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
引用:
對啊 到底是寫在哪??? 感覺是兩件不同的事 ![]() ![]() ![]()
__________________
空~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242
|
這一串有點怪, 看看討論區的主題列表, 有 1 2 3... 頁次顯示,
這個主題卻是相反的 3 2 1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2
|
引用:
莫非又是偷渡的政X文? ![]() ![]()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810
|
引用:
一個是一定告的成的性騷擾,罰則輕 一個是不一定告的成的強制猥褻,罰則重 依照強制猥褻規定 違反意願的方式必須很嚴重才成立(跟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同等級) 新的解釋則是放寬這個限制(不一定要同等級),但放寬到哪邊也沒有註明(只能靠法官自由心證) 另外猥褻,在客觀上足以又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成立與否也要看法官的看法,狼吻、襲胸都不一定會成立 爭議關鍵在引起****上,有些人認為會 有些人認為不會 譬如:標題這個行為 客觀上被害人是驚恐而不是性慾持 畢竟是在大眾交通工具上by 一個陌生人,而不是AV 或倫軟的設定場景 真的有人會在上述狀況下這樣摸一摸就性慾持? 性騷擾的定義則是很寬鬆,只不過罰則很輕+不用坐牢 不管警察或者被害人 可能會覺得cp值不夠轉向不容易成立的強制猥褻 不成立之後再罵恐龍法官,真的覺得法官很無辜 此文章於 2011-10-02 12:52 PM 被 orakim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