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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sclee
問我?我是看影片業者說法是21條

可不可以?沒法確定誰對誰錯,因為我不是法官

都說了,去提告不就一翻兩瞪眼,當事人有律師連律師費都不用

PS:這一串令人大開眼界的是,大家都變成法官,對了!新聞有沒有提到,告了沒有?


拜託,飯店保全講的觀光管理規則是行政命令,

隨意侵入他人租用的客房犯的可是刑法,行政命令抵觸法律和憲法無效。

而且觀光管理規則還是規範的是主管機關和業者的行為,不適用在消費者身上。

他講的21條頂多也只能請有公權力的警察向法院申請搜索票處理,飯店保全是完全沒資格破門進入的。
     
      
舊 2014-06-28, 09:16 PM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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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sclee
問我?我是看影片業者說法是21條

可不可以?沒法確定誰對誰錯,因為我不是法官

都說了,去提告不就一翻兩瞪眼,當事人有律師連律師費都不用

PS:這一串令人大開眼界的是,大家都變成法官,對了!新聞有沒有提到,告了沒有?

喔?那你來回應的目的是?
你引用此說法,自己不會去看第21條在規範什麼嗎?
 
舊 2014-06-28, 09:16 PM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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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小閘蟹
Basic Member
 
小閘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22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628/424465/

可是那不是像我們在電視上看到, 古代高官出巡才要清空周邊店家的嗎?

可是 "那位" 應該不算是台灣的高官吧? 台灣和中國, 我沒記錯的話不是兩個不同的政權嗎?

路權應該不包含店家裡面吧? 不是馬路上才稱為路權嗎?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最懷念的蛋餅... 此趟返鄉,據我弟說,發現它居然變成一碗要價四十元,只有兩.三片肉片的陽春麵的店?! 別懷疑,它真的位於高雄市,而且還是在漲價潮之前吃的 <--- 陽春麵店終於倒了, 卻變成了看起來不怎麼好吃的碗粿店,要不要抱著神農氏的精神去嚐新呢?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02572
真開心! 當初笨笨的不知道可以取中文名稱,趁著這波註冊潮,終於把小閘蟹的名稱註冊起來了唷!!
舊 2014-06-28, 09:21 PM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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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閘蟹離線中  
LucsesNew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我可以說一下不能說的秘密嗎

台北市林森北微閣,每天起碼有兩個固定趴,一個牌局

從來沒有飯店/業主的人進來踢門,進出人口一個晚上12小時要用10為單位計算

推筒子的起碼有兩局 摳哩訝的也起碼有兩局 別說屋主了 管區都沒來過 更別提破門
舊 2014-06-28, 09:21 PM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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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New離線中  
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Toluba
喔?那你來回應的目的是?
你引用此說法,自己不會去看第21條在規範什麼嗎?


有人連觀光管理規則是適用在主管機關和業者的行政命令,

而不是用在消費者身上的法條都不懂?光聽飯店保全唬爛就全信了。
舊 2014-06-28, 09:22 PM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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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離線中  
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judoyang
請問第2點是違了哪條法??????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__________________
E3-1230 V2
Asus P8Z77-V LK
ASUS 6770 1G
Plextor M5P 128G
WD Black 4T+1.5T
EIZO R22
HRT Music Streamer II+=>JVC RX-808V=>ProCo 12-2=>BOSE 301
舊 2014-06-28, 09:23 PM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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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離線中  
LucsesNew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CafeJazz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所以這次到底是不是警察破門阿
舊 2014-06-28, 09:26 PM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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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New離線中  
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CafeJazz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很好,還敢舉這條出來自打臉,看到紅字了沒?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換句話說,飯店保全根本不能破門而入,只能請警察申請搜索票處理。

那影片中的保全憑什麼破門而入?難道飯店保全也是警察,而且持有搜索票是嗎?

此文章於 2014-06-28 09:31 PM 被 k11913 編輯.
舊 2014-06-28, 09:27 PM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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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離線中  
malado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292
事情都發生那麼多天了
怎還沒去按鈴申告 ??????


是請不到宋狀師 ???
倒是看熱鬧鄉民都討論很踴躍!!!!
舊 2014-06-28, 09:30 PM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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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do離線中  
小熊軟糖
*停權中*
 
小熊軟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3
引用:
作者CafeJazz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那個"或為必要之處理"寫得模模糊糊,擺明給洞跳,
難怪警察很聰明站在最外面閃一邊,看業者踹自己房客的門
舊 2014-06-28, 09:31 PM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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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軟糖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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