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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Toluba
喔?那你來回應的目的是?
你引用此說法,自己不會去看第21條在規範什麼嗎?

引用此說法目的是旅館業者不是毫無依據,至於這21條是否適用於強行開門,業者會這樣做也當場提出,顯然他認為是適用,不就是等告了後由法官裁決嗎?

如果法律上的爭議,我們在這裡就能確定誰對誰錯?哪就不用法院,大法官也不需來解釋有爭議性的法律條文

個人認為,這不是一間普通的觀光飯店,既然夠格接待對岸官員,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沒有法律顧問?千奇怪百的房客都有,沒有教戰手冊嗎?

強烈建議,當事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倘若一旦官司勝訴定讞,這家飯店是否該關門?對房客做了違法行為,以後還能混下去嗎?
     
      
舊 2014-06-28, 09:31 PM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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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winzard
Senior Member
 
winzar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新北市
文章: 1,041
引用:
作者我愛麥噹噹
其實都沒有破門 只是站在門外輕聲詢問
其實都沒有打人 只是好心關懷拍拍肩膀
其實都沒有虐死 只是該員太胖協助減肥
其實都沒有強拆 只是怪手經過機不可失
其實都沒有黑箱 只是廁所拉屎順便宣佈
其實都沒有收賄 只是三三二三在報明牌
其實都沒有賣台 只是還在洽談編列預算



精闢!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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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dZm87AQfwJQ[/YOUTUBE]
[YOUTUBE]1edS7Q5kiyw[/YOUTUBE]
舊 2014-06-28, 09:32 PM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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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zard離線中  
fake
*停權中*
 
f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sclee
既然他們雙方對法律的認定不同
旅館業者引用第21條認為可以進入,裡面的房客說是入侵民宅
最好是提告,上法院解決

我們在這裡說再多也沒結論

本來就是法條認定上的差異。有疑義雙方自行告官看法院怎麼判就結了。

我的個人看法是,房客方明顯搞鬼被抓包,硬凹行徑委實可笑!
另有某些人實在很壞,刻意炒作居心叵測。
這些人不是來討論的,除非你的用意是想幫站長衝流量,否則意思到就好,
他們不是沒觀念,而是觀念明顯和我們很不同,這樣就沒必要再說下去了!

此文章於 2014-06-28 09:35 PM 被 fake 編輯.
舊 2014-06-28, 09:32 PM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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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離線中  
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小熊軟糖
那個"或為必要之處理"寫得模模糊糊,擺明給洞跳,
難怪警察很聰明站在最外面閃一邊,看業者踹自己房客的門


這句話要完整讀完,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要處理也是請有公權力的警察持有搜索票才能破門,

飯店保全完全不能破門而入。

警察也是當面漠視正在犯罪的飯店保全是現行犯。
舊 2014-06-28, 09:35 PM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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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LucsesNew
我可以說一下不能說的秘密嗎

台北市林森北微閣,每天起碼有兩個固定趴,一個牌局

從來沒有飯店/業主的人進來踢門,進出人口一個晚上12小時要用10為單位計算

推筒子的起碼有兩局 摳哩訝的也起碼有兩局 別說屋主了 管區都沒來過 更別提破門


你不該講的...................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4-06-28, 09:35 PM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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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fake
本來就是法條認定上的差異。有疑義雙方自行告官看法院怎麼判就結了。

我的個人看法是,房客方明顯搞鬼被抓包,硬凹行徑委實可笑!
另有某些人實在很壞,刻意炒作居心叵測。
這些人不是來討論的,除非你的用意是想幫站長衝流量,否則意思到就好,
他們不是沒觀念,而是觀念明顯和我們很不同,這樣就沒必要再說下去了!


想笑死誰?管理規則也只是個行政命令,也不適用消費者身上。

破門的人可是犯刑法的法條,可以相提並論嗎?

這件事想硬凹的人是誰很清楚。
舊 2014-06-28, 09:38 PM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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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離線中  
SMiLEAhPaiN
Golden Member
 
SMiLEAhPa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原來已經演變到,意見跟你不同就是"很壞"阿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smileahpain.tw
回復的去年一月的資料,重新來過吧...
舊 2014-06-28, 09:45 PM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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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AhPaiN離線中  
th27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39
首先聲明:絕對尊重"既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
反正又不違法
引用:
作者CafeJazz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現在這裡有兩派立場爭論.護憲派的主張憲法保障隱私權,不容小小的行政命令所侵犯,所以絕對不該有踹門的事發生,所以當然也不必再去討論踹門之後的事.
另一派主張憲法隱私權,算三小,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行政命令最大,所以有權力踹門.
但是問題來了,再來踹門之後呢?要凹沒有住房登記,還是要凹有旅客住房沒給錢,踹門只是一個手段,只是要完成下一個偉大步驟的過程,那接下來旅館跟警方做了什麼比憲法還偉大的事呢?快說來讓大家景仰一下.
別跟太監一樣下面沒有了.
舊 2014-06-28, 09:49 PM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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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27a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afeJazz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這是法????

此文章於 2014-06-28 09:51 PM 被 judoyang 編輯.
舊 2014-06-28, 09:50 PM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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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LucsesNew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FD3STYPER
你不該講的...................



這個案例不是比較直接嗎 還是要查證一下 我可以報幾個堂號 然後幾個夜幹的電話佐證一下

看看有沒有飯店老闆或是業主要去破門一下

拉K的很多喔 每次打牌都很頭大 衣服褲子都是擺明的買賣
舊 2014-06-28, 09:51 PM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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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New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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