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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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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Raziel
小鋼瓶CO2推動的, 不是空氣槍, 也不算是一般認定的瓦斯槍.

不要小看空氣槍, 推鋼珠對某些空氣槍跟喝水一樣, 只是那些禁斷之物違反法令限制,

不適合公開談論而已.



其實~ 要看設計, 很多用小鋼瓶打Co2的有控制擊錘與氣閥系統, 釋出的壓力有限, 以符合

法令限制的20焦耳/平方公分, 但若不肖人士改裝成釋放更高壓力甚至全壓, 一瓶鋼瓶只夠

打三五發, 那就會是違法的改造武器. 此19歲女的那把還沒解完封印, 不然那男的可能要

直接抬去種.

其實我覺得自衛用鎮暴槍就夠了
那種東西一開始定位就很確定是防身用的
不像改造BB槍那樣很難界定他到底是什麼用途
重點是鎮暴槍子彈很大一顆,
就算不會埋到身體裡面去,連著兩發下去
正常人類都會在地上滾一陣子
     
      
舊 2011-08-30, 11:0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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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sabed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14F
這些條文怎麼看就是要良民乖乖配合被暴徒打死,砍死,被強姦.
要是良民反抗不服暴徒管教,出手導致暴徒受傷,傷重,致命.得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還要解釋甚麼?


所以這就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法官今天心情好,說不定就交保,心情不好就羈押
 
舊 2011-08-30, 11:1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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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ede離線中  
ylafos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89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我覺得這少女一點都不值得同情


人又不是一生下來就這麼壞......
舊 2011-08-30, 11:2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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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afos離線中  
oArms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一、O女持有改造空氣槍一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跟後面發生的事情沒有什麼關聯,O女既然取出並予以使用,可認定其事實上管領而有

持有之故意、事實,只待檢驗出爐證實其符合本條例所規範之槍械後,再依事實認定O女

認識其所持有者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即有本罪之持有故意,本條例似乎不處罰過失犯。


二、O女持空氣槍射擊G男一事

最少應該有重傷故意,朝臉部射擊的情況極有可能射傷雙眼,O女未經相關專業訓練便使

用具殺傷力之槍械,以未確定之故意,縱使傷至眼部亦不違反其本意朝G男臉部連開數

槍,眼珠為人體臉部脆弱之部位乃眾所周知,O女開槍最少都有重傷罪之間接故意。

三、是否符合當場出於義憤的減輕要件

出於義憤,乃行為人由於被害人先實施客觀上足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致生憤怒之心理狀

態,當場者乃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當時之場所,其空間、時間需具連貫性,而重傷之故意

必起於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之當時,犯行亦限於當地。則O女目睹、取槍還擊之情事應認

為具有此連貫性。

四、正當防衛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須多方考量,O女持槍自房門出來後,G男的侵害行為是否持續? G男酒醉狀態程度? 生命

身體有無立即性的危險? 而成立防衛過當或正當防衛。
舊 2011-08-31, 12:10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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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離線中  
dodod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39
人在危急狀況時,是否都要先考慮是否排除的手段有否違法,而不是怎樣有效制止侵犯者?

連警察遇到歹徒持刀砍殺跌倒,情急之下,都直接對歹徒開真槍,格斃。何況女生對男生,已被刀劃傷,還會考慮法律條文?沒把施暴者格斃,都是有效自衛了,怎麼聚焦在他的過度防衛?

此文章於 2011-08-31 07:16 AM 被 dododo 編輯.
舊 2011-08-31, 07:07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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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do離線中  
dodod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39
多年前,日本一留美學生走入一美國住宅,被喝令退出,因語言不通,被格斃。那時新聞聚焦在語言不通,而不是屋主過度防衛,怎差那麼多?

難不成台灣是犯罪者天堂,侵犯者攻擊成功,你死好,他不得執行死刑。你要保護自己,他拿刀,你也只能拿刀,他空手,你也必須空手制服他,才是不過度?體力不如他的問題呢?

此文章於 2011-08-31 07:28 AM 被 dododo 編輯.
舊 2011-08-31, 07:24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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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do離線中  
Phenix
Golden Member
 
Phen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引用:
作者dododo
多年前,日本一留美學生走入一美國住宅,被喝令退出,因語言不通,被格斃。那時新聞聚焦在語言不通,而不是屋主過度防衛,怎差那麼多?

難不成台灣是犯罪者天堂,侵犯者攻擊成功,你死好,他不得執行死刑。你要保護自己,他拿刀,你也只能拿刀,他空手,你也必須空手制服他,才是不過度?體力不如他的問題呢?

其實事實是 台灣的媒體 嗜血愛做文章 因為同業都這樣做

清淡口味的事實沒人要看 只要猛用偏頗的文字來吸引目光

殊不知 這樣做是在消費自己的專業度以及可信度(網民: 現在哪家新聞媒體具有可信度專業度的??)

整個大市場都這樣搞 到最後一般民眾只能從一堆爛蘋果裡面挑一個 "感覺上" 比較不爛的而已
舊 2011-08-31, 08:19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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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離線中  
42wo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這裡的法律是

你被姦,被搶,被殺都無所謂

你可以抵抗。不能殺對方。
舊 2011-08-31, 08:27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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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wood離線中  
wsx3
New Member
 
wsx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
改個說法,被迫躲進房間,剛好從房裡找到槍嫌犯還是逼近要砍殺,造成誤擊會不會比較好??
8槍喔,精神緊張引起手指筋巒所以一直扣板機

舊 2011-08-31, 08:40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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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x3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42wood
這裡的法律是
你被姦,被搶,被殺都無所謂
你可以抵抗。不能殺對方。

+1
只能說 不要.
如果反擊還不能傷害到對方..
我們的法律就是這樣.
站著說話不腰疼..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1-08-31, 09:08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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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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