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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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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EAC212
警察不衰,
站在現場看到明顯違法行為竟無制止,被罵剛好而已!!


+1...警察未制止現行犯也是問題.
     
      
舊 2014-06-27, 08:59 P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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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dodomo
低智商社會...
1. 飯店人員行為明顯失當。
2. 在事實尚未確認前,賴律師不分青紅皂白地聲稱衝進房內的是國安人員,並在網上散播不實資訊,似乎連律師 / 法律人的基本素養都達不到,媒體和鄉民也隨之起舞。
3. 明知弄錯了,上節目仍振振有詞,放大他人錯誤、避重就輕,品格有待爭議。
4. 七人過夜,訂二間雙人房,身為法律人,然而卻似乎缺乏基本的法律精神,令人遺憾。
5. 簡單地說,整件事就只是飯店與房客之間的民事糾紛,部分人士卻指稱遭受迫害、軟禁等,想太多了…
6. 警察真衰,飯店報案,無搜索令、無犯罪事實,只能到場蒐證、站在旁邊看而已,幫忙協調溝通還被各方人士扣帽子。
7. 北市律師公會的第三點聲明為多餘的,前提為「若有」,有說等於沒說;在未釐清事實、未確認犯罪行為前,便強行加諸文字暴力,這跟飯店人員有何二樣?
8. 單一疑似違法事件第一時間發表聲明、...

幾人住幾間房只是飯店的自行規定,不是法律。
如果民間自行規定就可以稱法律,那我直接宣稱郭台銘的財產都是我的就好了啊。
飯店最多請律師打民事請求賠償,這裡違法的只有破門而入的飯店人員,和見現行犯不逮補的警察。
 
舊 2014-06-27, 09:08 PM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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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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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Adsmt
鄭傑殺人有沒有違法,也是法官判決後才知啊,你發這篇有何意義?


鄭傑殺人有沒有違法都不知道
法官判決是看刑責輕重
我跟你討論下去有何意義

引用:
作者Adsmt
飯店應該搜證並請律師打民事官司請求賠償,不是自己凌駕憲法破門而入。
請去把法律讀熟一點再來發文......


飯店考量的不是只有被人偷渡住宿的損失

更重要的是飯店無形的招牌

這塊無形的招牌~民事官司有用嗎

這點不用讀法律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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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6-27, 09:09 PM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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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Ah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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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既然很注重招牌,
那就不應該是踹門讓別人有機會把影片PO上去不是嗎?

講難聽點,假設該訪客有偷渡行為,你退房時再跟他清算也是OK,直接用踹門,
著麼看都不像是為了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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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的去年一月的資料,重新來過吧...

此文章於 2014-06-27 09:14 PM 被 SMiLEAhPaiN 編輯.
舊 2014-06-27, 09:12 P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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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afeJazz
鄭傑殺人有沒有違法都不知道
法官判決是看刑責輕重
我跟你討論下去有何意義



飯店考量的不是只有被人偷渡住宿的損失

更重要的是飯店無形的招牌

這塊無形的招牌~民事官司有用嗎

這點不用讀法律的都懂



飯店用腳踹門闖入房客房間
這叫維護飯店無形的招牌
我笑了!!!
真的.....
舊 2014-06-27, 09:13 P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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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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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EAC212
這事件其實我關注的是人民居住安全,
社會新聞裡也不乏有冒充警察、檢察官、或什麼身份的人在行騙,
甚至警察也不是100%素質良好,偶爾也有不良品混入,
尤其公務員這塊,如何避免有人濫權?
至少目前還有法院在管對吧!!
真心覺的房笿有問題?那就申請搜索令呀,不也就名正言順了?


老實說,不管是假警察還是真警察,通常都是要開門才知道真假.
當然如果是假警察,也許應門就發現一把滅音手槍抵在腦袋上.
至於搜索票,老實說個人很懷疑一般人有幾個認得出真正的搜索票.
至少美國發生過真警察用假搜索票唬爛屋主開門的...
舊 2014-06-27, 09:13 PM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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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CafeJazz
鄭傑殺人有沒有違法都不知道
法官判決是看刑責輕重
我跟你討論下去有何意義

飯店考量的不是只有被人偷渡住宿的損失
更重要的是飯店無形的招牌
這塊無形的招牌~民事官司有用嗎
這點不用讀法律的都懂

鄭傑有沒有違法是法官認定的,就像你認為飯店有沒有違法是法官認定的一樣,不要兩套標準,法律也不是你自己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飯店有任何損失,請自行提出損失證據,打民事求償,不是凌駕憲法。
法律都不讀也想跟人討論法律?
舊 2014-06-27, 09:15 PM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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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CafeJazz
鄭傑殺人有沒有違法都不知道
法官判決是看刑責輕重
我跟你討論下去有何意義



飯店考量的不是只有被人偷渡住宿的損失

更重要的是飯店無形的招牌

這塊無形的招牌~民事官司有用嗎

這點不用讀法律的都懂


1. 如果姓鄭的驗出啥精神異常,那麼的確沒有違法. 殺再多人都一樣.

2. 飯店自己處理不當也會砸了招牌. 不過確實可能比VIP被暗殺之類的風險小.
可是如果飯店真照這樣想,那想做VIP生意就該當日淨空才對.
舊 2014-06-27, 09:17 P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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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租房契約也是可以限制房客及其訪客的權利,
不是隠私權、居住權就無敵。
像下面這例子就是:
訪客進出要登記,
訪客要有有相片的身份證明,
也有限制訪客人數。
違約被中止契約的例子也是有聽說過的。

http://www.pc.pitt.edu/housing/policies.php
Visitors and guests

All visits are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roommate's approval is required, which is granted through the roommate contract. All resident students will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establish and regulate visitation through their roommate contract.
All residents and visitors/guests must present proper photo identification to gain building entry. Proper identification for visitors/guests includes state issued identification as well as photoidentification cards from other schools.
All guests must be signed in and out with the desk attendant.
All visitors/guests must be escorted by the resident who signed them in while in the building.
Residents are limited to five (5) visitors/guests at any one time.
舊 2014-06-27, 09:18 PM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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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judoyang
飯店用腳踹門闖入房客房間
這叫維護飯店無形的招牌
我笑了!!!
真的.....


飯店用腳踹門闖入房客房間
壞了有形招牌

無形招牌
自己想嚕

飯店處置我認為不妥
但是賴送棍嗆要提告
拭目以待
告翻這家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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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4-06-27 09:24 PM 被 CafeJazz 編輯.
舊 2014-06-27, 09:22 PM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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