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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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千萬千, 法律以及多數時候什麼事情都無法親身遇到的法官法律人士難以理解的.
我有一次被告就是因為破壞造成他人損失, 但那時候關乎人的安全, 我當下也猶豫過幾分鐘. 千言萬語不說, 那個自營業老闆, 從此被我歸類為永不往來戶. 如果認識的人不說, 我不會多提, 但如果認識的人聊到是否要跟那位業主有來往, 我一定提. 救人真的是有代價! 而救人後, 憾事不會發生, 你就沒立場了. 但我要對我的人要負責, 絕不能袖手旁觀! 業主不懂, 法律人不懂. 而且他們還在事後跟我說一堆"可能"可以做的方式 =.= 我也看清楚人情冷暖, 被救的人以及另一個願意一起承擔, 其餘的能躲就躲. 不過, 我孤家寡人, 承擔能力最強, 所以就跟他們說我來承擔大部分就好. 他們如果不介意, 日後繼續往來交流; 後來也真的都是長期戶, 可信任. 此文章於 2024-04-15 07:17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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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7:14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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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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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照你的前後文,你是把車子違停在人行道上被開單吧, 不是因為導盲磚不好去打行政訴訟, 要是公共設施不良可以打行政訴訟,法院還不被塞爆,呵呵。 你不能說導盲磚不好,爛,你就可以停車啊,用這理由合理化行為一定沒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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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7:20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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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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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當事人不便評論,只推這一句話, 法官喜歡說要用理性方式來處理,嘴砲誰不會,站著說話不腰疼蛤。 所以我都勸朋友,法律要人民冷漠,那就冷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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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7:25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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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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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說沒違規可以停阿 而且他自己也這樣停 導盲磚爛只是附加的 而且我記得之前在台中也有標線不清結果打行政訴訟撤單 至於公共設施不良提告 我記得行政院有法規要出來了 "政院提立法 道路固定設施若妨礙行人通行可罰15萬"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6...-070943064.html 而且如果警察法官或相關主管單位都當他是導盲磚 幹嘛我說如果有盲人在上面摔倒你們要負責都沒人敢答話 如果設計維護這麼爛都能當成導盲磚甚至還能把它當成政績 那真的還滿無奈的 也許他要感謝前面都停滿機車 真的沒有盲人會去用 不然他早就被告死了 路燈基座螺絲凸出 男撞瞎眼 https://tw.news.yahoo.com/%E8%B7%AF...-213000415.html 之前台中有女畫家被百貨公司電線絆倒索賠,法院還判女畫家有過失 https://tw.news.yahoo.com/%E7%95%AB...-111100798.html 如果這是盲人就沒有過失問題是政府得全部梭哈買單 此文章於 2024-04-15 11:23 A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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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1:05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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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世紀公園
文章: 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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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麽要扶?]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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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1:23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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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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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律師來了剛好問, 法律上如何把可能性, 跟不可確定性分開計算? 譬如啦. 公安發生, 通報業主, 但業主找不到人, 你是要等業主找到再來處理? 還是你在計算怎麼處理的過程中, 把一定要業主列進來的要素去除掉? 來不來得及在時間內找到業主? 我怎麼知道可以有多少時間等業主? 以及我不是急救醫護, 我怎麼知道有多少時間可以等? 我在計算可能性的當下, 把業主的不可確定性已經排除了, 因為找沒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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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2:1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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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世紀公園
文章: 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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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問工安還是公安? 不過不管是哪一種,法律基本價值觀都是人命高於財產損害, 所以在事關生命安全或是人身安危的情況,聯絡不到業主采取緊急避險自救都是合法的, 更別説公權力介入采取的救援措施,所以我覺得你的這個問題在法理上其實毫無意義。 當然業主躲起來或是故意不配合可能還會有妨害公務甚至其他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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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5:0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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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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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是大哉問耶,很複雜很難說的完整, 你可以看這篇,歐美法的演進 http://www.qidong.gov.cn/qdzt/jlyj/...d586055f87.html 和 https://scocal.stanford.edu/opinion...-v-watson-33099 這個案子是對方自撞,怕車子起火將人拖出後來癱瘓,被提告多餘並且不當的救助,這件事情讓加州修法把"醫療"救助免責擴大到"非醫療"救助行為。 基本上,要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來看, 只有德國法把救助用法律規範成義務,而我國是德日法的繼受國,但是..... 英美法的走向是鼓勵但不強迫,無報酬救助給你免責。 此文章於 2024-04-15 10:13 PM 被 aero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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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0:0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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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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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看到的…
[新聞] 檢舉狗叫鄰居打成一團 飼主心臟病發猝死...父子檔逃殺人罪 檢舉請稽查員或員警來處理不就是避免與對方起正面衝突嗎? 結果卻是放加害者殺到被告家裡?! 這新聞標題與內容都很奇怪啊…原來根本是常態啊 |
2024-04-16, 01:59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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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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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不是有一張圖 從國外買一些 保建食品回來 判的 可能比殺人還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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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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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4:01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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