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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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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個意見都是主觀的啊 我講一堆還不都是我自己的主觀意見 我不是讀語文...你這個問題我答不上來(認真的) @sclee 我解讀認為gdrgdr講述的是部分民主制度下 立法的權力是以民意為基礎(類似比如民選總統的民意基礎跟立法的民意基礎衝突) 所以既然立法委員民選,立法委員之於法律備民意基礎 那司法就該依據該法律而為執法 而我只是大概籠統知道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去了解 ,而提出可以再多研究不要這麼輕易下結論 畢竟我對於政治學、行政學以及相關的歷史還有其他認知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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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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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版友第一句是說法律是民意和習俗的延伸 他是先引用歷史的見解 法律的由來不也就是基於民意嗎? 才有後來的民主國家... 你既然回應要講歷史說法律早於民主制度 顯然你是誤解了他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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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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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篇文章探討的態樣,跟現在討論的無辜第三人是不一樣 就像朋友喝完酒跟你借車開與朋友跟你借車去買東西,結果是去喝酒又酒駕是不一樣的。 大概看了整串討論,有些人的法律知識真的需要加強,"刑法"與"民法"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公法一個是私法,不能混為一談。惡蟲大所說"沒收"是公法,公法不能對無辜的人(第三人)處罰,這是很重要的一個觀念,不然就回到帝王時代的誅連九族一樣,試想今天如果你朋友殺了人被判死刑而你也因誅連九族被判死刑,這樣合理嗎?這意思就是不能對第三人"沒收"一樣,只是死刑跟沒收刑度差很多,所以有些人會覺得沒收可以接受,但依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跟目前沒收的條款,是不能沒收無辜第三人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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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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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無辜第三人? 那篇裡有提到 不能證明你不知道你朋友借oo後會不會xx. 所以沒收你車算小了, 還沒把你當作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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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8-01-17 05:06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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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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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會說需要加強法律常識不是沒有理由,刑事訴訟法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無罪推論 連這些觀念都不懂,只會用鄉民的角度來說理,上了法院誰會理你,然後再說司法不公、恐龍法官,到底是愚民還是刁民!? 此文章於 2018-01-17 05:24 PM 被 ~陽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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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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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又不是公理定義,啥公法私法,都法律人定義的,不合用就改,改了還可以有例外 法律是依照民意產生的,即使是最古早的法典也代表的是當時的民意 當一件事情沒辦法滿足最基本的需求時,其他講再多都是多的 此文章於 2018-01-17 05:29 PM 被 gdrgd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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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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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誅連九族是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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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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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罪推論 ![]() ![]() ![]() ![]() ![]() ![]() 抱歉我沒有吐槽你的意思 只是在笑現在的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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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18-01-17 05:37 PM 被 blai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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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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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說只討論「無辜第三人」了?
如果明知借車人曾酒駕 甚至因酒駕被吊銷駕照 還是把車借出去 結果又酒駕被逮 不知道借出人算不算幫助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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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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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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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改一個字就好了...
凡酒駕肇事 [不]得易科罰金... 其他法條不用費心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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