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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Toluba
再來就是請警察拿到搜索票才能強行進入!
不然你就只能在外面等,一直等到對方出來
之後就是走民事提相關賠償,看是要補幾個人頭的住宿相關費用等等
這才是法治!懂!?


懂了

我開一家小吃店
賴皮來吃麵
賴皮吃完了說~老闆結帳但是我沒打算付錢
這時候我只能報警處理~有可能眼睜睜看賴皮走掉
因為我不能妨礙自由
刑法>民法

就算有幸警察在賴皮離開之前到了
警察也不能要賴皮付錢
也沒有人能看賴皮是不是口袋有錢
因為要搜索票

這是法治!

引用:
作者Toluba
他們沒有,飯店也沒有
這時候可以主張權力的是承租者
業者覺得相關權利受到侵害,應該走民事提告


那就雙方提告吧

賴送棍告飯店侵犯隱私權~告警方妨礙自由
飯店告非法強住~強行入侵
不知道誰會贏

我還是很希望看到~賴送棍說的"一定會"提告
既然都事證確鑿~萬般委屈~不知道再等啥還不提告
---------------------------------
整篇文我回文想表達的

我根本不會擔心
戒嚴時期
白色恐怖
查水表? 這個最有笑點

擔心的還是繼續去擔心吧
至少2年內我是不會去操心這種鳥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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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T Music Streamer II+=>JVC RX-808V=>ProCo 12-2=>BOSE 301
舊 2014-06-28, 09:51 PM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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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afeJazz
懂了

我開一家小吃店
賴皮來吃麵
賴皮吃完了說~老闆結帳但是我沒打算付錢
這時候我只能報警處理~有可能眼睜睜看賴皮走掉
因為我不能妨礙自由
刑法>民法

就算有幸警察在賴皮離開之前到了
警察也不能要賴皮付錢
也沒有人能看賴皮是不是口袋有錢
因為要搜索票

這是法治!



那就雙方提告吧

賴送棍告飯店侵犯隱私權~告警方妨礙自由
飯店告非法強住~強行入侵
不知道誰會贏

我還是很希望看到~賴送棍說的"一定會"提告
既然都事證確鑿~萬般委屈~不知道再等啥還不提告
---------------------------------
整篇文我回文想表達的

我根本不會擔心
戒嚴時期
白色恐怖
查水表? 這個最有笑點

擔心的還是繼續去擔心吧
至少2年內我是不會去操心這種鳥事情



吃霸王餐刻意不付錢是民事還是刑事
請自行google

不懂法,偏偏又要說法...下次舉例前請先google吧!
違規變違法
那違反交通規則會留案底嗎?
------------------------------------------

房客被踹門,業者有沒有犯罪要交給法官
那...業者認定房客違規怎麼不需要交給法官判定呢?
 

此文章於 2014-06-28 10:00 PM 被 judoyang 編輯.
舊 2014-06-28, 09:58 PM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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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LucsesNew
我可以說一下不能說的秘密嗎

台北市林森北微閣,每天起碼有兩個固定趴,一個牌局

從來沒有飯店/業主的人進來踢門,進出人口一個晚上12小時要用10為單位計算

推筒子的起碼有兩局 摳哩訝的也起碼有兩局 別說屋主了 管區都沒來過 更別提破門


把賓館的經營手法

跟國際連鎖飯店相比

說的好像開轟趴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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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6-28, 09:58 PM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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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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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EAC212
你是真的不懂還是真的天真??
你以為大飯店就不QK、不開pa、沒妓女?


+1...
就連對岸那種機車制度,
五星級六星級都知道要轉彎,
尤其是尊貴的外國人帶中國女人回來的時候.
舊 2014-06-28, 09:59 PM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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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CafeJazz
懂了

我開一家小吃店
賴皮來吃麵
賴皮吃完了說~老闆結帳但是我沒打算付錢
這時候我只能報警處理~有可能眼睜睜看賴皮走掉
因為我不能妨礙自由
刑法>民法

就算有幸警察在賴皮離開之前到了
警察也不能要賴皮付錢
也沒有人能看賴皮是不是口袋有錢
因為要搜索票

這是法治!



那就雙方提告吧

賴送棍告飯店侵犯隱私權~告警方妨礙自由
飯店告非法強住~強行入侵
不知道誰會贏

我還是很希望看到~賴送棍說的"一定會"提告
既然都事證確鑿~萬般委屈~不知道再等啥還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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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文我回文想表達的

我根本不會擔心
戒嚴時期
白色恐怖
查水表? 這個最有笑點

擔心的還是繼續去擔心吧
至少2年內我是不會去操心這種鳥事情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030
給你參考,並搭配「現行犯」一起使用喔
然後你說對了,就算他犯罪,你也沒權力搜他身喔,記得嘿

另外,飯店有這種行為我也不意外也不擔心
我擔心的是,竟然還有一群老百姓支持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為

此文章於 2014-06-28 10:03 P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14-06-28, 10:00 PM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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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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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k11913
想笑死誰?管理規則也只是個行政命令,也不適用消費者身上。

破門的人可是犯刑法的法條,可以相提並論嗎?

這件事想硬凹的人是誰很清楚。

在此篇回最後一次!

舉個例:
當你戴著耳機專心尻槍,已經到退房時間旅館卻聯絡不上你
-電話沒接,敲門沒人應門。
此時不管「XXXX」是法條還是行政命令,旅館決定破門而入,
當破門而入卻發現你只是專心在尻槍,於是你惱羞成怒怒告旅館侵犯隱私...
案例結束。

當然發生這種事一定會笑死很多人,但旅館一定會有事嗎?
這個「XXXX」是什麼管他的,重點是當時的情況認定。

如果連重點都抓不到,就真的和那個一天到晚嚷嚷拿著雞毛當令箭的一樣...
只會拿著雞毛當令箭就貽笑大方了!

(一定有人會說我剛剛明明在說法條的認定差異,現在又說不管是什麼
要看情況....如果你的XX只有這樣,我除了崇拜也無話可說了!)

此文章於 2014-06-28 10:05 PM 被 fake 編輯.
舊 2014-06-28, 10:00 PM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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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離線中  
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judoyang
吃霸王餐刻意不付錢是民事還是刑事
請自行google

不懂法,偏偏又要說法...下次舉例前請先google吧!
違規變違法
那違反交通規則會留案底嗎?
------------------------------------------

房客被踹門,業者有沒有犯罪要交給法官
那...業者認定房客違規怎麼不需要交給法官判定呢?


吃霸王餐的人刑事部份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民事部份涉及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

不管是民法~刑法
我都不能攔阻賴皮離去

你說得對~是"違規"~不是如我之前有誤植為違法
不過如果飯店也告~非法入侵呢
-------------------------------
1個房間有5個人過夜住宿
這還需要交給法官裁定有沒有違規嗎
已經是事實~算現行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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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6-28, 10:05 PM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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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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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NintendoFamicom
派人保護他國來使
我覺得是應該的
就像是美國、日本還是其他我們自己的邦交國
有特使來交流
卻碰上一堆人抗議
我是政府人員也要保護人家毫髮無傷回國

現在另一個對岸的國家派張志軍來跟我國交流
但是碰上大批抗議民眾
我國本就該派人保護他的安全
但執法還是希望不要過當


那現在本身就是安保出現大漏洞.
樓層甚至整間飯店為了迎接VIP淨空不是沒有先例.
假設真的有如警方所宣稱的飯店人員發現一夥人在樓梯間內鬼鬼祟祟因此引起安全人員警覺報警那比較沒話說.
舊 2014-06-28, 10:06 PM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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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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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LucsesNew
這個案例不是比較直接嗎 還是要查證一下 我可以報幾個堂號 然後幾個夜幹的電話佐證一下

看看有沒有飯店老闆或是業主要去破門一下

拉K的很多喔 每次打牌都很頭大 衣服褲子都是擺明的買賣


我是擔心你的安全啦..............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4-06-28, 10:07 PM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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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k11913
這句話要完整讀完,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要處理也是請有公權力的警察持有搜索票才能破門,

飯店保全完全不能破門而入。

警察也是當面漠視正在犯罪的飯店保全是現行犯。

跟我找到的不一樣,慎重起見特上觀光局查一下

下面才是官方的版本,不知哪位網友為何他的版本整句顛倒過來,正確版本是"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所以我在樓上說這條文的意思是,飯店業者能自己搞定可以不必報警


第21條 【相關罰則】§43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舊 2014-06-28, 10:08 PM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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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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