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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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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會解釋工具怎麼使用並不是值得高興地, 正確的使用工具才是最重要的.
真的是沒甚麼必要去執著於精神病患到底可以科學論證到什麼程度, 然後法條怎麼解讀. 正確目的在於預防重複犯罪, 不論犯人是否是精神病患者或不是, 而且要究責~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沒有究責, 所以解讀工具的重要性大過於使用工具來有正確效應的重要性. 其實不用在乎法律人怎麼看待精神病患, 只想問一句現在越來越多精神病患犯案了, 法律人怎麼負責? 是要去修改律法來達到更好效果? 還是堅持律法是小團體的特權? 不以大眾福祉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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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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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又要搬出髮綠人常愛講的一句話:
法庭不是主持正義的地方……(意思是說你要到別處去找不關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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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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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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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要法律幹嘛? 法律被創造出來的目的就是維護眾多人的安全與生活, 還是回了封建時代? 所以法律人要思考, 法律到底為了什麼而存在? 是為了他們而存在? 還是為了大眾而存在? 還是, 法律被創造出來是為了給特定族群有權利管理大眾而存在? 想仔細喔. PS. 我不是在反駁你, 我承認以上問法有陷阱, 但是明擺著的陷阱, 看法律人怎麼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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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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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人家有說過 是為了「秩序」而存在 至於這個「秩序」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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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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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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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喔, 那就掉落到律法是創造出來給特定族群管理大眾的存在, 而不是為了大眾福祉了. 秩序是管理, 但沒有必要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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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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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過頭的不可知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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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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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平常一堆人在這裡抱怨老闆不注重專業,但是換了別的事件又去踐踏別人的專業。 有些事實就是這麼可笑。 的確有些人就是選擇轉任律師了,只是如果因為我們不夠尊重專業,讓人才寧可轉任律師也不願留下,對我們一般人來講是好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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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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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問
這個司法也很矛盾 1.都已經判[被告無罪],為何還要50萬[交保] 這種例子還相當多,例如媽媽嘴咖啡廳老闆罪嫌不足不起訴還要賠[罰款]368萬 2.嫌犯原先看診醫生的執照是假的?為何還要另外找鑑定醫生,至少也要傳訊看診醫生吧? 感冒要開醫生證明,會給A看診找B開證明嗎? 3.精神病患嚴重者應該要強制戴電子追蹤設備吧?不要跟我說人權 照理重症要有監護人員,家屬不負責而病患會啪啪造就要受追蹤,不然沒回診有誰知道 該病患99年起看診但106年就沒回診了 我不是幫罪嫌說話,只是凸顯一下國家法令很多矛盾,不是有人要主張司法正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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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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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他行業不說 離題太遠 我覺得台灣應該做個紀錄 有多少個案子 一審死刑 二三審法官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把這些二三審法官做個整理 看看哪些法官最愛縱放死刑犯 台灣有很多案子 一二審根本沒有新事證 單純二三審法官認為犯人可教化 就改判無期 看看那個女兒跟家教老公殺母親的那個案子 家教老師從死刑改判無期 只因為當兵時表現良好 其他類似案子還有甚麼小時後當過模範生 因此逃過死劫 已經多到不勝枚舉 你跟我講這叫做法官專業 鄉民不尊重且不懂專業 我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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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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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這案子目前只是一審判決而已,尚未確定,而且被告的無罪是因無責任能力,與一般的犯罪嫌疑不足而無罪不同,仍符合強制處分的要件,因此有必要仍然可以諭知交保或羈押。 至於媽媽嘴案那是民事賠償,與刑事罰不同。 2.司法審判中為了公平客觀起見,不會找同一個醫師。 前面有解釋過,會需要分別鑑定是否有精神疾病與行為時是否辯識能力,前者如平常有就醫可以以病歷資料取代,但是後者鑑定會另找其他醫師來實施。 這案件上訴後,如果需要再次鑑定,找的醫師也不會是同一位。 3.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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