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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在深藍的網際中的某一處
文章: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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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一堆車友根本自己不守規矩, 自以為騎自行車的最大?! 最近社子大橋剛通車, 就看到一堆車友不走專用道, 一定要騎在機車、汽車專用道, 這樣難保不出事。 還是請各位車友, 自重才能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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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rentend you are happy when you are blue, It isn't very hard to 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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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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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小孩與狗太恐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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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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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北市市警局交大你可以再繼續鬼扯,扯大一點沒關係,誰說交通部沒規定慢車速限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寫著: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93 條寫著: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別再給我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是行政命命而已,這規格可以管禁行機車,就可以管屬於慢車的腳踏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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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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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規不是讓你這樣斷章取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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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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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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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六條你忘了有速限的,都有「電動」二字,所以不是慢車通通都有速限。 第九十三條,不知道全國所有的自行車道都是為交通法規上的「道路」?如果是的話,那九十三條才有用。道路似乎不是長的像馬路的路就是道路,例如學校內部的道路就不一定是法規上所謂的道路,如果你在學校的道路上發生車禍,就不是用交通法規來裁罰。 此文章於 2013-09-25 11:04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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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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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力跑得比電動還快,那我還需要電動作什麼? ![]() 除了賽車跑道外,有哪一條法規外的道路,速限會比法規內的道路快?這極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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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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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濱自行車道, 是休閒用還是競速用?
買了貴的車, 要展現性能, 台北多得是車少的路線. 有種就去風櫃嘴, 烘爐地飆, 你上坡去衝到60都不會有人有意見, 下坡你要衝60也是你自己的膽量. 在河濱自行車道騎50, 在我看來就跟去國小籃球場灌籃一樣... 自行車道限速, 多設些減速條, 路面凸起就好. 飆自行車的人少了, 散步的人, 帶小孩的人就可以變多了. 如果你度爛路上騎著摩托車亂噴的小屁孩, 也請維持河濱自行車道的休閒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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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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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上下樓用跑的, 在五樓內通常都有機會比搭電梯快, 你是習慣走樓梯還是搭電梯? 法規外的道路, 都說是法規外了, 哪還有速限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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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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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用卡踏,緊急的時候脫不下來,導致無法用腳支撐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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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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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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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6條是名詞定義,不是法定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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