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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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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啦 還有很多角度跟說詞可以裁量 精神喪失只是剛好可以拿來這個例子用 那麼多殺人的案例 每個人的刑度都嘛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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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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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沒看到我想講的重點 若只因為精神疾病不判死 而把精神疾病因素移除判刑要素 那會是場災難 因噎廢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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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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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更前面有講過 重大刑案不應該列入考量 有精神疾病脫光衣服到街上裸奔那種本來應該觸犯妨害風化 但在我的前提非重大刑案情況下可以不罰 而且你舉的例子你可以再想想 我照顧你照顧得很久很辛苦 我受不了了所以我就可以拿斧頭劈了你嗎 很可憐 但如果不拿精神喪失為理由減刑 我還是可以找一些其情可憫的事證判輕一點的啊 為何要用精神疾病這條讓一些重大刑案的罪犯拿有機會拿來脫罪 說穿了 哪個會殺人的精神都沒有問題? 那乾脆寫說殺人者皆可減刑不就得了 此文章於 2022-10-26 01:40 P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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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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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要以甚麼理由減刑度 單純疲勞就想把妹給劈了 那更說不過去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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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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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照你這樣敘述當然無法減刑 你不都有覺得他很可憐應該減刑的理由了 就在判決書把它用上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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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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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台灣的法律 法官說的算 法官覺得犯人可憐 自然會在判決書寫的文情並茂 然後幫忙減刑 也不需要我們這種鄉民想破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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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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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如此啊 所以重大刑案排除精神疾病可減刑那條 並無不可 不然在車上跟女朋友吵架 不爽就下車捅死路人那個 精神沒問題嗎? 但他的行為不該死嗎 沒必要留那條免死金牌給這種人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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