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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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的錯,
交通部可以立個大眾運輸場所安全條例, 大眾運輸場所遺置大型物體, 每日每件加收三千元場地占用費, 超過三天沒收拍賣, 如果有安全疑慮(例如上鎖), 可以逕由警察機關執行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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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5:1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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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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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澳洲作法:
1.爆破不用說。 2.行李主人一定不敢出現,因為要負擔爆破小組的出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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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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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5:49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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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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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官算不錯了,沒有判決入監服刑,僅裁定2000元罰金,而且宣告緩刑,兩年內不犯法,2000元罰金也免繳。 你或許認為法官沒有同時追究控告方的不當行逕,只追究犯案人的違法行為,按照常理判斷有失公正,但以情理法而言,在法官無法證明控告方意圖釣魚坑陷無辜的情況下,法官要怎樣追究控告方的責任? 就像我前面提到的,控告方只是貪小便宜不願付保管費,故意讓行李變成遺失物送入保管處免費保管,若是法官直接認定控告方意圖引誘他人犯罪,必須分攤責任,這不就是法官羅織罪名? 再者,不是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這件事,犯案人卻用違法方式來解決問題,遭受法律懲戒並不為過。 再怎麼不滿憤怒,也不能破壞他人物品,如果犯案人是精神病患或是受到嚴重刺激失去理智,這就可以再研議是否減輕刑責。 但這件案子,我實在看不出來法官的判決有失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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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5:54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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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20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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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炸彈
碰一下幾百條人命 |
2020-09-25, 06:5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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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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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箱300萬
七箱... |
2020-09-25, 06:58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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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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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臺灣治安好 發生恐攻的機率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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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7:4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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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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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如此莫名其妙的東西在人流很大的交通樞紐放2天都沒有相關單位關心也是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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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06:29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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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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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覺得不可思議,又不是荒郊野外,都有警察在巡邏的地方,居然能讓不明物放九天? 這車站螺絲也太鬆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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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08:57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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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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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沒文化沒素養行為的新聞跟對岸越來越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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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6, 09:15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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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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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這應該是基本 sop. 北車來往人這麼多. 危險物品的處理方式應該要明確
對於不確定的東西.本來就應該有一套sop. 不是推不走就不管吧 加上最近 大廳開放地板的問題. 讓人感覺好像螺絲鬆很久又鎖不緊. 運氣好沒事.萬一真有人為刻意問題. 就不是兩萬塊的問題了 我自己認為啦 依照sop 應該是 清潔人員發現這行李廂放超過多久 就應該回報給主管. 主管回報給鐵路警查處理. 放九天? 鐵路局也可以要求置物費 每小時多少錢. 幾小時後加價收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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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h 此文章於 2020-09-26 09:36 AM 被 Jeff-h 編輯. |
2020-09-26, 09:32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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