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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xpdow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497
我有打1950去詢問了,得到的答案讓我有些錯愕,不知道回答的人是不是夠專業
他說我這種網路購物只要不是面交,不管東西是全新或二手,都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我就說,我只是一個小賣家,偶爾賣賣東西,這樣也算嗎?他居然說也算
我說那如果賣家確定東西沒壞才寄出,到買家手裡東西卻壞了要退也可以嗎?
他居然說也可以退,除非賣家能證明是買家弄壞的,天啊!我的耳朵是不是有問題啊!
這是什麼狗屁法律,根本就對賣家太不利了,如果我要搞死一個賣家不是太容易了嗎?
故意跟賣家買個高價位的物品,再故意把它弄壞,再說要退貨,反正是賣家要舉證,賣家一定輸的
誰可以幫我解釋一下,這狗屁法律是誰訂的,還是我聽錯,還是回答的人不專業?
     
      
舊 2011-02-25, 11:23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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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xpdow離線中  
chalice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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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425
請參考下面資訊
http://tpaobj.pixnet.net/blog/post/26085060


擷取內容

Q3:請問七天鑑賞期試用哪些賣家呢?

打電話詢問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他們告知 (請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經營者一定得有七天鑑賞期的服務
3.出清二手品的賣家不在此限制內
4.不是賣家關於我說自己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買家就要相信



裡面有相關網拍消費者權益,有興趣可以看看
 
__________________
燦坤會員卡號:36425622  (電話區碼 04 )
舊 2011-02-26, 12:17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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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ice離線中  
vircgd
Senior Member
 
vircg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引用:
作者53346
末法時代社會越來越亂這種人越來越多

  你該不會是創價學會或是日蓮正宗的信徒吧?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11-02-26, 02:51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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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cgd離線中  
kkzz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01
引用:
作者winxpdow
我有打1950去詢問了,得到的答案讓我有些錯愕,不知道回答的人是不是夠專業
他說我這種網路購物只要不是面交,不管東西是全新或二手,都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我就說,我只是一個小賣家,偶爾賣賣東西,這樣也算嗎?他居然說也算
我說那如果賣家確定東西沒壞才寄出,到買家手裡東西卻壞了要退也可以嗎?
他居然說也可以退,除非賣家能證明是買家弄壞的,天啊!我的耳朵是不是有問題啊!
這是什麼狗屁法律,根本就對賣家太不利了,如果我要搞死一個賣家不是太容易了嗎?
故意跟賣家買個高價位的物品,再故意把它弄壞,再說要退貨,反正是賣家要舉證,賣家一定輸的
誰可以幫我解釋一下,這狗屁法律是誰訂的,還是我聽錯,還是回答的人不專業?

1950接電話的是當地消保官
應該也沒人比他(她)更專業了
不然你可以線上申訴看看
或許另一位消保官就有不同的結果
消費者保護法比來就比較偏向保護消費者
網拍3C產品建議面交
例子太多了
這次就當作經驗
不建議告到法院去
小事要鬧到法院
應該是嫌自己時間太多了

此文章於 2011-02-26 09:39 AM 被 kkzzy 編輯.
舊 2011-02-26, 09:37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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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zzy離線中  
winxpdow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497
那到底出清二手商品要不要遵守七天鑑賞期呢?
我問的跟樓上貼的不相同了
擷取樓上的資訊

Q3:請問七天鑑賞期試用哪些賣家呢?
打電話詢問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他們告知 (請注意以下幾點)
3.出清二手品的賣家不在此限制內
舊 2011-02-26, 12:4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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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xpdow離線中  
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訴訟地,第一次雙方當事人接可

但是主要以被告為主,被告須於第一次開庭主張權利

被告未於第一次主張權利

第二次 ( 含 ) 以後,得於原告所在地訴訟之


=


公平交易法

第二條(事業)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三條(交易之相對人)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 種 買 賣  
第十八條(課出賣人以上之告知義務)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相關法規】運動彩券發行條例§19
第十九條之一(準用規定)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第二十條(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舊 2011-04-10, 10:1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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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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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詳細請參照

刑事訴訟法
以及
民事訴訟法



此兩法,法規條文,合計超過一千條




比起民法,小巫見大巫 !!

一部民法就超過一千以上了
舊 2011-04-10, 10:1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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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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