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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Li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2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緩刑期間-良民證上會有紀錄
緩刑期滿-良民證上就不會有紀錄

只要有被起訴過
就算判緩刑
司法機關與警察機關
就會有所紀錄
但這份紀錄一般人查不到


請問
判四個月 緩刑兩年
意思是說兩年後 還得服刑四個月嗎?

謝謝


樓下
謝謝囉~
     
      

此文章於 2011-05-20 11:44 PM 被 JustinLin 編輯.
舊 2011-05-20, 11:41 PM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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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Lin離線中  
tibia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引用:
作者JustinLin
請問
判四個月 緩刑兩年
意思是說兩年後 還得服刑四個月嗎?

謝謝

該是兩年內無其他犯案
可免服其刑
 
舊 2011-05-20, 11:43 P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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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ia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判決書內文所述的「寒蟬效應」說的真妙啊。

蟬在叫,人壞掉…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1-05-20, 11:44 P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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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tibia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引用:
作者maruko.
真是不知該說什麼,沒錢拿還得被關賠錢 還有天理嗎
以後不管發生任何事,除非有權有勢,不然還是打電話報警就好

最好是在內心禱告就好了!!

打電話是可以trace出來是哪一隻公用電話打出來的
檢警再調閱各路口監視器錄影帶
廣發照片 要求民眾出來指認該嫌疑犯
一夜之間出名就是這麼簡單
舊 2011-05-20, 11:47 P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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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ia離線中  
rookieba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93
引用:
作者JustinLin
我還不懂
第一時那些軍警是在幹甚麼的?
隔岸搖旗吶喊加油嗎??



假如警消等專業人員都能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而且都具備足夠的救生設備
那我想今天台灣根本不會有民間救難團體....

大概八年前 小弟發生很嚴重的車禍 大小腿嚴重骨折
因為地處偏僻 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是民間救難單位 先幫小弟綁了止血帶 並提供氧氣
不然等真正''專業''的救難人員到達 我大概也失血過多 找祖先報到了...

在那種孤立無援 隨時都有可能掛點的情況下
只要有人肯伸出援手 就超感激了
根本不可能問救你的人有沒有合格的執照這類蠢話...

此文章於 2011-05-20 11:59 PM 被 rookiebai 編輯.
舊 2011-05-20, 11:58 P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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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kiebai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以後要每個人都要隨身帶張放棄告訴書才能得救..........
舊 2011-05-21, 12:01 AM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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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  
Appreciat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9
引用:
作者雷火豐
這件事我認為義工不對
上救難艇、上水上救難直升機
都該穿救生衣
這已經是常識

艇長可以硬性要求著救生衣
可是艇上乘員的安全,艇長要負責
有航海經驗的就知道我在說甚麼
飛機上的規則也是一樣

這件事也與是否是義工無關
該負的權利義務都要負責

模擬情境
義工:來,先穿上救生衣
被救者:咕嚕咕嚕(大浪襲來)
義工:一定要先穿上救生衣,我們才能開始救援程序
被救者:唉呦喂(被浪捲走)
緊急狀況時的拿捏,真的只有當事者才清楚
舊 2011-05-21, 12:02 AM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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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eciate離線中  
tibia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引用:
作者JustinLin
我都不敢笑說....

請那位法官自己去救災看看吧~

我還不懂
第一時那些軍警是在幹甚麼的?
隔岸搖旗吶喊加油嗎??

OS :本來是要救的阿 !!
後來算算自己身家發現沒有600萬 賠不起 所以不敢救
只能幫忙搖旗吶喊
舊 2011-05-21, 12:02 A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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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ia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老柏(第三)
ㄟ.......
那三個義工不是差點掛了嗎?這樣應該也算緊急避難吧,他們三個也是被沖到水中也是身處危險之中,沒救到人應該不算什麼過失致死吧

緊急避難是說當本人或他人利益受到正在發生危險的損害時,於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損害他人較小利益的行為來迴避危險。

這種時候,要期待行為人去遵守法律是不太可能的,可以想成是一種不算違反法律的例外情形,因為要大家都能犧牲自己,保全別人,實在太強人所難了。

而義工因為自願承擔了救人的義務,所以具有保證人地位,在法律上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之作為義務,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簡單說就是義工願意把救人這件事擔下來,就必須要盡最大的努力去防止被救的人死亡,否則如果違反了「救人」的作為義務,放任災民死亡,會反過來變成「讓人死亡」。

會判業務過失致死,是因為沒有好好勸導老夫妻穿上救生衣這件事被認為是沒有盡到作為義務吧。

我個人是覺得事出急迫,那三位義工已經很盡力了。

此文章於 2011-05-21 12:07 A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11-05-21, 12:04 A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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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小胖
Master Member
 
小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300
不知為什麼,對提告的家屬感覺很差,在新聞上說的這麼好聽,難到這就是人性的貪婪....
__________________
平安是福
舊 2011-05-21, 12:05 AM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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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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