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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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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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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是這樣的話 網路上一昧地指責法官根本矛頭對錯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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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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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法律是如此訂定的。 還是只要被判數年以上的刑罰,都不能上訴,這樣的法律好嗎? 2012年10月4日 下午6:51 【台灣醒報記者王建平台北報導】近來多起酒駕肇事案件激起公憤,要求從嚴立法遏止酒駕呼聲不斷!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刑法酒駕條款修正草案,全面加重酒駕刑責,提高法定刑下限,酒駕致人於死最高可判10年徒刑,致人重傷最高判7年徒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不過,法律有不得溯及既往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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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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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濱阻少女輕生 恩人成狼都求刑13年了,酒駕撞死人判6年,噗~
此文章於 2012-11-09 11:06 PM 被 tony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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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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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修法改重罪的關卡,在於缺少一名血統純正的權貴亡魂做「祭品」。
上次用掉孫文的孫女才換來一個後座繫安全帶。如果當年是被酒駕肇事的撞上, 那我們今天就不用浪費太多口水。現在不如來討論用誰當祭品最有效,資格比照 孫文孫女,被100%肇責酒駕撞後急救無效。 有些高官權貴(及其後代)的價值,就該用在這種關鍵時刻。 寫得有點冷酷,但很無奈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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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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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覺得錯不在判刑的法官,而是不肯修法源的立委?? 如果你覺得是這樣,那我沒什麼好說的,畢竟我不是讀法的,至於那位法官判決如此,是否合乎他心中的那把公義尺,也只有他自己心裡明白,我只能說,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們,大家還是各自好好保護好自己吧 ![]() 此文章於 2012-11-09 11:25 PM 被 z29112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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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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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酒後強姦人 酒後搶劫人 可能關的都比酒後撞死人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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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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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錢人的慣例是: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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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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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併執行 在家反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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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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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度證明,
我國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 好人就是該死,誰叫你是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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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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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雖然較利委豬公 可是不是真的笨得像豬頭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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