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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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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我連女生的手都還沒牽過,接吻是什麼感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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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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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覺得有點奇怪,跑去翻了一下, 莫非是下面這兩條?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8 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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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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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吻算是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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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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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清楚耶,不過從這邊看也只有這兩條最接近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D005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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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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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恩呀 找好久了說... 來了解真相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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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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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名首頁又出現了說 怎會這樣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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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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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光接吻的話,一般人應該是還能接受~ 如果你要說這一對情侶的話,他們還有脫衣服愛撫的行為,這個就超過一般人的接受程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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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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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裡面只有一本相簿 帳號可能是作者新申請的八 或許家長還得感謝偷拍者 ,不然他們女兒被搞大肚子都還不知勒 這就是傳說中的九張嗎?看起來也沒什超尺度 ............都點到為止 而且哪有布丁阿 ![]() 此文章於 2005-06-23 10:53 AM 被 ooott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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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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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那個我已經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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