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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pillow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P&W
台灣有問題的是再犯很多也是輕判∼

會不會跟監獄滿了有關係?
     
      
舊 2016-04-27, 05:00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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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pillow離線中  
TP82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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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89
看看從1992年以來怎麼判?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恐龍法官只有怠惰立委

http://times.hinet.net/news/18177996
 
舊 2016-04-27, 08:07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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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821893離線中  
JX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引用:
作者kjw1970
撞死女大生肇逃 李文億判2年緩刑5年 (http://udn.com/news/story/2/1655235...88%915%E5%B9%B4)
前桃園大溪分局警員李文億涉嫌駕車撞死女大生肇逃,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法官判處李文億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交付保護管束。

副總統吳敦義隨扈李清淵的兒子李文億,涉嫌在104年元旦晚上駕車撞死一名女大生,並在肇事後逃離現場,還透過友人等人企圖滅證,桃園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處1年6月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李文億與死者父親達和解,獲緩刑5年,但要服240小時義務勞務和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次。

另外,依藏匿人犯罪,判大溪警分局南雅派出所前所長張育霖4個月、副所長楚慶權5個月、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前警員馮世豪4個月,李文...

我的想法是: 如果家屬認為法官欠他甚麼, 私下找法官要....

如果是我, 我兒子怎麼死, 你法官就怎麼死, 然後看法官的同事會不會給緩刑....
台灣的法官可是犯罪的溫床, 沒有他們光怪陸離 隨心所欲的判決
台灣的監獄怎麼會爆滿?
舊 2016-04-27, 09:09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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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依法辦案,謝謝指教!

過失殺人太低,還有公共危險罪啊!!

刑法176 + 177就能變成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回顧: 負責人呂忠吉、邱柏銘 公共危險罪移送

此文章於 2016-04-27 11:34 AM 被 Stone Crab 編輯.
舊 2016-04-27, 11:33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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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在家裡吹冷氣打電動不是很好嗎?
喜歡戶外的打籃球也很讚
到那邊吸粉塵開趴感覺有點無聊啊(也許是我老了)
舊 2016-04-27, 11:37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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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依法辦案,謝謝指教!

過失殺人太低,還有公共危險罪啊!!

刑法176 + 177就能變成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77 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回顧: 負責人呂忠吉、邱柏銘 公共危險罪移送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342/)

第176條
用[玉米澱粉]和[色素]製成的[色粉],要被認定為爆裂物,我想不太可能.

第177條
色粉不是氣體,是固體.

所以,要用這兩條告贏,我覺得應該不可能.
舊 2016-04-27, 12:33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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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referee_c
第176條
用[玉米澱粉]和[色素]製成的[色粉],要被認定為爆裂物,我想不太可能.

第177條
色粉不是氣體,是固體.

所以,要用這兩條告贏,我覺得應該不可能.


問題在於就算是固體在空氣中的濃度也跟氣體差不多了,
連糖廠都能爆了.
當然這點可以凹起來,會變成律師詭辯大戰.
舊 2016-04-27, 12:4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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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723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01
每年繳一堆健保費都給這些人了
怎麼不叫這些有可能出包的業主繳補充保費?
預繳個2年
開個公司錢都它在賺
風險都轉嫁給納稅人
舊 2016-04-27, 09:45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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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離線中  
wangjoe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marumi
他就這次活動燒死人就算一罪阿
你以為一罪一罰是死一個就一罪嗎
拜託賭爛歸賭爛但別讓情緒混淆了判斷

好吧是我沒說清楚

我說的是還有當初大家討論的疑點
事前怎麼通過消防安檢的?
新北市政府有沒有人收賄?
八仙貪瀆案「離奇消失」 檢方從沒查過?
這個查下去搞不好又是一串肉粽

結果現在別說一罪一罰了
除了塵爆本身這個賴不掉的事實
其他根本都沒查沒辦

怎麼讓人不懷疑不是在演
"好了啦,最重5年都判了4年10月,可以閉嘴了你們這些死老百姓"
舊 2016-04-30, 01:4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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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o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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