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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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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見死不救這法條吧? 只能伸請國賠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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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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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判決書,這個法官該查的大都查了
既然大多數人不看 我來節錄一段大家看看 如果那兩個死者堅持不穿救生衣 只能說他們咎由自取 可是口供不是如此 事實上口供說, 上船後僅有一人告訴死者,有救生衣可以穿 之後到底有沒有穿,沒有一個人注意 都說他們太忙了 當次救難人員10數人,據大部分受救者供詞 一上船就有人拿救生衣給他們穿,而且船上每個人都穿 法官行文給救難協會,詢問救難人員的義務範圍 查到的是 -------------------------------------------------------- 救災人員執行勤務時,於團體裝備部 分,應有救生圈、救生衣或魚雷浮標等助浮裝備,以供 受災者使用;救起受災者後,應提供前開裝備,並勸 導受災者使用、穿著;如災民拒絕者,救災人員應儘 速離開災害現場前往安全處,無須強制受災者使用、穿 著安全設備。 -------------------------------------------------------- 法官再去查受訓時各種災害的SOP,行文內政部消防署 其中沒有一個提到,在救難艇上必須穿著救生衣 但是法官還是認為,救生員有勸導受災者穿著救生衣的義務 再下來反駁被告的答辯 1.沒穿救生衣,不一定就會死 2.穿上救生衣,可能也是死 3.可能死者穿上了救生衣,因為水流強大,把救生衣沖走了 4.消防人員沒有告知受災者穿上救生衣的義務 看完有很深的感觸 原來台灣的救生艇是自助式 要自己上船找救生衣來穿 消防人員不需要管你死活的? 還好海軍中的SOP要求穿上救生衣 還好美國救難電影都主動幫上艇的人穿上救生衣 還好大多數的義工有見識,懂得主動拿救生衣給船上的人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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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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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事件有時間上的先後關係 救人上船時,並沒有緊急狀況 也就是說,不需急著開走,有時間讓上船的穿救生衣 可是該船載人上船後急著開走 才遇到翻船 這點法官已經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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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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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管法官判決的答案
家屬心態比較可議吧 義工救母不成,被告關四個月就算了 還追加要求民事賠償600萬。 ![]() 我覺得整個案子,求償這一部分最讓人倒彈..... 就算家屬/法官要給義工一個警惕,都已關4個月了,還求償600萬......這只讓人看到貪婪的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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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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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再去查受訓時各種災害的SOP,行文內政部消防署 其中沒有一個提到,在救難艇上必須穿著救生衣 照法官的認知,救生員有勸導受災者穿救生衣的義務???? 那是依據哪一條SOP??還是法官可以自創SOP???那麼有真知灼見,就先判內政部消防署瀆職啊,去監察院提起糾正也可以啊,只敢對義工開刀.... ![]() 學習法官反駁被告的答辯方式 下次災難發生時要求支援的單位求援時,可以回覆:我想去救人是我的權利但我沒有支援救援的義務, 若真有需求前去支援,請受災戶先錄音或白紙黑字切結是否接受救援,若有發生意外不得異議! ![]() 此文章於 2011-05-20 09:05 PM 被 lih03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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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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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點是法官在論法上的弱點 他在判決書上引用一個間接的條文(更高階,但是不明確)來佐證"他認為有勸導穿上,並教導如何穿的義務" 可是,如我前面所說 如果救生艇配備救生衣,卻沒有一個教材或SOP說, 一定要教上艇的人員穿上 難道台灣的救生艇是自助式? 這個法官這個判例, 民法上看來是對義消不利 背後也指出從消防局到消防署SOP的不合理 如果他判了義消無罪 不就也同意,義消不用教導上艇者穿上救生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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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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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改判 社區服務四個月 以平息眾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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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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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我剛剛也看到了......很誇張!! 這下它紅了~ p.s: 從這次事件後我已經打消念頭當救護志工~ 以後打算只救父母即可...當初考照花錢又跟救護車的訓練 如今看來真的對這個制度很失望~ ==============判決書內文之一======================== 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 新。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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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支持反奴隸銀行新聞運動 (不觀看、不轉貼、不回應、不討論) 想反制爛公司、爛老闆、爛人資的惡搞嗎? 請來ibeejob 發表你那爛到不行的薪水&心情 http://ibeejob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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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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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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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回家自新一下 下次不要當好人了 殺人放火金腰帶 修橋補路無屍骸 回家好好想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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