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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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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番亂賴不是什麼新鮮事情, 我有次也是幫忙叫警察.
被問, 我就說我是對面那間公司的(用手比位置)看到有人摔車, "走"出來幫忙擋車流的. 真正造成摔車的是某個老頭紅燈右轉出來完全不停, 但已經跑到無影蹤了. 但這不甘我的事情, 所以回說原因我不知道, 起始點, 下樓點, 就是看到有人已經摔車了. 讓他們自己去追兇~ 車主沒意見, 我就沒意見. 其實我並不是很想下去, 是老闆說不要門口有人死掉之類的玄學話, 所以不得不過去確認處理. 此文章於 2019-11-23 06:49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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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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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在這論串中不應使用『始作俑者』,
因為這已經是『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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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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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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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始作俑者應該是「誣告罪」極輕, 所以造成一些人...能賴就賴 盡量賴皮、硬撐、看能不能凹點東西, 反正你不爽我誣告?又怎樣? 你就算多花錢請律師告成功了?我也沒加罪多少呀 並不會歸入「公訴罪」給你免律師費、 而且也不是對方來補賠律師費, 台灣沒有這樣的機制! 怎樣? 你就知道對壞人有夠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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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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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非是很故意的誣告,否則誣告罪幾乎不會成立。 而且以前車禍發現者通常是被檢察官告,然後再被法官在沒啥證據的情況下判賠,用不到家屬誣告,這充分證明台灣的司法體系根本缺乏無罪推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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