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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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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單純罵髒話了
妨礙名譽除罪 代表的就是可以對著人家用惡劣 下三濫的語詞去罵人 例如罵 你這婊子 妓女 破麻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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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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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除罪化,可不代表沒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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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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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理解是除罪化才可以避免原告以刑逼民事賠償
以往只看有沒有辱罵的事實發生來作為能不能定罪依據 在事證明確下,就算可能只是微罪 有前科這個壓力在被告往往都只能屈伏和解賠錢 如果是純民事官司 就變成原告要拿出名譽受損後身心財產實質被損害的證據 例如在網路上被罵了一句XXX,造成失眠注意力不集中需要看精神科醫師 這是就需要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等來要求被告賠償... 原告要花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去提出證明 而且這種的在台灣反而討不到什麼錢 也就間接遏止網路訴棍的討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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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oyuan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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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引用:
--------------------------------------------------- 也就是說那天被人罵了XXX, 我們還得花時間找心理醫生證明我們的身心受創@@ 才能告他 那麼我一定選擇開罵, 反正開罵XXX不花時間又不花錢~~ 你要告我先去看心理醫生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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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得雲出待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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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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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是覺得應該反過來,刑事拿掉,民事留著,真的在意就找律師提告, 但刑事的話檢察官就要花時間去處理這些小事,浪費司法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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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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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有這麼多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現在是訟棍多 還是網路上沒品的人多 居然還嫌網路不夠亂 我甚至覺得網路應該推實名制才對 自己說的話都要有所本 有所源 敢講就要負責 網路興起的時間太短了 大多數國家沒有一個真正的觀念去管制他 真的太粗魯草率 這以後一定會造成大問題 各種沒品的侮辱 謾罵 下三濫的人身攻擊都解禁 居然有人覺得這樣很好!? 我覺得台灣太多偏激自由主義者 自以為言論自由大於一切 沒關係 等著看吧 民事部分上面有網友舉例說得很好 有可能要自己舉證受了什麼精神損害 但那太難了 所以一定演變成大多數人被罵就懶得提告 乾脆當場罵回去 唉 這國家真的有很多妖孽 垃圾 不外乎就那些 喜歡用人名字諧音罵人 看人外表來諷刺人 的人會支持這種政策 台灣是有一群這種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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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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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公然侮辱罪啊。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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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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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動不動就罵人也沒看過濫用法律去告人
此文章於 2014-06-17 12:32 PM 被 酷鐵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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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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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現在立委提案要刪除的也包括這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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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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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搂~ 事實上 被罵xxx 那就罵回去xxx xxx 多還他一次就好.... 兩個人相罵 我才不相信甚麼精神受創 甚麼才算精神受創? 媒體在圍剿一個人的時候 那叫做精神受創 而且幾乎都是被壓著打 媒體有電視 報紙 電台作為媒介 一般人 被媒體騷擾 哪能有辦法反抗 坦白說 我也覺得 真正的身心受創 也真的要心理醫師提出證明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不是也要有所事證? 有的事情 本來是不夠嚴謹 有的話 會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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