極密碼 編輯.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82
|
引用:
可是關幾年等到放出來,他還能掌握民衆黨嗎? 或是那時還有民衆黨嗎? ![]() ![]()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SUNGF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禁見必須跟隨羈押,但是羈押不必附帶禁見。 白話來講,法院裁定羈押的時候,不是必然會禁見。 以法定的四項羈押事由來講,就是要有符合勾串滅證(§101Ⅱ)時,法院才會一併裁定禁見。否則的話,通常就是依個案情形,另外聲請(§105Ⅲ)。 而柯就是符合勾串滅證。 此文章於 2025-05-17 09:50 A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35
|
引用: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viper in w-0-t
文章: 137
|
引用:
民塚党 2028一定滅党的 不會過政黨補助門檻 每年少了1億5千萬政黨補助金 一定垮的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檢察官訊問筆錄會包含二個部分:
一個是紙本筆錄,由書記官打字後列印,交給在場人簽名後附卷。 一個是錄音錄影,地檢署偵查庭有錄音錄影系統,結案後書記官會從系統中拷出檔案,燒錄成光碟附卷。 起訴案件,全卷檢附法院時,就是要同時交給法院紙本筆錄及錄音錄影光碟,如果只有紙本筆錄而缺少錄音錄影檔,除非被告認罪,否則該份筆錄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京華城案一直在吵筆錄錄影問題,但是其實都是一些混淆事實的說法。 之前吵的錄影被覆蓋的問題,但是地檢署的筆錄錄音錄影系統不可能會被覆蓋,事實上被覆蓋的是看守所的錄影。 但是相關被告被訊問都是被提解至地檢署接受偵訊,不是在看守所內訊問,而看守所雖有設置供檢察官面見受刑人或在押被告的處所,但是通常沒有獨立的錄音錄影系統,因此即便檢察官要特別到監所去訊問,都是自行準備錄音或錄影設備,並非由監所方面錄音錄影。 所以被覆蓋的應該是看守所內生活區,也就是牢房的監視錄影,這部分雖然不知道辯護律師團想要查證什麼,但是與筆錄的效力無關。 最近被駁回的另一個是聲請扣押書記官的錄音筆。 這個法院講的比較白,相關的筆錄錄影檔都有給,辯護人來聲請也都有提供拷貝了,訊問對象彭、邵都表示沒有遭刑求或不正訊問,辯護人聲請扣押錄音筆缺乏合理事由。 這裡還是再次要注意的是,筆錄的錄音錄影檔依然是有的,但是白粉柯迷可能又會再次去脈絡化來打筆錄效力問題。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
引用:
為何吵筆錄錄影問題? 就是要吵檢察官威脅逼供... 檢察官有沒有恐嚇威脅逼供?不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證明「有」逼供的情形 而是檢察官要證明自己「沒有」逼供... 而且是被告方一有主張,檢方就要自證清白 否則該份自白或證言筆錄就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 ![]() ![]() P.S. 今天當檢察官訊問過程中,有某一段錄音錄影不見,或檢察官按下暫停鍵時,則這段空白的時間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有沒有不正訊問?因為是你檢察官自己按下暫停鍵的,那接下來就是你檢察官要證明沒有不正訊問,而不是我辯護人這邊要證明你有不正訊問。 檢察官必須先證明沒有不正訊問,法院才能把這份筆錄採納為證據,檢察官如果無法證明,或我們辯護人找到缺口切入足以讓法院懷疑可能有不正訊問,就這份筆錄就沒有證據能力,不能採為證據。 這就是 #刑事證據法則。 https://www.threads.com/@yuan_lawye...%A7%81%E4%B8%8B 此文章於 2025-05-17 12:57 PM 被 chumowu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