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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ha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引用:
作者Eric6502
這句不是樓主自己打的嗎?

看了樓主引的部落格跟新聞, 都沒看到"誓言為表弟報仇", 這句是哪來的?
我怎麼都找不到?


對啊
到底是寫在哪???
感覺是兩件不同的事
     
      
__________________
空~
舊 2011-10-02, 10:05 A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erhan離線中  
Eric6502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242
這一串有點怪, 看看討論區的主題列表, 有 1 2 3... 頁次顯示,
這個主題卻是相反的 3 2 1
 
舊 2011-10-02, 11:43 A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ric6502離線中  
火燄鳥
*停權中*
 
火燄鳥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2
引用:
作者Eric6502
這一串有點怪, 看看討論區的主題列表, 有 1 2 3... 頁次顯示,
這個主題卻是相反的 3 2 1



莫非又是偷渡的政X文?
舊 2011-10-02, 12:44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火燄鳥離線中  
orakim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810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最後還不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判無罪搞不好還會被反咬..........

一個是一定告的成的性騷擾,罰則輕
一個是不一定告的成的強制猥褻,罰則重

依照強制猥褻規定 違反意願的方式必須很嚴重才成立(跟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同等級)
新的解釋則是放寬這個限制(不一定要同等級),但放寬到哪邊也沒有註明(只能靠法官自由心證)

另外猥褻,在客觀上足以又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成立與否也要看法官的看法,狼吻、襲胸都不一定會成立
爭議關鍵在引起****上,有些人認為會 有些人認為不會
譬如:標題這個行為 客觀上被害人是驚恐而不是性慾持
畢竟是在大眾交通工具上by 一個陌生人,而不是AV 或倫軟的設定場景
真的有人會在上述狀況下這樣摸一摸就性慾持?

性騷擾的定義則是很寬鬆,只不過罰則很輕+不用坐牢
不管警察或者被害人 可能會覺得cp值不夠轉向不容易成立的強制猥褻
不成立之後再罵恐龍法官,真的覺得法官很無辜

此文章於 2011-10-02 12:52 PM 被 orakim 編輯.
舊 2011-10-02, 12:47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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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kim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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