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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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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附和說標誌不輕的人,怎麼都對地上的標線視而不見。
還有人說什麼新的交通法規,根本不需要新的交通法規,地上的標線加上考駕照時讀過的交通規則就可以知道那麼路口機車是不能直接左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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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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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機車回歸原本汽車的位階,大家一視同仁看同樣的交通號誌,便可大幅降低號誌不清帶來的弊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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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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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機車回歸原本汽車的位階? 把機車回歸原本汽車的位階? 把機車回歸原本汽車的位階? 把機車回歸原本汽車的位階? 機車直接改名稱為汽車不是比較快? (依照慣例 這會被跳過不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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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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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20%20%20&LCC=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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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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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急著斷句,還沒完 ... )...................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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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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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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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拖 車。 一○、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一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一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一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一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一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一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一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一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 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貼文別選擇性貼一部分… ![]() 這邊的「汽車」,是「定義」 所有依自身動力且不藉軌道、電力線 行駛之車輛。 不足以擴大解釋為「四輪車輛 與 兩輪車輛 可一視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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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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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你搶先說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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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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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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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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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機車本來就是汽車的一種。 在中華民國的規定裡面,只要是用內燃機為動力,不走軌道的都是汽車。 像日本的規定也是,50cc以上都是自動車,自動車翻譯過來就是汽車。 二輪就是二輪自動車,四輪以上就統稱自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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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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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我倒是認為台灣很多地方的馬路不應該再拓寬,甚至應該削減道路空間。 把空間歸還給行人。 3.這個道理很多人包含中央機關都不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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