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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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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所以應該說,女方收取按摩服務費,按著按著產生感情了,所以合意性交,性行為沒有圖利行為,可是前面的按摩可還是要付費∼


這個,也有可能是合法理由,只是,要看會不會勾動檢察官的怒火。

原來合法的按摩,後來擦槍走火,越按越不對勁,越按越想入非非,然後就一時天雷勾動地火.......18禁。

久久來個一兩次打雷,合理,自然界也是如此運行,這要是常常打雷違反常理的話,只會勾動檢察官的熊熊怒火。

忘了提,補充一下,男女合意的性行為現在的法律雖然不罰,但是公開散佈男女合意性行為的訊息,違法。

例如,約砲,可以,雙方當事人知道就好,如果公開散佈約砲時間,地點,或是招團,或是在公眾場合公開散佈砲戰成果等等訊息,都是違法。

簡單講,就是偷偷做別讓第三人知道,這種事見光死。

最重要的一點,絕對不要去打未成年的歪腦筋!

法律一定會保護未成年者,這是法律不變的鐵則,膽敢動未成年,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脫罪。
     
      
舊 2020-06-25, 05:53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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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u902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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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6
引用:
作者jimlovekelly
我知道的是有更悲慘的
薪水全數上繳
還是不給幹
先生得罪老婆的閨蜜
現在冷戰快一年了
連講話都不講
只把老公當提款機
(還真的頗像,提款機還有語音提示,領錢的人卻完全不用對提款機說話...)



在更慘的是?

人妻在外面偷客兄?:合理藉口是為了養家?

然後生了5個小孩 ?沒有一個是老公的?

都是客兄和外面尋芳客的種?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0-06-25, 06:06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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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219172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不牽扯錢才是要不要
有對價關係就是交易

當然可以透過談判解決
說些話打動對方
雙方同意都不出錢或其他有價值物品
那就不是交易了


這好像有點無聊,合法的婚姻關係,是法律所承認的男女雙方結合的生活共同體,就算丈夫答應妻子每次炒完飯就付錢,這在法律上也是屬於贈與行為,和交易行為有甚麼關係?

夫妻行房是權利也是義務,哪來的交易?
舊 2020-06-25, 06:2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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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health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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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引用:
作者leeko
這好像有點無聊,合法的婚姻關係,是法律所承認的男女雙方結合的生活共同體,就算丈夫答應妻子每次炒完飯就付錢,這在法律上也是屬於贈與行為,和交易行為有甚麼關係?

這段可以接受
可以說是贈與
也可以說是援助
說交易也沒什麼錯

引用:
作者leeko
夫妻行房是權利也是義務,哪來的交易?

這段不認同
行房非權利、義務
義務沒有拒絕的選項
事實上可以拒絕
選擇不要、不交易

-------

小孩做家事
父母給錢
拿錢買家事打掃服務
這種對價關係也是交易
交易扯到性就是性-交易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20-06-25 06:45 PM 被 healthfirst. 編輯.
舊 2020-06-25, 06:39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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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屁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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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屁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0
要是有妹說 給我錢買iphone 要不然今晚不給你幹
這樣算是性交易嗎?
舊 2020-06-25, 06:50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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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屁孩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這段可以接受
可以說是贈與
也可以說是援助
說交易也沒什麼錯


這段不認同
行房非權利、義務
義務沒有拒絕的選項
事實上可以拒絕
選擇不要、不交易

-------

小孩做家事
父母給錢
拿錢買家事打掃服務
這種對價關係也是交易
交易扯到性就是性-交易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惟婚姻關係乃人倫之基礎,既神聖又莊嚴,乃蕭麗娟竟以付錢為夫妻行房事之前提,類似色情交易,顯係對於婚姻神聖本質之侮蔑,自屬同法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事由,李順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即無不合。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我前面提過,婚姻是男女雙方結合的共同體,沒有交易問題,一旦夫妻的性行為被視為有價交易,法院只能認定婚姻關係不存在,或是以其他理由(贈與)認定屬於合法行為,非交易行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乙○○主張:對造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與伊結婚後因不能人道,未能與伊有性行為,嗣依鑑定結果,對造上訴人竟有正常之生理勃起反應,始知甲○○非不能人道而係不願與伊為性行為,乃故意違反婚姻本質,並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法定離婚事由等情.......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夫妻性生活是權利也是義務,在不發生違反當事一方的自由意願下(強迫,威脅),這項義務必須履行,不能長期拒絕。

男女婚姻是特別存在的行為,不要拿似是而非的例子混淆一氣。
舊 2020-06-25, 07:24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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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小屁孩
要是有妹說 給我錢買iphone 要不然今晚不給你幹
這樣算是性交易嗎?


是性交易。

iphone是有價財物。
舊 2020-06-25, 07:29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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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michaelwe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NT-MAN
(補 : 越南聽說也是女高於男,但我覺得台灣不會輸!)

越南不是女大於男,
正好相反, 男人是天, 懶得賺錢, 女人要養家
舊 2020-06-25, 07:4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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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weng離線中  
healthfirst.
Golden Member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你引用網頁的案例中
法官也認同有對價關係是性-交易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法律不允許
但很多家庭都在發生
不給XX就不給性服務
很多家庭都有這種對價關係
只是沒告上法院而已

義務役為什麼叫義務役?
因為它是義務
沒有拒絕的權益
等強迫行房
不可以訴請離婚、不能告強奸
那時再來說是義務吧

-------

你有個錯誤認知
我沒說婚姻關係是性交易
我是說婚姻關係中
性事有對價關係
一樣是性-交易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也可以支撐我的論點

此文章於 2020-06-25 08:17 PM 被 healthfirst. 編輯.
舊 2020-06-25, 07:5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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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xx123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3
以物易物 . 交換液體 . 也算交易

傳說中 . 以一罐可口可樂拐到工廠外籍妹開房間進壓動排 . 既交易
__________________
1200塊的操級粗工
舊 2020-06-25, 08:06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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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2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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