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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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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囉!0.01%學法的自己懂就好,其他99.99%的不懂法的不要來指指點點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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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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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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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判決也是很扯........ 對,吾人就是要稱那票人為法匠,只會深文周納,無文弄墨之法匠。 去問問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那些律師、退休法官們,法界黑不黑暗? 少多收錢辦事的被抓?被抓的只是冰山之一角,這種高知識分子組成的共犯結構,牢不可破。剩下的就是自命清高型的酷吏. 還有,恐龍已經作古絕跡很久了,請不要再汙辱恐龍了!!!法匠就是法匠,不要再叫恐龍法官了. 當然,本人不否定還是有某些正義又專業的法官. 此文章於 2015-05-18 09:57 PM 被 kdkd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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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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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你很想營造出知道法條是長啥樣的人是極少數,且極自私的情境 但別讓悲憤燒壞了邏輯迴路好嗎,照你提出的比例,全台灣到處都是法盲,而且照你的說法,每個罪犯跟路上三寶每個都能用「我不知道法律規範」、「我聽不懂法官在公三小」來裝死了,這不是荒謬嗎? 況且,我以為基本法律知識是義務教育的一部分耶,還是閣下中學時代這些課程都是被挪去上數學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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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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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很多是檢察官烏龍找了個奇怪的理由起(奇)訴,依照法律當然最後不起訴。最後法官無辜被罵恐龍。
有時我都懷疑這些檢察官是無知還是有不為人道的理由故意這麼作……(好像有掀出來一、兩個確實有問題的)。 所以全罵法官恐龍當然太過,說法界黑暗應該就沒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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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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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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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時候是律師太混,也有的時候是檢察官、律師、法官對某個法條見解不一,畢竟法學界有很多大咖自承一脈,甚至乾脆是海歸,也各自有徒子徒孫,當然也有的根本是收紅包了 要說法界黑暗也行,官僚習氣也可以,但直接罵恐龍或是奶嘴法官就是在暴露自己的法盲事實了 ![]() 此文章於 2015-05-18 10:08 PM 被 coolcliff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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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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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決本來就可以被社會公評,
但要評你也要就原判決理由來評啊, 用記者瞎掰的內容來評論對法官公平嗎? 本案如果你覺得沒有人會接受這麼高的利息,所以一定是急著用錢才會去借貸,所以一定是趁人之危, 但當事人有信用卡額度高於其資金需求,母親有定存200萬,號呆才會為了五萬、十萬的短期資金需求這樣去借錢,問題是當事人本身是會計又不像是號呆。 不高興還有民法205可以用,上限就是20趴。 民間的私經濟行為本來政府機關不需要介入,公權力的介入是基於維持交易秩序與社會公益, 如果是趁人之危收去高利息當然要用法律來約束,如果雙方爽又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雙方要約定多少利息公權力介入是要幹嘛。 至於法律知識沒有人限制你去了解,如果你遇到那種動不動就說「是你學法律的還是我學法律的」那種法律人你直接靠背下去我一定支持你。 至於台灣司法黑暗,你拿垃圾新聞去批司法更讓那些恐龍有話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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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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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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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話說根據民法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05 按此條文,不管有沒有重利罪,原告就算不還20%以上的利息,對方也沒輒吧? 很多糾紛民法就能處理了~可是有些人似乎認為一定要有判到刑法才算有公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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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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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確認是假本票 則行為人涉嫌訴訟詐欺 有其刑責要負 有時候新聞只會報犯行以及受害狀況 不會報行為後果 或者只告訴你不成立A罪 但沒說會成立B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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