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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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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有網站也可以而且也應該落實板面分類吧 我覺得這不是政治議題或其他什麼話題禁忌的管理 而是專板專用的原則 如果到電影板看到一堆討論流行彩妝的,在兩性板充斥著討論汽車改裝的文章 那不是會很奇怪嗎 既然是公共資源更應該有規矩,以服務廣大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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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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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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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沒錯,不過
1.如何管理PTT版面分類,教育部不該太過干預, 如果說制度上如何產生版主有疑慮,那該去修改制度,讓制度更公開公正 學術網路,本來就有很多學術與言論自由,而不該是上面說了算 2.八卦版本來的範疇就很大, 既然說 : 政者,眾人之事也,其中難免也就有很大模糊區域 如果事事都能如此單純化,那也不免太理想化了(講難聽點,太幼稚) 談論任何一個社會問題,就難免觸及 今天教育部可以"指導"PTT談論的話題 明天是不是也可以決定教授課堂上課談論話題? 個人認為,這是底線問題 此文章於 2010-11-04 07:38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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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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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files/regulation/...z規範_發文_.pdf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99 年1 月11 日教育部台電字第0980210235C 號令發布 一、教育部為促進台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 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以使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與使用者有所依 循,特制定本規範。 二、台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 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 心)。 (三)連線台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置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台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部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 (三)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四)教育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五)其他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台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與本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 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責。 四、台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台灣學術網 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 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五、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與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規定。 (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和青少年安 全的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與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六 )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措施。 八、基於台灣學術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 料給所屬連線單位。 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 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 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 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 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 資訊。 (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 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 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十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 責任。 十三、台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台灣 學術網路管理會得為適當之獎勵: (一)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台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本規範之訂定,應經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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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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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話的權利不能建立在不實的言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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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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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測PCDVD關閉的某版會在某時機大好之下會再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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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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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law_regulation.as...s=2&unit_sn=115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六日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台(86)電字第86046887號函修正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驗交流等多項 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 ,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此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下規範做為 BBS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BBS站負起督導責任,而各站管理者需能 配合督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管理方面 1.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BBS站等各類網路服務負起督導責任。 2.必須記錄遠端主機 ( 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 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蹤問題來 源。 3.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4.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5.版主(Board Manager)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站自行決定。 6.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 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於適當時機說明理由。 7.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單位建議不要使用BBSnet的功能。 8.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責單位核備後公佈之。 二、使用方面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 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三點要求: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2)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3)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資料。 (4)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 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2.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與〝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規使用者,系統管理者(SYSOP)有權清除其帳號。 三、其他 1.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2.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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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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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原來如此、原來如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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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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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前面討論, 可以分成兩個問題
1. 學術網路可不可以討論政治? 政黑板討論政治 更多... 很多教授或老師會在課堂上扯到政治, 那教育部有發公文明令不准嗎? 2. 八卦版可不可以討論政治? 廣義來講, 許多政治會有八卦... 那這些具有政治的八卦, 可不可以在八卦版談? 由於1&2都很難徹底做到, 我建議政府可以學學白色恐怖時期, 以柏楊翻譯大力水手事件, 就被抓去十幾年牢, 那種標準執行下去, 保證政治會99%撤離學術網路 哈哈~ 為了淨化學術, 大家說好不好阿~~ 不過即使這樣做, 個人都覺得不可能做到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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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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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X到了的事件
讓人見識到PTT管理也沒有贏PCDVD 只要認識版主. 私下說句話就河蟹掉了 另外..明明是建議加強管理. 卻變成白色恐怖. 真是難以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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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 ![]()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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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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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群魔亂舞又開始的時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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