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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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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limaike
所以全國都要帶車鈴嗎?

要的話我會去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舊 2012-05-04, 11:17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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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重建創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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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創世紀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1
您的住址: 寰瀛一隅
文章: 45
Cool

車鈴、前燈、煞車警示燈、左右方向握把燈都裝上了。
 
舊 2012-05-04, 11:19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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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創世紀離線中  
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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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引用:
作者strong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用嘴砲不行嗎?? 可以~叮鈴鈴, 也可以~叭噗叭噗,
某些人快撞上還會~啊~啊~...為什麼一定要用手按??
舊 2012-05-04, 11:27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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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離線中  
jean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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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52
現在才知道單車沒裝車鈴會被罰

問題是單車的車鈴都很小聲,還不如用嘴巴喊"借過"來得有效

當然也是有人裝"叭噗"啦∼

一般新的單車也都沒有配備車鈴

此文章於 2012-05-04 11:30 AM 被 jean2005 編輯.
舊 2012-05-04, 11:2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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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2005離線中  
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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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mount
用嘴砲不行嗎?? 可以~叮鈴鈴, 也可以~叭噗叭噗,
某些人快撞上還會~啊~啊~...為什麼一定要用手按??

浪費口水啊

不過我是覺得,要裝就裝吧
舊 2012-05-04, 11:31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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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離線中  
jamesdga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33
引用:
作者weirock
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那也是用「適合」的法條去罰

找個了鳥到不行的東西來罰~不是笑死人了

那是不是以後定個行人出門都要帶個鈴噹~

看你不爽~又想不到有什麼好罰的~就過來看你有沒有帶鈴噹?


適合的法條是哪一條 請舉出

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 是看你不爽??
舊 2012-05-04, 12:0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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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dga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50
車鈴而已還要靠背

根本試過太爽,以為路上他們最大

應該要修法掛牌

違反交通規則比照路上汽機車才對
舊 2012-05-04, 12:10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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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cys070
車鈴而已還要靠背


應該要修法掛牌

違反交通規則比照路上汽機車才對

我也覺得單車最好掛牌,買單車要登記拿牌,牌照稅也OK
舊 2012-05-04, 12:1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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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jamesdga
適合的法條是哪一條 請舉出
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 是看你不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7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40012&FLNO=73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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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清楚了嗎?!
舊 2012-05-04, 12:27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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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jamesdga
適合的法條是哪一條 請舉出

嬉戲,無視用路人的安全 <-- 是看你不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6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始得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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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去立法行人要帶鈴噹才能出門

看不爽時才能方便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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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的勒~不想理就算了~

沒人理就他X的鳥黨就又在搞批鬥大會~
舊 2012-05-04, 12:4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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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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