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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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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拜託,飯店保全講的觀光管理規則是行政命令, 隨意侵入他人租用的客房犯的可是刑法,行政命令抵觸法律和憲法無效。 而且觀光管理規則還是規範的是主管機關和業者的行為,不適用在消費者身上。 他講的21條頂多也只能請有公權力的警察向法院申請搜索票處理,飯店保全是完全沒資格破門進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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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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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喔?那你來回應的目的是? 你引用此說法,自己不會去看第21條在規範什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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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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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628/424465/
可是那不是像我們在電視上看到, 古代高官出巡才要清空周邊店家的嗎? 可是 "那位" 應該不算是台灣的高官吧? 台灣和中國, 我沒記錯的話不是兩個不同的政權嗎? ![]() 路權應該不包含店家裡面吧? 不是馬路上才稱為路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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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最懷念的蛋餅... ![]() ![]() ![]() ![]() ![]() ![]()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02572 真開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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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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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說一下不能說的秘密嗎
台北市林森北微閣,每天起碼有兩個固定趴,一個牌局 從來沒有飯店/業主的人進來踢門,進出人口一個晚上12小時要用10為單位計算 推筒子的起碼有兩局 摳哩訝的也起碼有兩局 別說屋主了 管區都沒來過 更別提破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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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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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連觀光管理規則是適用在主管機關和業者的行政命令, 而不是用在消費者身上的法條都不懂?光聽飯店保全唬爛就全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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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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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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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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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次到底是不是警察破門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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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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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好,還敢舉這條出來自打臉,看到紅字了沒?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換句話說,飯店保全根本不能破門而入,只能請警察申請搜索票處理。 那影片中的保全憑什麼破門而入?難道飯店保全也是警察,而且持有搜索票是嗎? 此文章於 2014-06-28 09:31 PM 被 k119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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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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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都發生那麼多天了
怎還沒去按鈴申告 ?????? 是請不到宋狀師 ??? 倒是看熱鬧鄉民都討論很踴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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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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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或為必要之處理"寫得模模糊糊,擺明給洞跳, 難怪警察很聰明站在最外面閃一邊,看業者踹自己房客的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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