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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這不是單純罵髒話了
妨礙名譽除罪
代表的就是可以對著人家用惡劣 下三濫的語詞去罵人
例如罵 你這婊子 妓女 破麻等等
     
      
舊 2014-06-17, 10:5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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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離線中  
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這不是單純罵髒話了
妨礙名譽除罪
代表的就是可以對著人家用惡劣 下三濫的語詞去罵人
例如罵 你這婊子 妓女 破麻等等

刑法除罪化,可不代表沒事
 
舊 2014-06-17, 11:04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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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離線中  
iamowl
Major Member
 
iamow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62
個人的理解是除罪化才可以避免原告以刑逼民事賠償
以往只看有沒有辱罵的事實發生來作為能不能定罪依據
在事證明確下,就算可能只是微罪
有前科這個壓力在被告往往都只能屈伏和解賠錢

如果是純民事官司
就變成原告要拿出名譽受損後身心財產實質被損害的證據
例如在網路上被罵了一句XXX,造成失眠注意力不集中需要看精神科醫師
這是就需要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等來要求被告賠償...
原告要花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去提出證明
而且這種的在台灣反而討不到什麼錢
也就間接遏止網路訴棍的討戰行為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4-06-17, 11:08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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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owl離線中  
watchdo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oyuan
文章: 20
XXX

引用:
作者iamowl
個人的理解是除罪化才可以避免原告以刑逼民事賠償
以往只看有沒有辱罵的事實發生來作為能不能定罪依據
在事證明確下,就算可能只是微罪
有前科這個壓力在被告往往都只能屈伏和解賠錢

如果是純民事官司
就變成原告要拿出名譽受損後身心財產實質被損害的證據
例如在網路上被罵了一句XXX,造成失眠注意力不集中需要看精神科醫師
這是就需要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等來要求被告賠償...
原告要花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去提出證明
而且這種的在台灣反而討不到什麼錢
也就間接遏止網路訴棍的討戰行為

---------------------------------------------------

也就是說那天被人罵了XXX, 我們還得花時間找心理醫生證明我們的身心受創@@ 才能告他

那麼我一定選擇開罵, 反正開罵XXX不花時間又不花錢~~
你要告我先去看心理醫生再說~~
__________________
守得雲出待月明...
舊 2014-06-17, 11:2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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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chdog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JXL
我是認為應該把民事求償的部分拿掉

把"有利可圖"的部分拿掉 一些訟棍無利可圖 自然就不會有這類為錢興訟的案件

如果認為罵髒話是一種"不良的行為"
妨害風化不也是?
有訟棍專找人提妨害風化的官司嗎?

因為沒錢拿 ....

說實在的"罵人"這回事 私下去喬一喬就好
開調解庭 跑地方法院
這些事都很麻煩
只有一種人不怕麻煩

法律人

我個人是覺得應該反過來,刑事拿掉,民事留著,真的在意就找律師提告,
但刑事的話檢察官就要花時間去處理這些小事,浪費司法資源。
舊 2014-06-17, 11:39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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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mycello2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0
怎麼會有這麼多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現在是訟棍多 還是網路上沒品的人多

居然還嫌網路不夠亂

我甚至覺得網路應該推實名制才對 自己說的話都要有所本 有所源 敢講就要負責

網路興起的時間太短了 大多數國家沒有一個真正的觀念去管制他

真的太粗魯草率 這以後一定會造成大問題

各種沒品的侮辱 謾罵 下三濫的人身攻擊都解禁 居然有人覺得這樣很好!?

我覺得台灣太多偏激自由主義者 自以為言論自由大於一切 沒關係 等著看吧

民事部分上面有網友舉例說得很好 有可能要自己舉證受了什麼精神損害

但那太難了 所以一定演變成大多數人被罵就懶得提告 乾脆當場罵回去

唉 這國家真的有很多妖孽 垃圾

不外乎就那些 喜歡用人名字諧音罵人 看人外表來諷刺人 的人會支持這種政策

台灣是有一群這種人的
舊 2014-06-17, 11:51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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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ello28離線中  
carlosche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這不是單純罵髒話了
妨礙名譽除罪
代表的就是可以對著人家用惡劣 下三濫的語詞去罵人
例如罵 你這婊子 妓女 破麻等等

還有公然侮辱罪啊。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4.html
舊 2014-06-17, 12:2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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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chen離線中  
酷鐵人
*停權中*
 
酷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國外動不動就罵人也沒看過濫用法律去告人

此文章於 2014-06-17 12:32 PM 被 酷鐵人 編輯.
舊 2014-06-17, 12:31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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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鐵人離線中  
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carloschen
還有公然侮辱罪啊。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4.html

引用:
蕭美琴辦公室指出,許多詞句只是民眾慣用語,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
卻動輒挨告,甚至留下前科,也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因而提案刪除
《刑法》第309到312條有關「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法條。

現在立委提案要刪除的也包括這一條
舊 2014-06-17, 12:5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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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離線中  
JX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引用:
作者watch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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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那天被人罵了XXX, 我們還得花時間找心理醫生證明我們的身心受創@@ 才能告他

那麼我一定選擇開罵, 反正開罵XXX不花時間又不花錢~~
你要告我先去看心理醫生再說~~

所以搂~ 事實上 被罵xxx 那就罵回去xxx xxx 多還他一次就好....

兩個人相罵 我才不相信甚麼精神受創
甚麼才算精神受創? 媒體在圍剿一個人的時候 那叫做精神受創
而且幾乎都是被壓著打
媒體有電視 報紙 電台作為媒介
一般人 被媒體騷擾 哪能有辦法反抗

坦白說 我也覺得 真正的身心受創 也真的要心理醫師提出證明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不是也要有所事證?
有的事情 本來是不夠嚴謹 有的話 會更好
舊 2014-06-17, 01:2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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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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