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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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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再跟被害人家屬和解就豬腳麵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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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文章: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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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賠兩百元,法官就會覺得你可教化且超有心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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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金瓜石爬煙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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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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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如果就刑度開盤,我可能會下注樓上鳥大,贏面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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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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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7 年上字第 24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3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105年10月版)第 696-69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 要旨: 強盜殺人罪,祇須行為人一面強盜,一面復故意殺人,即行構成,至其殺 人之動機是否為便利行劫,抑係恐其他日報復,原非所問。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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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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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798號
(第332條所稱「犯強盜罪」﹞ 惟「刑法第332條之強盜結合罪,所謂犯強盜罪,包括第328條至第331條在內,其中第328條第1、2項分別規定強盜取財罪及強盜得利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06號判決參照)、「強盜殺人之結合犯,係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而成立之犯罪,固僅須其發生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具有關聯性即可,本不問係先劫後殺或先殺後劫,縱以殺人為行劫之手段,將被害人殺害後再行劫財,亦足構成此罪」、「強盜殺人罪,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祇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係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殺人,兩者有所關聯者,即應依本罪處罰」,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4號判決、85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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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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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奇葩的行為論&一行為概念 還有反面包攝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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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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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劇情會不會是這樣 某A:兄弟我有一批珠寶超高檔,要賣2000萬,幫我找好賣家來看貨如何? 某B:那有什麼問題?我找大老闆C,老闆D來,他們可都是行家,你可別讓我漏氣∼ 交易日: 某A:兄弟你們來了,看!就是這批天珠∼ 某B/大老闆C/D:........... ........................ ...............贛!拎北專剛走這趟!吼拎背跨這寬垃圾!吼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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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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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43141 一審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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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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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案子逃過一死! 狠夫殺妻分屍7塊 一審死刑二審改判無期
聽說有豬腳麵線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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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浮雲何足問,不如高臥且加餐。 ![]() Get busy living, Or get busy dying. ![]() 因為我是和人類不同的生物啊。雖然降低身份當了卑下的軍人,但其實我是閃亮星星中的高等生命,到了二十九歲就會自動倒退越來越年輕。然後等到了十八歲又會自動停止返老還童,逐漸增加歲數,等再到二十九歲為止。一直這樣重複著。 ——by奧利比·波布蘭《銀河英雄傳說》 ![]() 偉大的人將火種傳給後人...大尾的人將他據為己有 (從M01偷來的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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