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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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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是誰會千方百計挽救惡貫滿盈者? 讓他們的餘毒依然籠罩著不安的社會? 這••••••除了撒旦,我實在找不到其他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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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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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歐...你說戒嚴時期殺人放火是用軍法判的 李登輝宣布動員裁亂時期結束前有幾成強姦強劫強盜擄人勒贖殺人放火是用軍法判的 兩蔣宣布軍政時期動員裁亂有幾成強姦強劫強盜擄人勒贖殺人放火是用軍法判的 你用的是哪個平行時空的中華民國法律 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江國慶除了中華民國國民 還有沒有其他身分 ![]() 如果你不是持有左派的書籍 文宣 協助逃亡 叛國 反動之類的 軍法判的到你? ![]() 此文章於 2012-12-25 09:01 PM 被 go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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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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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跳針跳成這樣......,我最後一次簡單講, 還聽不懂就算了。 你提因軍事審判法而枉死的案例,你針對的對象, 就應該是軍事審判法,你想針對刑法的改革來舉例子, 就應該舉因刑法亂判死刑而死的例子,如果你舉不出, 論點正當性何在?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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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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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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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想用一人扮黑臉一人扮白臉唱雙簧歸到同一結論 來形容這對話 引用:
歷經很多媒體 部落格 斷章取義之後 我們必須更全面性的去想這想部落客是否因專業不足 有意無意的片面呈現資料 因為我不會用茶理由書的系統去看為何被駁回 但我也不想相信片面 因為所謂的新證據 法律上應該是 "提出新證據之一方首先必須說明為何此項『新證據』資料在原來之程序過程中,無法發覺,以致無法提出。" 例如說現在可以驗 DNA 以前不行 如有個案子就是有保存可驗出 DNA 的東西 才偵破的 當年隨機殺人 性侵DNA破了10年前命案 技術進步 帶來的新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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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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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 他是軍人, 所以是被軍法枉死, 第二, 就算是刑法, 也是1996 年的事, 以現在的狀況來看, 多數人認為還是需要死刑, 顯然多數人還是相信多數死刑犯都是該死的, 所以不要再舉過去的事情當例子, 不然乾脆說白色恐怖年代好了 ![]() 看來你還活在過去, 你是清朝人嗎? ![]() 此文章於 2012-12-25 11:37 PM 被 SOE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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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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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等倒退了, 戰爭發生了再來廢死也來得及, 現在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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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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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軍法枉死就不是命,生命有身份之分? 刑法死,大家就在乎,軍法死大家就無關痛癢? 第二,1996年距今不過16年,哪裡久遠了? 白色恐怖也沒多遠,許多那個年代的人現在也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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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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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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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常支持你這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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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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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生命有身份之分? 刑法死,大家就在乎,軍法死大家就無關痛癢? 你硬要說[死於軍法不算,又管不到我們] 我也證明只要戒嚴,軍法就能適用於國民, 你只見刑法、軍法之分,而不見枉死的性命, 你在乎的到底是人的生命還是死刑有沒有掛在法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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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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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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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冤罪與廢死之間無關聯 +1 把人冤枉處死很嚴重. 把人冤枉關個30年 40年 一輩子. 就比較"不嚴重"了嗎? ![]() 這根本不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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