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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Adsmt
終止契約也是照規則來走,例如求償,終止契約後走死賴不走,要趕房客也是司法程序來強制執行,不是終止契約就可以破門而入,美國如果真的這麼做,應該還是會被告到死。

http://www.studentaffairs.uconn.edu...mgt/nacua24.pdf

CONCLUSION:
With limited exception, courts support the rights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officials to enter and search rooms in order to serve institutional purposes, which include protecting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students and enforcing colle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urts accept housing agreements and other express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with students as prior consent for searches, or as proof that the searches were reasonable. However, courts also recognize limits on the use of advance consent when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are involved and when the 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a search is us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cases where law enforcement interests outweigh institutional interests, the institution may want to defer to the police rather than conduct its own search.
     
      
舊 2014-06-27, 09:55 PM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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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LucsesNew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sclee
我不是飯店保安從業人員
相信高檔的大飯店保安人員必定有教戰手冊,是否需要搜索令才能進入房間
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違不違法,我看去關門算了
很多年前學生時代在某飯店大夜班的廚房工讀
聽保安部說曾有房間的客人過了時間沒出來退房,打電話也沒人接
記得他做法是報警,然後聯同警方用備用鑰匙去開門,發現門反鎖,也是找人來把門敲開
該房客是心臟病發昏倒在內
沒有要搜索東西,只要是確定裡面發生什麼事,沒聽他們說要什麼搜索票
何況就算有,哪位房客根本沒機會看到

所以,這裡很多人拿什麼租房子來說,性質完全不同



同意,必定要連同警消,由警消出面處理,而非飯店人員自己就破門吧........

目前好像沒有警方出面承認飯店方使用鑰匙進入無果後,認為有緊急必要,經飯店方要求警消破門的現場處理紀錄

我絕對贊同緊急狀況有緊急處理模式,如疾病,火災等...但現在這次?
 
舊 2014-06-27, 09:55 P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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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New離線中  
冰火波羅頭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6
引用:
作者oversky.
租房契約也是可以限制房客及其訪客的權利,
不是隠私權、居住權就無敵。
像下面這例子就是:
訪客進出要登記,
訪客要有有相片的身份證明,
也有限制訪客人數。
違約被中止契約的例子也是有聽說過的。

http://www.pc.pitt.edu/housing/policies.php
Visitors and guests



引用:
作者CafeJazz
房東有權利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飯店破門的處置行為是否違法
就看賴送棍會不會提告~才能有法官判決得知

飯店也聲明~賴送棍住房沒有問題
飯店是針對~訪客之名~卻有房客之實的幾個人採取必要之處理


你們幾位仁兄,說來說去,卻始終忽略重點

上面你也貼了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必要之處理」並不是允許飯店人員破門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必要」二字
所謂「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且旅館業管理規則並未授予旅館業者公權力,一些有侵害房客權利的做法,仍需要警察來執行

隱私權不是無敵,這是確實的
但這是需要與其他權利衡量後的結論
所以
房客在房間燒炭,飯店人員與警察破門,合乎必要
(生命權+急迫性 vs 隱私權)

房客未登記時,,飯店人員與警察破門
1、未選擇較小侵害手段(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違反必要性(故也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必要」,CafeJazz的論點也被推翻)
2、造成之損害(房客隱私)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登記、飯店收入財產權)也顯失均衡

我之前就提過了
飯店可以選擇在房客出房後,追加罰款
如果房客出房後,在飯店公共區域,有吵鬧的行為(像抗議)
此時在飯店公共區域,房客無隱私權
而飯店在飯店公共區域有家宅權,即可以將該吵鬧的房客趕出飯店
這就是較小侵害手段
這才是「必要
既然存在此較小侵害手段,其他高侵害的手段,就是違法

此文章於 2014-06-27 10:01 PM 被 冰火波羅頭 編輯.
舊 2014-06-27, 09:56 PM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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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火波羅頭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必要之處理」並不是允許飯店人員破門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必要」二字
所謂「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飯店人員適用行政程序法?那是規範政府的人員吧。
就算你要說背後是政府的意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A0030055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再說房客的權利,不是只有住那兩間的人才有權利。
其它飯店的客戶也是有權利的。
舊 2014-06-27, 10:16 P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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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New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oversky.
飯店人員適用行政程序法?那是規範政府的人員吧。
就算你要說背後是政府的意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A0030055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再說房客的權利,不是只有住那兩間的人才有權利。
其它飯店的客戶也...



問題現在就沒人出來承認是你紅字標出來的那些阿
舊 2014-06-27, 10:23 P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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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New離線中  
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你們幾位仁兄,說來說去,卻始終忽略重點

上面你也貼了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必要之處理」並不是允許飯店人員破門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必要」二字
所謂「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且旅館業管理規則並未授予旅館業者公權力,一些有侵害房客權利的做法,仍需要警察來執行

隱私權不是無敵,這是確實的
但這是需要與其他權利衡量後的結論
所以
房客在房間燒炭,飯店人員與警察破門,...


分析的很詳細~我看了3遍

1、未選擇較小侵害手段(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違反必要性
你的較小侵害手段~好像只能事後處理
飯店可以選擇在房客出房後,追加罰款
換成平常時期~我相信飯店也會採用這個方式處理

我的疑問
1.如果違反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也只能事後處理
必要之處理~是否能立即處理方式進行

2.房間內的人已明顯違反規定
飯店也先經過敲門溝通~只是要沒登記的訪客離開~沒要賴送棍離開
房間內的人拒不開門配合
為何賴送棍會認為他於法有據
違反規定事實在先~又抵制不開門
這就是學法律的人?
-------------------------------------
這個事件個人看法
1.飯店處置過當~有無違法需看賴送棍會不會提告
才有機會看到法官裁定
能不能告翻飯店~我一點都不在意

2.警察國安單位處置有否違法
以目前證據來看是沒有
警察國安都沒進入房間
也沒臨檢等措施
要說國安踹門~也要有證據
如果有違法之處~需要有新事證
即使法院判決飯店違法闖入
也不該如媒體冠上"違憲"重罪
飯店違法與警察國安違憲~層次相距甚大
而不是像賴送棍所言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都來了
我最看不慣這點~危言聳聽

3.賴送棍等7人~只憑著隱私權當靠山
自己違反規定隻字不提
又不配合飯店請未登記人員離場~拒不開門
擺明吃定飯店
自己違反規定~配合離開3人
2房間留下4人~飯店也在無理由去破門了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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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6-27, 10:49 PM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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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sclee
我不是飯店保安從業人員
相信高檔的大飯店保安人員必定有教戰手冊,是否需要搜索令才能進入房間
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違不違法,我看去關門算了
很多年前學生時代在某飯店大夜班的廚房工讀
聽保安部說曾有房間的客人過了時間沒出來退房,打電話也沒人接
記得他做法是報警,然後聯同警方用備用鑰匙去開門,發現門反鎖,也是找人來把門敲開
該房客是心臟病發昏倒在內
沒有要搜索東西,只要是確定裡面發生什麼事,沒聽他們說要什麼搜索票
何況就算有,哪位房客根本沒機會看到

所以,這裡很多人拿什麼租房子來說,性質完全不同


不是就不要出來亂講

這個例子跟你舉得又不一樣

他們有回答只是不願意開門

此文章於 2014-06-27 10:58 PM 被 josetsun 編輯.
舊 2014-06-27, 10:56 PM #2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etsun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CafeJazz
這個事件個人看法
1.飯店處置過當~有無違法需看賴送棍會不會提告
才有機會看到法官裁定
能不能告翻飯店~我一點都不在意

2.警察國安單位處置有否違法
以目前證據來看是沒有
警察國安都沒進入房間
也沒臨檢等措施
要說國安踹門~也要有證據
如果有違法之處~需要有新事證
即使法院判決飯店違法闖入
也不該如媒體冠上"違憲"重罪
飯店違法與警察國安違憲~層次相距甚大
而不是像賴送棍所言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都來了
我最看不慣這點~危言聳聽

3.賴送棍等7人~只憑著隱私權當靠山
自己違反規定隻字不提
又不配合飯店請未登記人員離場~拒不開門
擺明吃定飯店
自己違反規定~配合離開3人
2房間留下4人~飯店也在無理由去破門了

你看不慣別人指控那些行為是『戒嚴時期~白色恐怖』,
但對無視破門而入侵犯隱私的行為??
到底哪一種比較嚴重呀!?
更何況.. 說那幾句話還是在破門之後的事!!!!
你直接說你是支持侵犯隱私的大家就很清楚了嘛!!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06-27 11:09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4-06-27, 11:07 PM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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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EAC212
你看不慣別人指控那些行為是『戒嚴時期~白色恐怖』,
但對無視破門而入侵犯隱私的行為??
到底哪一種比較嚴重呀!?
更何況.. 說那幾句話還是在破門之後的事!!!!
你直接說你是支持侵犯隱私的大家就很清楚了嘛!!


有些人覺得飯店規定是超越憲法保障個人隱私的存在。

不是用飯店規定,就是用觀光管理規則這個行政命令來挑戰刑法強制罪。

就算是未登記、未加床,不具公權力的飯店保全也沒資格破門進入簽約的客房。

而且飯店明明可以當場請他們加床和登記,卻故意採用讓保全破門這個最壞的動作。

都有影片證明飯店保全侵犯人民隱私權,還可以替飯店護航。

此文章於 2014-06-27 11:35 PM 被 k11913 編輯.
舊 2014-06-27, 11:33 P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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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離線中  
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EAC212
你看不慣別人指控那些行為是『戒嚴時期~白色恐怖』,
但對無視破門而入侵犯隱私的行為??
到底哪一種比較嚴重呀!?
更何況.. 說那幾句話還是在破門之後的事!!!!
你直接說你是支持侵犯隱私的大家就很清楚了嘛!!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
這可都是賴送棍在節目上公開的用語

如果不違反規則
如果能開門回應飯店登記or離場
飯店就找不到藉口破門了

所以該譴責破門入侵隱私權
違規~拒不回應~就視若無睹是嗎

訪客能不能享有隱私權
房客能享有隱私權
但是這2種身分共處一室
飯店說~針對訪客而為
房客訪客說~針對房客而為
到底誰錯

有沒有侵犯隱私
能不能破門
也要法官說了算
法官說違法~那就告翻飯店
法官判定沒違法~那是不是法官支持侵犯隱私的
我沒說過破門是對的吧
槓麻扣我帽子哩


是不是要發起
無限期支持賴送棍告翻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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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T Music Streamer II+=>JVC RX-808V=>ProCo 12-2=>BOSE 301

此文章於 2014-06-27 11:39 PM 被 CafeJazz 編輯.
舊 2014-06-27, 11:37 PM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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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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