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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AhPaiN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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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引用:
作者sclee
搜索票?
影片中旅館的人員進入去時說是,依據下面這一條,不是認定有犯罪的嫌疑,如何申請搜索?搜什麼?
有個老外應該是最高層的主管,用英文說請哪幾位沒登記的人離開
第21條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認定有犯罪嫌疑者都需要搜索票才能准許警方進入,
不是認定犯罪嫌疑反而不需要搜索票就可直接開門?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smileahpain.tw
回復的去年一月的資料,重新來過吧...
舊 2014-06-28, 08:40 PM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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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AhPaiN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Toluba
他們沒有,飯店也沒有
這時候可以主張權力的是承租者
業者覺得相關權利受到侵害,應該走民事提告


+1, 這硬要違法我真的看不懂.

是啦, 過境旅館他們也不擔心啦~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4-06-28, 08:42 PM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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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認定有犯罪嫌疑者都需要搜索票才能准許警方進入,
不是認定犯罪嫌疑反而不需要搜索票就可直接開門?

既然他們雙方對法律的認定不同
旅館業者引用第21條認為可以進入,裡面的房客說是入侵民宅
最好是提告,上法院解決

我們在這裡說再多也沒結論
舊 2014-06-28, 08:45 PM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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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現在在線上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CafeJazz
你錯了
我要隱私
路上警察要臨檢搜身~我還是要他拿搜索票
我去飯店住~有人要進來我也是不鳥他
除非~我在裡面開轟趴

這麼必要急著證明自己言行不一嗎!!!
此事件有人開pa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06-28 08:49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4-06-28, 08:47 PM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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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afeJazz
請問正常程序該如何為之

1.敲門
2.說明有違法強行入住的事實~與安全考量
3.房內有人回應~但是拒不開門
再來呢?


搜索票是警務人員使用
就算有搜索票也不是開給飯店人員使用的

警察接獲報案前往處理
有人強行入住~拒不開門
房間內的違法就要無視了嗎
警察難為阿


請問第2點是違了哪條法??????
舊 2014-06-28, 08:49 PM #2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udoyang離線中  
applebread
Major Member
 
applebre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不是認定犯罪嫌疑反而不需要搜索票就可直接開門?

跟犯罪嫌疑有什麼關係
看了一下聲明稿

引用:
作者聲明稿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

剩下過夜睡醒的人沒跟旅館有契約,換句話說不具有隱密保障權力
想要隱私大可把多的人趕出去,剩下有登記的人繼續保有隱私鎖門

引用:
作者聲明稿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干犯罪跟臨檢屁事
分明就是住方先犯錯帶太多人住,把多的人頭搞定就沒事了
有隱私權的跟沒隱私權的那幾個人一直搞在一起幹什麼
還「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之依據」
分明就是想先喊先贏「我沒錯,你有錯」
啊自己帶一堆人來住被人抓把柄怪誰? 還說自己權益被侵犯?
把那幾個多的人頭搞定就沒事了,被人抓把柄動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怪誰?
想用隱私來擋? 人家要找的是那幾個沒登記的,干你們這些有隱私的屁事
不乖乖把沒登記的事解決怪誰,還剛好就跟你待在同一房間,破你門只是剛好
不然有請大家開發一套隔空抓人科技,不開門就能把剩下那幾人抓出來解決,絕對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4-06-28 08:55 PM 被 applebread 編輯.
舊 2014-06-28, 08:50 PM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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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sclee
既然他們雙方對法律的認定不同
旅館業者引用第21條認為可以進入,裡面的房客說是入侵民宅
最好是提告,上法院解決

我們在這裡說再多也沒結論

第21條到底哪裡有寫到「業者可以強行進入旅客房間」?

這一串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某些人竟然可以扭曲法律到這種程度
還能分誰有隱私權誰沒有隱私權!?wtf.....

此文章於 2014-06-28 08:54 P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14-06-28, 08:50 PM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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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Toluba
第21條到底哪裡有寫到「業者可以強行進入旅客房間」?

這一串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某些人竟然可以扭曲法律到這種程度
還能分誰有隱私權誰沒有隱私權!?wtf.....

問我?我是看影片業者說法是21條

可不可以?沒法確定誰對誰錯,因為我不是法官

都說了,去提告不就一翻兩瞪眼,當事人有律師連律師費都不用

PS:這一串令人大開眼界的是,大家都變成法官,對了!新聞有沒有提到,告了沒有?
舊 2014-06-28, 09:03 PM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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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現在在線上  
SMiLEAhPaiN
Golden Member
 
SMiLEAhPa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跟犯罪嫌疑有什麼關係
看了一下聲明稿

犯罪嫌疑與否、違法最早不是我說的,你可以去看CafeJazz或Sclee的發言。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smileahpain.tw
回復的去年一月的資料,重新來過吧...
舊 2014-06-28, 09:07 PM #2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MiLEAhPaiN離線中  
applebread
Major Member
 
applebrea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40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犯罪嫌疑與否、違法最早不是我說的,你可以去看CafeJazz或Sclee的發言。

那抱歉引到你的文了
就算是我單純對聲明稿的批評吧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4-06-28, 09:13 PM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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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brea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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