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Lisa Hsu
這次的案子,人權團體與婦女團體都沒有意見啊!

他們對真正的弱者怎一點興趣都沒有


l太
都沒大聲為他們助言
為弱者發聲不就說說而已

人權團體與婦女團體沒有意見
因為案主這個小女生
還不夠<弱勢>
     
      
舊 2009-05-05, 11:17 A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petro
康熙王朝史稱太平盛世
理由之一是一年全國只判了10幾個死刑
這樣的標準台灣是太平超世


在那個時代
要弄死一個人犯需要真正判死罪?
 
舊 2009-05-05, 11:20 AM #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飭回應該是被檢察官或法院飭回.
把人逮捕後應該要向法院申請羈押, 但法院不一定會同意,
申請如果沒通過就只能放人.
舊 2009-05-05, 12:38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xxl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用google找了一陣, 這篇(看起來是很久以前寫的)大概討論一些可能性吧,
* 檢警提供的證據不足
* 程序不合法
* 法官亂放

黃部長,法官不一定亂放人!

劉豐州 律師


四月十四日報上有一則消息:「內政部長黃主文在立法院批評法官,指警方抓到掃黑對象,法院卻輕易交保,嚴重影響掃黑績效,並打擊基層警員士氣,如果法官這種放人情形再不改善,他對治安也沒把握。而受訪法官對黃部長的批評則表示,黃部長的批評著實過於武斷,且有撈過界的嫌疑。」我們發覺,原來我們的官員,縱或已貴至部長,仍然還有司法應配合行政的陳腐想法,而且,連「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羈押只是為了避免被告湮滅罪證或逃亡」這些粗淺的法治常識也沒有。假如這只是少數人的問題,那倒也還好,可是如果這是個普遍的現象,那我們實在不得不憂慮,我們的法治教育是不是從來都沒落實過。

其實,法治國家司法的任務在於「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政的干涉,也不受行政機關釋見解的拘束。這是一個相當普通也是根本的觀念。只有這個觀念能確立,目前有關人民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以及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國家應該賠償人民損害的規定才有意義,要不然,如果行政機關做的就一定是對的,那麼,人民又有什麼立場「告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國家賠償呢?而法院的審理又有什麼意義呢?這是很淺顯的道理。因此,檢警機關雖然認定某人是壞蛋,法院自然還是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檢警的認知是對是錯,而不能照單全收,橡皮圖章一蓋了事。從這點來看,黃部長批評法院讓所謂掃黑對象交保,影響到「掃黑績效」、「打擊基層警員士氣」等等,實在有欠思考。

其次,「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念,無須特別解釋。

既然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那麼在證明嫌疑人不只是「有嫌疑」而且還是「犯罪行為人」(罪人)之前,國家當然沒有任何理由處罰他。所以,目前我們設計「羈押」制度,容許法院可以在嫌疑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暫時剝奪嫌疑人的自由,其實目的並不是在處罰嫌疑人,而只是為了避免嫌疑人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所不得不採取的辦法。因此,並不是每個人只要被檢警機關認定是嫌疑人或是被列為掃黑對象,就應該先被羈押,而不管到底他有沒有很高的可能會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在這個基本認知下,假如檢警機關沒辦法說明被送到法院的嫌疑人有應該被羈押的事由,法院當然只有放人,而且還必須放人。

所以,我們認為,只有一種情況發生,我們才能說法官裁定不羈押而准許嫌疑人交保是亂交保,那就是,檢警機關已經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涉嫌重大,而又很有可能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但是法院卻完全置之不理,草率的把他交保釋放。如果情況不是這樣,我們認為那些批評法官亂交保的人,其實本質上是在要求法院沒什麼證據也要違法押人,這除了有鼓勵司法獨裁的嫌疑外,顯然的也有反法治的性格。此次,黃部長批評法官亂放人,所持的全部理由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如果理由只是法院不羈押檢警移送的掃黑對象,會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而不是檢警方面已經提出應該羈押的充分證據,法官卻置之不理,那麼,我們除了對黃部長的「法治觀念」深感憂心外,對於我國能否順利邁向法治更深覺憂慮。希望黃部長能早日澄清他批評法官「亂放人」的理由,安定安定我們的心。
舊 2009-05-05, 12:57 P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xxl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我一直覺得,法律、道德、宗教、習俗…都不過是安定社會秩序的工具。

當法律無法達成它的功能,反過來讓社會大眾感到不安,這其中一定出了什麼差錯?…

法治教育嗎?也許是吧,但我想應該還有其他的問題存在。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09-05-05, 02:07 PM #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razynut現在在線上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bxxl
用google找了一陣, 這篇(看起來是很久以前寫的)大概討論一些可能性吧,
* 檢警提供的證據不足
* 程序不合法
* 法官亂放

黃部長,法官不一定亂放人!

劉豐州 律師


四月十四日報上有一則消息:「內政部長黃主文在立法院批評法官,指警方抓到掃黑對象,法院卻輕易交保,嚴重影響掃黑績效,並打擊基層警員士氣,如果法官這種放人情形再不改善,他對治安也沒把握。而受訪法官對黃部長的批評則表示,黃部長的批評著實過於武斷,且有撈過界的嫌疑。」我們發覺,原來我們的官員,縱或已貴至部長,仍然還有司法應配合行政的陳腐想法,而且,連「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羈押只是為了避免被告湮滅罪證或逃亡」這些粗淺的法治常識也沒有。假如這只是少數人的問題,那倒也還好,可是如果這是個普遍的現象,那我們實在不得不憂慮,我們的法治教育是不是從來都沒落實過。

其實,法治國家司法的任務在於「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政的干涉,也不受行政機關釋見解的拘束。這是一個相當普通也是根本的觀念。只有這個觀念能確立,目前有關人民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以及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國家應該賠償人民損害的規定才有意義,要不然,如果行政機關做的就一定是對的,那麼,人民又有什麼立場「告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國家賠償呢?而法院的審理又有什麼意義呢?這是很淺顯的道理。因此,檢警機關雖然認定某人是壞蛋,法院自然還是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檢警的認知是對是錯,而不能照單全收,橡皮圖章一蓋了事。從這點來看,黃部長批評法院讓所謂掃黑對象交保,影響到「掃黑績效」、「打擊基層警員士氣」等等,實在有欠思考。

其次,「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念,無須特別解釋。

既然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那麼在證明嫌疑人不只是「有嫌疑」而且還是「犯罪行為人」(罪人)之前,國家當然沒有任何理由處罰他。所以,目前我們設計「羈押」制度,容許法院可以在嫌疑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暫時剝奪嫌疑人的自由,其實目的並不是在處罰嫌疑人,而只是為了避免嫌疑人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所不得不採取的辦法。因此,並不是每個人只要被檢警機關認定是嫌疑人或是被列為掃黑對象,就應該先被羈押,而不管到底他有沒有很高的可能會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在這個基本認知下,假如檢警機關沒辦法說明被送到法院的嫌疑人有應該被羈押的事由,法院當然只有放人,而且還必須放人。

所以,我們認為,只有一種情況發生,我們才能說法官裁定不羈押而准許嫌疑人交保是亂交保,那就是,檢警機關已經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涉嫌重大,而又很有可能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但是法院卻完全置之不理,草率的把他交保釋放。如果情況不是這樣,我們認為那些批評法官亂交保的人,其實本質上是在要求法院沒什麼證據也要違法押人,這除了有鼓勵司法獨裁的嫌疑外,顯然的也有反法治的性格。此次,黃部長批評法官亂放人,所持的全部理由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如果理由只是法院不羈押檢警移送的掃黑對象,會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而不是檢警方面已經提出應該羈押的充分證據,法官卻置之不理,那麼,我們除了對黃部長的「法治觀念」深感憂心外,對於我國能否順利邁向法治更深覺憂慮。希望黃部長能早日澄清他批評法官「亂放人」的理由,安定安定我們的心。

...


在本串
討論的不是警察亂放人
而是明明證據確鑿(個人認為)
卻放走犯罪嫌疑人
這位犯罪嫌疑人所犯又是「妨害性自主罪」(未成年)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6.asp

第二百二十二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這種罪行
警察又因受害人的身份
而以消極的態度偵辦此案
舊 2009-05-05, 03:03 P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jasen_10
在本串
討論的不是警察亂放人
而是明明證據確鑿(個人認為)
卻放走犯罪嫌疑人
這位犯罪嫌疑人所犯又是「妨害性自主罪」(未成年)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6.asp

第二百二十二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這種罪行
警察又因受害人的身份
而以消極的態度偵辦此案


看起來這件案子還沒到檢方或法院, 只有警察抓了又放.
只是搞不懂如果警察不想繼續送給檢察官處理, 為何又要抓人?
舊 2009-05-05, 03:47 P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xxl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看了還真難過,都已經多久了,一堆人還是缺乏正確的法治觀念。


現行犯在法律上的意義只是可以無令狀逮捕而已,也就是說符合現行犯的情況下,不須任何法律規定的文書,即可對嫌疑人逮捕。現行犯與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無關,只是法律程序上的一種形式罷了。
依新聞內容,警方不是現場抓到人的,是事後依監視錄影器找到嫌犯,所以非現行犯,自然不能逮捕。

另外對通緝犯也可以逮捕,但是,很明顯的,本案中嫌疑人並非通緝犯,所以自然不可以逮捕。

那麼在警方沒有拘票的情形下,只剩下逕行拘提的情況可以對嫌疑人拘捕後解送地檢署。
依刑事訴訟法88-1條的規定,逕行拘提的情形有四,前三款可以不看,因為肯定與本案不符,直接看第4款,乍看之下似乎符合,但是需注意的是,除了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還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的才行。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
一,是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否,警方自然無從聲請拘票。
二,警方是否有聲請逕行拘提拘票,但是不被允許?如是,則警方自然只能放人。

實務上對逕行拘提的管制很嚴,通常如果警方沒有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讓檢察官足以聲押被告,檢察官一般不太會准。

嫌疑人是否坦承犯行,與他是否該被羇押無關,更不能因此濫行拘捕,基本法治觀念要有,不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的。
舊 2009-05-05, 05:48 P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vicehades
Major Member
 
vicehad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惡蟲
看了還真難過,都已經多久了,一堆人還是缺乏正確的法治觀念。


現行犯在法律上的意義只是可以無令狀逮捕而已,也就是說符合現行犯的情況下,不須任何法律規定的文書,即可對嫌疑人逮捕。現行犯與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無關,只是法律程序上的一種形式罷了。
依新聞內容,警方不是現場抓到人的,是事後依監視錄影器找到嫌犯,所以非現行犯,自然不能逮捕。

另外對通緝犯也可以逮捕,但是,很明顯的,本案中嫌疑人並非通緝犯,所以自然不可以逮捕。

那麼在警方沒有拘票的情形下,只剩下逕行拘提的情況可以對嫌疑人拘捕後解送地檢署。
依刑事訴訟法88-1條的規定,逕行拘提的情形有四,前三款可以不看,因為肯定與本案不符,直接看第4款,乍看之下似乎符合,但是需注意的是,除了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還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的才行。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
一,是否有事實足認...


終於看到從法律層面切入的文章了。

看轉貼新聞標題是說「警抓了又放」不過看文章應該是檢察官那邊放的
警察移送案件有兩種方式:
一、函送:適用一般的小罪(刑罰三年以下的),就算是有嫌疑人,嫌疑人是不必隨著案件移送到檢察官那邊的,就只有案件卷宗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有需要的話再傳喚嫌疑人就行了。
二、隨案移送:適用於現行犯或是重罪(刑罰三年以上),嫌疑人要隨著案件送到檢察官那邊,方便檢察官問話。本案件強制****算是三年以上的罪,所以嫌疑人應該是直接由警方送到檢方那邊去,不過因為沒有羈押之必要或要件。所以也只能先把嫌疑人放了,有需要問筆錄再傳喚嫌疑人。


另外,文中還說「讓惡狼繼續逍遙法外,也讓民眾質疑,檢警是用什麼標準,維護社會治安」,這個實在是誤導民眾,怎麼可能會是「逍遙法外」呢?檢方又不是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無罪判決,這個案件根本還在審理之中,也還沒判決,只是沒有把嫌疑人關起來罷了。有需要嫌疑人問筆錄或開庭的時候隨時可以傳喚跟拘提啊。
舊 2009-05-06, 01:51 A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icehades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vicehades
這個實在是誤導民眾,怎麼可能會是「逍遙法外」呢?

我想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只要還沒關就是逍遙法外了...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舊 2009-05-06, 03:00 A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tl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00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