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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Th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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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chnaufer
  我也不清楚扒(爬)文或鞭屍有啥不對!?有違反版規嗎?還是只是個人的主觀好惡呢?又或只是針對某些看不順眼之人做出這樣的行為進而討厭這樣的行為呢?

  如果是同樣或是類似的議題,放在同一個討論串跟開新的討論串,到底孰優熟劣,其實也很難定論吧!如果是閒話區,反正灌水與離題都不違規(難不成只限定這是某些特定人士才能做嗎?),除非有新的規定明文定出來,否則要如何發言應該是會員們的自由,如果看不順眼得話乾脆使用壞人列表就好了。

這個好!

寫這番正氣文,真是有勞您了
     
      
舊 2003-03-27, 02:43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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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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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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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chnaufer
  我也不清楚扒(爬)文或鞭屍有啥不對!?有違反版規嗎?還是只是個人的主觀好惡呢?又或只是針對某些看不順眼之人做出這樣的行為進而討厭這樣的行為呢?

  如果是同樣或是類似的議題,放在同一個討論串跟開新的討論串,到底孰優熟劣,其實也很難定論吧!如果是閒話區,反正灌水與離題都不違規(難不成只限定這是某些特定人士才能做嗎?),除非有新的規定明文定出來,否則要如何發言應該是會員們的自由,如果看不順眼得話乾脆使用壞人列表就好了。


挖舊文應該沒違反版規,但是那很明顯是"故意"挖出一堆舊文章來洗版的......這還不夠明顯嗎...
這現象真令人反感......
 
舊 2003-03-27, 02:47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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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Th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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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天才
挖舊文應該沒違反版規,但是那很明顯是"故意"挖出一堆舊文章來洗版的......這還不夠明顯嗎...
這現象真令人反感......

誰要洗版呀??

好歹那些回應也是有內容的吧
舊 2003-03-27, 02:55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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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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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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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天才
挖舊文應該沒違反版規,但是那很明顯是"故意"挖出一堆舊文章來洗版的......這還不夠明顯嗎...
這現象真令人反感......

  一開始就說錯方向了吧!許多人真正 care 的是 "洗版" 而不是 "扒文" 吧!如果要戒絕扒文,乾脆只保留最近三個月的文章,或只把三個月之前的文章關閉,使之無法發言。只是做這樣的管制,不妨先想想到底可以因此而得到什麼,可是又失去了什麼。

  對於洗版的管理,應該要對 "洗版" 有明確的定義,比方同一討論區同一個 ID 在某段時間最多只能發言多少篇,而不能純以主觀的認定。個人的好惡應該由個人自己去管理自己的情緒。除非眾多個人的好惡都一致指出該做某件事(或是管理者認為),進而明文公告之,否則沒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應該都是可以接受的。

  我也會看不慣某些人的行為,但不違反規定那就是他們的自由。雖然我不認同那些人的行為,但我維護他們有做那些不違規行為的自由,直到該行為被認定為違規為止。

此文章於 2003-03-27 03:09 AM 被 schnaufer 編輯.
舊 2003-03-27, 02:57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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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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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文章: 205
何謂自由? 搞到犯眾怒, 卻不知道適可而止的人
對大家造成什麼影響?

如果過分強調個人自由, 受影響的不是只有一兩個人吧, 怎麼算?
本來一個帳號代表依個人, 該禁的不是那個帳號, 是那個人

有時候禁一個帳號, 是一種保護, 防止更大的衝突造成不可挽救的後果
很可惜, 最後受質疑的都是站務人員
舊 2003-03-27, 03:23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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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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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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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rf
何謂自由? 搞到犯眾怒, 卻不知道適可而止的人
對大家造成什麼影響?

如果過分強調個人自由, 受影響的不是只有一兩個人吧, 怎麼算?
本來一個帳號代表依個人, 該禁的不是那個帳號, 是那個人

有時候禁一個帳號, 是一種保護, 防止更大的衝突造成不可挽救的後果
很可惜, 最後受質疑的都是站務人員

  自由與法律(或規定)是肩並肩一起運作的,在論壇中我們可以稱之為 "版規",版規規定了一些禁止(負面表列)或許可(正面表列)的行為,不絕大部分是以負面表列為主。所以只要不違反版規的規定,應該都是該論壇所許可的行為。如果你不認同這樣的定義,不妨提出你的意見或想法。

  至於眾怒的定義為何?應該也要有明確的指出,不能只是否些人覺得如此就可以剝奪其他人的自由(但管理者除外),只是如果人數達到某種標準,就應該對這種大家不認同的行為加以明文規定禁止才對,並限定該行為人限期改善,之後才是以停權處分,而不是動不動就停權(而且是用 case by case 的方式來處理),不教而殺謂之虐。如果幾個月以後,又有人有類似的行為,只是那時候大家卻認可這樣的行為,那麼現在的處理方式不是很可笑嗎?而且沒有明文定出,那下次做出此一行為的人怎麼會知道他的行為是違規的呢?總不能要求每個新加入會員都要花時間看過以前的文章了解一些歷史之後再發言吧!(況且現在還有人想對扒文這樣的行為加以禁止,以前的文章沒人看沒人回應怎麼會知道歷史呢?)

  論壇的運作是以帳號為主,絕對不是個人,帳號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可以是一對一, 一對多或是多對一,基本上我們都認為一個人應該只能有一個帳號,但是要實際執行與證實卻並非易事,請設想如果你的發言風格可能跟某 ID 類似,但被其他人指責說這兩個 ID 根本就是同一人,請問你做何感想?所以雖然管理的理想是想掃除違規的個人,但實務上仍只能對違規的 ID 來動手。只要該 ID 沒有違規,那就不能對他有所懷疑。

  站務人員的公信力取決於他們之前的行為與處事的公正性,如果只是選擇性的處理,公信力自然會降低。
舊 2003-03-27, 03:55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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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離線中  
hi_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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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chnaufer
  自由與法律(或規定)是肩並肩一起運作的,在論壇中我們可以稱之為 "版規",版規規定了一些禁止(負面表列)或許可(正面表列)的行為,不絕大部分是以負面表列為主。所以只要不違反版規的規定,應該都是該論壇所許可的行為。如果你不認同這樣的定義,不妨提出你的意見或想法。

  至於眾怒的定義為何?應該也要有明確的指出,不能只是否些人覺得如此就可以剝奪其他人的自由(但管理者除外),只是如果人數達到某種標準,就應該對這種大家不認同的行為加以明文規定禁止才對,並限定該行為人限期改善,之後才是以停權處分,而不是動不動就停權(而且是用 case by case 的方式來處理),不教而殺謂之虐。如果幾個月以後,又有人有類似的行為,只是那時候大家卻認可這樣的行為,那麼現在的處理方式不是很可笑嗎?而且沒有明文定出,那下次做出此一行為的人怎麼會知道他的行為是違規的呢?總不能要求每個新加入會員都要花時間看過以前的文章了解一些歷史之後再發言吧!(況且現在還有人想對扒文這樣的行為加以禁止,以前的文章沒人看沒人回應怎麼會知道歷史呢?)

  論壇的運作是以帳號為主,絕對不是個人,帳號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可以是一對一, 一對多或是多對一,基本上我們都認為一個人應該只能有一個帳號,但是要實際執行與證實卻並非易事,請設想如果你的發言風格可能跟某 ID 類似,但被其他人指責說這兩個 ID 根本就是同一人,請問你做何感想?所以雖然管理的理想是想掃除違規的個人,但實務上仍只能對違規的 ID 來動手。只要該 ID 沒有違規,那就不能對他有所懷疑。

  站務人員的公信力取決於他們之前的行為與處事的公正性,如果只是選擇性的處理,公信力自然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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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很多事情事要多面思考的
尤其當你面對的是一個虛擬的ID 時
舊 2003-03-27, 04:07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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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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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35
不論到了哪個國家,作為一個新居民能不看看這裡的風俗習慣,
就大刺刺的要求這要求那,真是前所未有
__________________
BT上網機
MB: ASUS P3BF ver1.03 Since 1999
CPU: Celeron 1.1AG @ 1.36G +愛群轉卡v.2
RAM: 創見PC133 256MB *2 Samsung顆粒
顯示卡: ELSA Gefroce256 ERAZOR X
音效卡: 瑞麗聲之鑽 AU8820 燒掉了
HD: Q牌20G & 7200.8 ST3200826A 200G/8M +
Seagate 梭魚IV ST340016A 40G/7200rpm 最安靜的硬碟很安靜地走了
DVD-ROM: TOSHIBA SD-M1712 <Black>
DVD+R/RW:BenQ 1640 <Black>
POWER: HEC 350LD-T 三年保固一過就掛點,電容凸頂囉
網路卡: Macronix MX98715-Based
Case:巴黎鐵塔<Black>
Total耗電:87W
舊 2003-03-27, 04:10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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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離線中  
hi_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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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qXp
不論到了哪個國家,作為一個新居民能不看看這裡的風俗習慣,
就大刺刺的要求這要求那,真是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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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指 七嘴八舌異言堂 的風俗嗎?

我猜是 爬文 跟 離題吧
舊 2003-03-27, 04:20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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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naufer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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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650
  風俗習慣是約定俗成的,是內隱的(Implicit),沒有任何強制力。法律與規定是經由正當程序明定出來的,是外顯得(Explicit),具有相當的強制力。

  違反風俗習慣者,許多人也許看不爽,也可能因此而排擠他,但他應該不會因此而受到處罰﹔違反法律規定者,相關的處罰方式也是在文中有規定。

  此外,風俗習慣只要依照正當程序明文定出來,那就變成法律規定了。但在明文定出來之前,仍然是沒有約束力的。
舊 2003-03-27, 04:39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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