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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coolcliff01
不行喔,只要判決是不合意的、不順眼的,都叫恐龍法官。

如果有人幫忙科普法律觀念,試圖解釋為何法官這樣寫判決,還會被酸是法匠喔

每次這類討論走向一定都是這樣,毫無例外

所以囉!0.01%學法的自己懂就好,其他99.99%的不懂法的不要來指指點點就對了∼?
     
      
舊 2015-05-18, 08:57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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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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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2011年04月01日
爆爭議性侵案 更審竟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10401/33289858/
「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


 
舊 2015-05-18, 09:17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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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離線中  
kdkd00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0
引用:
作者oodin.
2011年04月01日
爆爭議性侵案 更審竟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10401/33289858/
「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


這個判決也是很扯........

對,吾人就是要稱那票人為法匠,只會深文周納,無文弄墨之法匠

去問問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那些律師、退休法官們,法界黑不黑暗? 少多收錢辦事的被抓?被抓的只是冰山之一角,這種高知識分子組成的共犯結構,牢不可破。剩下的就是自命清高型的酷吏.

還有,恐龍已經作古絕跡很久了,請不要再汙辱恐龍了!!!法匠就是法匠,不要再叫恐龍法官了.

當然,本人不否定還是有某些正義又專業的法官.

此文章於 2015-05-18 09:57 PM 被 kdkd001 編輯.
舊 2015-05-18, 09:51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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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kd001離線中  
coolcliff01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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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EVO-IV
所以囉!0.01%學法的自己懂就好,其他99.99%的不懂法的不要來指指點點就對了∼?


雖然你很想營造出知道法條是長啥樣的人是極少數,且極自私的情境

但別讓悲憤燒壞了邏輯迴路好嗎,照你提出的比例,全台灣到處都是法盲,而且照你的說法,每個罪犯跟路上三寶每個都能用「我不知道法律規範」、「我聽不懂法官在公三小」來裝死了,這不是荒謬嗎?

況且,我以為基本法律知識是義務教育的一部分耶,還是閣下中學時代這些課程都是被挪去上數學理化
舊 2015-05-18, 09:5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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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cliff01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其實有很多是檢察官烏龍找了個奇怪的理由起(奇)訴,依照法律當然最後不起訴。最後法官無辜被罵恐龍。

有時我都懷疑這些檢察官是無知還是有不為人道的理由故意這麼作……(好像有掀出來一、兩個確實有問題的)。

所以全罵法官恐龍當然太過,說法界黑暗應該就沒錯了。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5-05-18, 09:5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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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coolcliff01
Major Member
 
coolcliff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Crazynut
其實有很多是檢察官烏龍找了個奇怪的理由起(奇)訴,依照法律當然最後不起訴。最後法官無辜被罵恐龍。

有時我都懷疑這些檢察官是無知還是有不為人道的理由故意這麼作……(好像有掀出來一、兩個確實有問題的)。

所以全罵法官恐龍當然太過,說法界黑暗應該就沒錯了。


有時候是律師太混,也有的時候是檢察官、律師、法官對某個法條見解不一,畢竟法學界有很多大咖自承一脈,甚至乾脆是海歸,也各自有徒子徒孫,當然也有的根本是收紅包了

要說法界黑暗也行,官僚習氣也可以,但直接罵恐龍或是奶嘴法官就是在暴露自己的法盲事實了

此文章於 2015-05-18 10:08 PM 被 coolcliff01 編輯.
舊 2015-05-18, 10:04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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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cliff01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法官的判決本來就可以被社會公評,
但要評你也要就原判決理由來評啊,
用記者瞎掰的內容來評論對法官公平嗎?
本案如果你覺得沒有人會接受這麼高的利息,所以一定是急著用錢才會去借貸,所以一定是趁人之危,
但當事人有信用卡額度高於其資金需求,母親有定存200萬,號呆才會為了五萬、十萬的短期資金需求這樣去借錢,問題是當事人本身是會計又不像是號呆。
不高興還有民法205可以用,上限就是20趴。

民間的私經濟行為本來政府機關不需要介入,公權力的介入是基於維持交易秩序與社會公益,
如果是趁人之危收去高利息當然要用法律來約束,如果雙方爽又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雙方要約定多少利息公權力介入是要幹嘛。


至於法律知識沒有人限制你去了解,如果你遇到那種動不動就說「是你學法律的還是我學法律的」那種法律人你直接靠背下去我一定支持你。

至於台灣司法黑暗,你拿垃圾新聞去批司法更讓那些恐龍有話講。
舊 2015-05-18, 10:15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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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舊 2015-05-26, 12:31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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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aerocat
用民法205條去打民事,輸了再來說法官恐龍吧。

不自己看判決書,只看新聞你是被騙不夠多嗎?
自由標題下「真扯!30萬借1月還570萬 判非重利」 ,實情是陸續借了140餘萬,還了250幾萬,剩餘無力償還+跳票。

這種沒有案外案我才不相信。

話說根據民法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05

按此條文,不管有沒有重利罪,原告就算不還20%以上的利息,對方也沒輒吧?
很多糾紛民法就能處理了~可是有些人似乎認為一定要有判到刑法才算有公理
舊 2015-05-26, 01:2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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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現在在線上  
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EVO-IV
再來一則合法不合理的判例

一張假本票聲請支付命令 奪走他2千萬房產 (http://udn.com/news/story/7321/925546)

如果確認是假本票 則行為人涉嫌訴訟詐欺 有其刑責要負
有時候新聞只會報犯行以及受害狀況 不會報行為後果
或者只告訴你不成立A罪 但沒說會成立B罪
舊 2015-05-26, 01:32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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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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