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你誤會了,因為該名少女當時已年滿16歲 要成立乘機****罪 檢察官要舉證的不應該是這種跟案件無直接關聯的文件 而是事發當時與事發後該名少女的精神狀態 確實對性行為沒有明確的認識 或者是性行為發生是違背少女意願的 即使少女沒有明確意思表示 但是看判決主文,檢察官的舉證都很模稜兩可 所謂的舉證是要從少女的言行舉止來作證明 既然知道自己面對的是中度智能不足患者 連好好把話問出來都做不到, 都是自己臆測跟靠文件間接推論的東西 ![]() 縱然少女的價值判斷標準與他人不同 但在少女本身表現對性有明確認識 且不認為性行為發生違反自身意願的情況下 你要憑什麼認定妨害性自主成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所以...有人該罵....但不是法官而是檢察官... 自己亂辦案,現在大家反了才來補承審法官一腳...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您的住址: 火星基地
文章: 488
|
若果是告妨害性自主, 法官並沒有亂判, 除非修法訂定智障標準, 不過實務上有困難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
引用: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96年7月4日 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23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有給錢有交易,對方16歲未滿18歲,這樣沒犯法嗎?法律達人開示一下吧。 法官不知道有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還是這個條例已經廢止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08
|
引用:
這點應該是有點誤會,他起訴的法條是"乘機****罪",而不是妨害性自主 所以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只要年滿14歲,讓對方很開心,對象是不是需要保護的弱勢族群都無所謂了? 就像在考試的時候所有三角函數的考題都滿分,但是,多少人真正懂得三角函數後面的意思? 女生性教育考滿分,但是他真的知道援交後面的意思? 或許檢察官舉證不夠明確,但是法官沒有再要求檢察官舉證嚴謹,這不算法官偷懶? 這樣一來就像有人反應,直接讓電腦判決就好了,條件輸進去,能不能成立一下子就有答案了, 那要法官做啥?而且也不用審判那麼久 另,所以我同意報紙說這些法官都是法匠,只會從字面上去研判,而不會去研究條文後面的精神 真要說,之前幾個性侵案例,法官也沒錯啊,少女沒有反抗也沒辦法證明有反抗的意圖 或許有人會說少女被嚇壞了或是balabala之類的 那,法律有說被嚇壞了或是不知道要反抗也需要判刑嗎?沒吧? 這樣說來,法官錯在哪?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08
|
引用:
就我知道的案例,好像法官只能照檢察官起訴的條文宣判,除非要求檢察官用其他罪名重新起訴 所以除非一開始就有告這條,不然法官不能自己宣判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一個系統本來就是要各司其職 法官判決應該要處在一個公正客觀的立場上 如果檢察官的工作做不好還要法官來督促 這樣判決可能會公平嗎?那要檢察官幹嘛? 不如全給法官包下來就好...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Kaoshiung
文章: 7
|
對 fantasielf 兄的"了解法條真正的含意" 這句話,
小弟之前曾對一位法律系的朋友這麼說過, 他的回應是 "法律條文本來就應該這麼死" 原因在於, 如果每位法律人都追究法條真正的含意, 難免會出現每位法律人對法條的認知不同的爭議. 雖然小弟對該朋友的回答心有不甘, 但又找不出反駁他的言論. 對於法官有無督導, 指正檢察官的責任? 小弟覺得還是不要的好, 以免發生"法官指導辦案",或法官先入為主的解讀證據的情形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08
|
引用:
這是要累死法官嗎?...XD 我是覺得應該互相督促啦 另外 to eniacwoo 兄 那這樣說來,就直接讓電腦判就好了 條件輸一輸,符不符合,馬上就有結果,"法條認知絕對不會不同" 另外...只要是人,就會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只能說盡量避免吧 對法條真正含意的認知,這是在學校的時候就該做的事情, 法律設立的目的、出發點是什麼應該在學校就要統一見解 而不是出來之後自己看法條推想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
引用:
法官不能把檢察官叫來臭罵一頓然後站牆角最後叫他回家把作業重寫一遍嗎? 才給個150,500的,吃幼齒那麼便宜喔?最少用公平交易法告他。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