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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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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他在廁所解決生理需求 結果好死不死噴到廁所牆壁 就這樣 你說倒不倒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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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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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能說, 你應該沒有被人誣陷過~ 我以前唸書時差點就背上一個偷竊的罪名, 好險找不到證據跟我有關~ 這也是為什麼我求學過程不順遂的原因之一, 我當時不得已換了一家學校(這家學校錄取分數比我當初聯招成績低了一百多分以上), 結果記錄還是在教官那邊跟著我跑 (請注意, 只是懷疑, 不是定罪)~ 沒碰過的人, 是不會體會軍中保防體系的搞法~ 貼你一個標籤, 你就是萬惡不赦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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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招損 謙受益 此文章於 2011-01-31 04:03 PM 被 darkange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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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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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周恩來,黃浦軍校副校長,負責政治作戰訓練。 政戰這一套是來自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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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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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發當天推論~ 我人在台灣海峽等退伍85.9.12 ~
依照陸梯次 該兵應該是1725t~1727t 不過其是空軍兵 ![]() 一個單位只有四個兵 ~官應該有上百個 ~ 兵比官大 ![]() 國軍人力佈置未免過於變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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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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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贊怎麼判刑也於事無補 但至少該給人家的公道要給 你當初怎麼敘獎全部都要拔回 該負的政治責任 該關的都去關一關 對死者來講雖然也頂多能做到這樣而已 但該做得該run的還是得run完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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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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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錯地方 要他負責 ![]() 下次請大家噴準一點 記得要毀壞事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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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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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鼻涕,不是精液,以後體液最好都別亂流.擤完鼻涕記得打火機燒了,不然變****真的是百口莫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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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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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的是....
為何他那些內容對軍方有種種不滿的家書 不會被截? 既然都敢8大酷刑刑求 毀個家書是起碼應該做的吧 還是他都已經被定罪了,但家書仍能自由進出軍牢? 軍方或刑求者連個基本檢查家書都沒做? 就讓江在家書裡描述如何如何被刑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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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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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老頭貼在牆上的那張 寫滿害他長官的那張 是所謂的遺言 至於家書就不知道了 不過應該有會面吧 死刑犯也可以會面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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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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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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