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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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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有犯罪嫌疑者都需要搜索票才能准許警方進入, 不是認定犯罪嫌疑反而不需要搜索票就可直接開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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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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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硬要違法我真的看不懂. 是啦, 過境旅館他們也不擔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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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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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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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他們雙方對法律的認定不同 旅館業者引用第21條認為可以進入,裡面的房客說是入侵民宅 最好是提告,上法院解決 我們在這裡說再多也沒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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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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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麼必要急著證明自己言行不一嗎!!! ![]() 此事件有人開pa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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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06-28 08:49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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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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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第2點是違了哪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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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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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犯罪嫌疑有什麼關係 看了一下聲明稿 引用:
剩下過夜睡醒的人沒跟旅館有契約,換句話說不具有隱密保障權力 想要隱私大可把多的人趕出去,剩下有登記的人繼續保有隱私鎖門 引用:
干犯罪跟臨檢屁事 分明就是住方先犯錯帶太多人住,把多的人頭搞定就沒事了 有隱私權的跟沒隱私權的那幾個人一直搞在一起幹什麼 還「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 分明就是想先喊先贏「我沒錯,你有錯」 啊自己帶一堆人來住被人抓把柄怪誰? 還說自己權益被侵犯? 把那幾個多的人頭搞定就沒事了,被人抓把柄動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怪誰? 想用隱私來擋? 人家要找的是那幾個沒登記的,干你們這些有隱私的屁事 不乖乖把沒登記的事解決怪誰,還剛好就跟你待在同一房間,破你門只是剛好 不然有請大家開發一套隔空抓人科技,不開門就能把剩下那幾人抓出來解決,絕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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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4-06-28 08:55 PM 被 applebrea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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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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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1條到底哪裡有寫到「業者可以強行進入旅客房間」? 這一串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某些人竟然可以扭曲法律到這種程度 還能分誰有隱私權誰沒有隱私權!?wtf..... ![]() 此文章於 2014-06-28 08:54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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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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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我?我是看影片業者說法是21條 可不可以?沒法確定誰對誰錯,因為我不是法官 都說了,去提告不就一翻兩瞪眼,當事人有律師連律師費都不用 PS:這一串令人大開眼界的是,大家都變成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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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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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犯罪嫌疑與否、違法最早不是我說的,你可以去看CafeJazz或Sclee的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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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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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抱歉引到你的文了 ![]() 就算是我單純對聲明稿的批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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