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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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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9
引用:
作者moneytalk
幾百樓了還看不懂重點
就算是一坨屎開價八百億
你拿不出來 就沒有權利可以搶走
這樣說你懂不懂


有的人心中就只有錢,沒有其他的....

所以只要有錢,你就可以上......

這就是他們的價值觀,很無言,也很悲哀。
     
      
舊 2012-03-30, 12:49 PM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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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離線中  
anoe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young000
有沒有發現這次沒有政治人物出現? Why? 因為都在同一邊

要組黨嗎? 我投你一票


不是都說好了台下都加入都更了嗎


黨主席快出來!!!
下屆總統換你當
 
舊 2012-03-30, 12:51 PM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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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em離線中  
藍色&憂鬱
*停權中*
 
藍色&憂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引用:
作者young000
有沒有發現這次沒有政治人物出現? Why? 因為都在同一邊

要組黨嗎? 我投你一票
為什麼政治人物要出現?

保護自我財產跟政治人物有關係嗎?
還是你想玩烏賊戰術?

講句難聽的 你以為請那些政治人物橋事情不用錢哦
請不起的就這樣被拆吧

此文章於 2012-03-30 12:52 P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舊 2012-03-30, 12:51 PM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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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憂鬱離線中  
lucsesli
*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引用:
作者young000
哪是"你認為"的...事實上,有三種財產權保障原則.

大家所舉的例子通常是這種 => 就算是狗屎,多少錢不賣就是不賣...

但還有一種是義務原則,在這原則下,財產權可以非經本人同意但以等價交換,至於怎麼換? 法律,法院和公家機關決定

餐廳可以依照客人的穿著來決定所收的價錢嗎,甚至嫌客人太醜不賣嗎? 依照通用原則,怎麼不行? 我的財產,我的商品,我怎麼處理我爽

但事實上...經過一堆法律條文解釋後,就會變成義務原則

此次都更案也一樣,建商依照都更法規後,財產權的處理原則就轉換成義務原則. 建議去問問念法律的會更能深入了解.





義務原則這樣用啊? 那麼以後收人家產不是很快?

說你義務就義務 說你私有就私有

敢含扣~~沒看到我背後的鴿子嘛!
舊 2012-03-30, 12:57 P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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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i離線中  
young00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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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引用:
作者沒說過
「餐廳可以依照客人的穿著來決定所收的價錢嗎,甚至嫌客人太醜不賣嗎?」
我想說給你聽, 是可以的, 我是店主, 我看你不爽, 今天就是不做你的生意, 怎麼樣?


好吧,如有事前告知是不違法,這點我沒有講清楚,那換個講法好了. 客人吃完飯,但餐廳的廚師卻認為吃相太難看,糟蹋他的財產.要求客人吐出來,不然要收懲罰性費用.

以上的情況,用財產絕對權原則來處理看看 ,那每天一定雞飛狗跳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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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PM已修復,麻煩7/19以後有PM給我的再PM我,謝謝
舊 2012-03-30, 01:05 PM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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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000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palmdeve
王家似乎一開始並不知道被劃入
==>第一個錯,現行做法好像是通知書有到就算通知了,真是鬼扯
應該修法,必須有所有權人簽名,才算數
若真的現行做法好像是通知書有到就算通知了,那建商/北市府都沒違法

若王家一開始就知道,但是都不去開會,那只能說自找的
不去開會不去表達意見,就只能承受開會結果

若王家都有去開會 且每次都有陳述 法院就不會是這樣判決了

王家的說法是..
建商說開會通知有送,可是都送去管理處......
.
.
.
.
但王家住透天..哪來的管理處。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2-03-30, 01:07 PM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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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young00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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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引用:
作者lucsesli


義務原則這樣用啊? 那麼以後收人家產不是很快?

說你義務就義務 說你私有就私有

敢含扣~~沒看到我背後的鴿子嘛!


沒錯,法院 + 大法官 說有就是有...不然要怎樣? 革命嗎?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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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3-30, 01:07 P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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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000離線中  
young000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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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引用:
作者EAC212
王家的說法是..
建商說開會通知有送,可是都送去管理處......
.
.
.
.
但王家住透天..哪來的管理處。


這點就被法官打槍,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有送到原戶籍地址去,其中一人還有簽收.

還有就是...法院通知和建商通知送的地址是一樣的,知道來法院但不知道去公聽會...當法官是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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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3-30, 01:10 P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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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000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八月、都更、拆王家(上)

最後,法官裁決,如果公聽會通知書採到達主義的話,「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費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P.13)

就這樣,王家到底有沒有收到相關程序通知,對法官來說都不重要,也無法被視為程序瑕疵。王家,敗訴了;一場他們自始至終都不同意,只在最後階段才接獲通知的都更案,仰賴「多數決精神」與「發信主義」的法治基礎,勝訴。

99年5月26日,王家敗訴判決確定。100年5月,郝龍彬對媒體表示,北市府執行公權力「責無旁貸」,將編制警力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於8月拆除王家。

至於那些錯誤、有塗改痕跡的發信地址,以及不曉得究竟從何而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就連在判決書中,都沒有再被樂揚與法官提及…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舊 2012-03-30, 01:10 P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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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moneytalk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引用:
作者young000
好吧,如有事前告知是不違法,這點我沒有講清楚,那換個講法好了. 客人吃完飯,但餐廳的廚師卻認為吃相太難看,糟蹋他的財產.要求客人吐出來,不然要收懲罰性費用.

以上的情況,用財產絕對權原則來處理看看 ,那每天一定雞飛狗跳

餐廳有請客人吃飯了嗎
明明是客人偷偷跑到廚房吃飽喝足
隨便丟個五塊錢還想打包
舊 2012-03-30, 01:12 PM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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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talk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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