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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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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6
引用:
作者z29112027
十個立委裡,九個說話能信的,屎都可以吃了 ,剩下那一個,不是傻了就是想生孩子有屁眼

若是這樣的話

網路上一昧地指責法官根本矛頭對錯了人
     
      
舊 2012-11-09, 10:5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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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假若真時真亦假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z29112027
葉大少爺刑期出來了,六年=.=",且還可上訴 =.=凸

目前法律是如此訂定的。

還是只要被判數年以上的刑罰,都不能上訴,這樣的法律好嗎?

2012年10月4日 下午6:51

【台灣醒報記者王建平台北報導】近來多起酒駕肇事案件激起公憤,要求從嚴立法遏止酒駕呼聲不斷!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刑法酒駕條款修正草案,全面加重酒駕刑責,提高法定刑下限,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可判10年徒刑,致人重傷最高判7年徒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不過,法律有不得溯及既往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舊 2012-11-09, 11:04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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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真時真亦假離線中  
tony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429
Thumbs down

河濱阻少女輕生 恩人成狼都求刑13年了,酒駕撞死人判6年,噗~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2-11-09 11:06 PM 被 tony001 編輯.
舊 2012-11-09, 11:0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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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001離線中  
菊草葉
Major Member
 
菊草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酒駕修法改重罪的關卡,在於缺少一名血統純正的權貴亡魂做「祭品」。
上次用掉孫文的孫女才換來一個後座繫安全帶。如果當年是被酒駕肇事的撞上,
那我們今天就不用浪費太多口水。現在不如來討論用誰當祭品最有效,資格比照
孫文孫女,被100%肇責酒駕撞後急救無效。

有些高官權貴(及其後代)的價值,就該用在這種關鍵時刻。

寫得有點冷酷,但很無奈啊!
舊 2012-11-09, 11:1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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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草葉離線中  
z29112027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0
引用:
作者blueck
若是這樣的話

網路上一昧地指責法官根本矛頭對錯了人


所以你覺得錯不在判刑的法官,而是不肯修法源的立委??
如果你覺得是這樣,那我沒什麼好說的,畢竟我不是讀法的,至於那位法官判決如此,是否合乎他心中的那把公義尺,也只有他自己心裡明白,我只能說,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們,大家還是各自好好保護好自己吧 ,因為難保那天不會遇到像葉少爺這樣的人。

此文章於 2012-11-09 11:25 PM 被 z29112027 編輯.
舊 2012-11-09, 11:19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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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9112027離線中  
rexm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0
這年頭酒後強姦人 酒後搶劫人 可能關的都比酒後撞死人來的重...
舊 2012-11-09, 11:29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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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mu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照有錢人的慣例是: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舊 2012-11-09, 11:32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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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rexm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0
引用:
作者newfire
照有錢人的慣例是: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合併執行 在家反省
舊 2012-11-09, 11:4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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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mu離線中  
buzzbe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本案再度證明,
我國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
好人就是該死,誰叫你是好人!
舊 2012-11-09, 11:5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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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bee離線中  
d12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引用:
作者blueck
之前不是有立委說要修法加重刑罰?

有結果嗎


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雖然較利委豬公

可是不是真的笨得像豬頭阿
舊 2012-11-10, 12:32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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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12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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