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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
Advance Member
 
銀★(砍掉續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人家都沒收,自己生效個鬼阿


總統會同法務部自己要生效個鬼,不關聯合國的事!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ZDwIi-HofHY[/YOUTUBE]
舊 2016-03-30, 01:41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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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銀★(砍掉續練)
總統會同法務部自己要生效個鬼,不關聯合國的事!



總統會同法務部拿國外的法自己關門簽,也不管別人甩不甩你,自爽就對了 (聯合國當你沒簽)

想一想台灣這不被承認是國家的地方也挺慘的
 
舊 2016-03-30, 03:33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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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pm07g1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日本對死刑條款保留後,也加入兩公約。親日的可以參考。
舊 2016-03-30, 06:24 A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m07g101離線中  
pm07g1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引用:
作者lora
因為從學理來看
兩公約的內容算是習慣法(大部分學者)甚至應該是強行法(少數,極端的看法)
故習慣法對於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
所以不論我們簽署與否,都應該遵守

另一部份學者認為兩公約雖然是習慣法
但在兩公約形成的過程,因為在死刑部分,我們一直沒有廢除
故僅就此一部份,對我們沒有拘束力
況且公約本身也就只是倡導性質

當然也有學者(較少數)認為,兩公約只是國際條約
只要我們不簽,就對我們不生拘束力
現在就是因為我們簽了,所以才被迫要遵守

習慣法就像是公車/捷運排隊
雖然沒有硬性的法規和罰則,但因為大家都在排隊
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就會排隊

習慣法和強行法的位階高於條約

即使我們沒有簽兩公約
這兩位法官也可以找出一打理由來避免死刑


其實不一定。
以前捕鯨是合法的,現在用條約規定不准或條件下許可,
這就是特別法(條約)優於一般法(慣習法)的原則。

以前死刑OK,現在以國際條約的方式規定不准,
有加入的國家自行遵守即可,有保留的國家可以跳過,
條約沒有生效的地區如TW根本不會形成任何拘束力,
不要自欺欺人。
舊 2016-03-30, 07:1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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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07g101離線中  
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既然公約沒有推遲或阻止死刑
那就更沒問題才對

公約主張只有最嚴重罪刑才能判死,且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
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此文章於 2016-03-30 08:09 AM 被 kazama 編輯.
舊 2016-03-30, 08:04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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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離線中  
hareluya65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老實說,這些隨機殺人又稱有精神疾病的人
確實是真的有精神病,而且積極治療是可以痊癒的

積極治療的方式是...

送他3顆子彈,下輩子就自己好了。
舊 2016-03-30, 10:56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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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luya6510離線中  
hsinyic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兩公約又沒說不能執行死刑
是法官自己沒XX
舊 2016-03-30, 11:08 A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sinyic2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marks
如果真的沒問題的話
為什麼法官都要引述兩公約來當做免死金牌呢?
這問題點究竟在哪?

沒有這個也可以用其他理由,又不是唯一死刑,
不判死完全合法......
舊 2016-03-30, 11:11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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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銀★(砍掉續練)
Advance Member
 
銀★(砍掉續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hsinyic2
兩公約又沒說不能執行死刑
是法官自己沒XX


要拍馬屁升官保職,寧可沒XX...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ZDwIi-HofHY[/YOUTUBE]
舊 2016-03-30, 11:13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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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所以群情激憤不要用錯地方,有千千萬萬個危害別人的毒蟲、精神病患,我們只針對一個太浪費力氣,還被說是在報復、是在做無助於降低犯罪率的蠢事
冤有頭債有主,這些官員、法官、立委才是始作俑者

此文章於 2016-03-30 11:19 A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6-03-30, 11:14 AM #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61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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