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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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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還是在玩文字遊戲, 講這麼多有證明什麼嗎? 道德有多面性就像法律有不同解讀方法一樣, 看什麼人用. 這樣說白點, 其家屬也是有道德, 只是標準不同. 修飾了一下, 感覺有沒有好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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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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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義工"的義務程度,課以過高標準.
簡單的說,"義工"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問題. 1.義務程度問題 2.專業程度問題 當類似這樣的不幸事件發生,責任問題就浮現了. 這個刑,判得若有似無,這樣不好. 民事求償,才可能是三位義工要頭痛的. 這判決出來,很多類的義工,可能該思考,要不要繼續擔任下去? >>> 之前有新聞,什麼演練之類的,也發生義工本身不幸死亡 假設該義工家屬,也提出訴訟...... 同樣也會引爆類似的爭議: 演練過程是否有疏失?等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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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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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高興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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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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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剛出來的時候,大家還以為是 "受災者不願穿上救生衣" 請看此討論串第一篇 華視新聞找到當年其中一名義工鮑國光,他的身上穿著救援制服,這是為了隨時機動救人。但是現在判決確定,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 前面也有人"模擬"過那個情境 我是針對那個情境所作的回答 您這個是另外一個情境,我也認為這種情境下, 穿上救生衣不是第一要務 可是口供上的情境,又不是上述兩種 整個救難艇在救人時,並不特別危險也不緊急 上船時僅"告知有救生衣可穿" 之後沒人理會 這是我在判決書上看到的情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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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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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判決書來看,所謂的法官確認沒有緊急狀況,在下認為充其量只是法官本身的認定而已~ 因為他的依據只是,義工們有人抓著住宅欄杆,所以不緊急。 但是事實是,救生艇駛離不久後即翻覆,表示水流異常湍急, 故以當時情況光抓著住宅欄杆就可以安心嗎?這點是值得商榷的。 更何況當下情勢是瞬息萬變的,多待一秒,水勢就可能暴漲的更厲害, 回程就更加危險,而事實也證明,即使馬上離開,洪水仍強烈到把救生艇打翻, 要說有餘裕實行SOP,個人認為有點勉強。 不過看判決書,被告律師似乎沒有針對這點來做辯護,感覺有點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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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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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回頭去看看新聞播出當時的畫面,個人以為當時的情況已經算是特別危險與緊急了,如果不是特別危險與緊急,怎麼會駛離不久就翻船。 況且,救生艇上只有3人,要協助兩個受災老人穿上救生衣,變成只剩一人操作救生艇,那不就讓整艘救生艇陷入更危險與緊急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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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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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口供只表示義工很木訥,不懂得保護自己吧. 所謂"不特別危險也不緊急"...那是相對於見多災情的義工而言. 要真是不危險不緊急,那何必要人來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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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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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要是我小孩說想去當義工
我先打斷他的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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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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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真的是義工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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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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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年頭所有承擔別人生命的事都做不得 包括 警察 醫生 護士 法官 族繁不及備載... 甚至連獸醫都很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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