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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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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確實是好團體.幫到很多弱勢族群. 問題是... 建議把資源留給"真正"需要幫助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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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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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抄一下....我忘了還有民法可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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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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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公訴罪
你要告,就多收集證據先 至於可否成功?判刑多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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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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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只是朋友,但是太難聽了,想看看法律能不能 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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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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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真的以讓當事人造成生活上或精神上"相當"困擾的話. 又有涉及到人身攻擊與散佈個人隱私. 告他是應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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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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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不是
行為人所言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要罰 若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但該事件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要罰 有記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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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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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只能說,很有可能要罰 但實際上都要上法院讓法官判決才能確定 其實討論法律最多你也只能說,怎麼樣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讓你勝訴(所謂符合特定的要件) 但是你不能拿一堆法條出來說怎樣怎樣,然後直接就認定這個人一定犯甚麼罪,或是一定會勝訴,對方要坐幾年牢罰多少錢這樣 如果可以這樣,那鄉民公審就好,也不用開庭了 此文章於 2011-08-12 02:36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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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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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罵別人是豬,因為人並不是真的豬,所以利用假的東
西來讓別人名譽受損,這法律上叫「侮辱罪」。 你說一個人不是處女,而事實上她真的不是處女,但由於這 事是屬於個人私德問題,不屬於公共利益範圍,所以這是觸 犯「誹謗罪」。 而這兩個東西,只要被第三者知道,都算是符合其公然的條 件的,所以是可以去法院告人的。 FB上面的東西由於是多數人可以看到的,不像電話是只有你和他 兩個人聽的見而已,所以FB上面的一切言論都屬於「公共空間」 ,所以上面的任何言行都要小心。 就這這個案子來說,B是涉及到公然誹謗罪的,因為B說的是真的, 而說的又不關公眾的事,只是A的個人私德,而最重要的是A感到 個人名礜受到了損害,所以想上法院,就去告B公然誹謗罪吧。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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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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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很感謝您大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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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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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全受教了大哥~!萬分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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