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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高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引用:
作者FD3STYPER
這個小女生實際年齡16, 那心智年齡的判定又該怎麼界定.

果然是會有一堆無法界定的狀況出現.

這樣, 僅依照法條走真的可行嗎?
還是要修啊
就要修的詳細一點,周全一點
世界各地其實都是發生事情才來補救的,這人類常會犯的壞習慣
要不然過很久後,又發生類似的事,大家也早就忘記之前的事了
或媒體沒報(可能到時候民眾愛吃的口味變成別種)
不同法官又有不同見解,也很有可能

40幾期的,算偏新的了,跟那些10幾期的想法和習慣都差很多
還會有這種情形,我想不是法條有問題
就是媒體又亂報了

蘋果頭版故意畫那三個像大壞人的黑衣人,真他X的有病耶
據實以報就好了咩
為了賺錢投其所好.....黑心商人..
     
      

此文章於 2010-09-11 04:15 PM 被 G最高 編輯.
舊 2010-09-11, 04:08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最高離線中  
尤典汴太
*停權中*
 
尤典汴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裁判字號】 98,訴,531
【裁判日期】 990827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31號
節錄內容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參照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
6號判例意旨)。次按刑法第225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95年7月1日施行,上揭條文之修正,將犯罪構成要件「對
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情
形」,修正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或其他相類情形」,於修正說明中闡明被害人狀態之認定,
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標準,而係以被害
人身心之客觀狀態,作為認定之標準。故刑法第225條第1項
之乘機****罪,如被害人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必須被
害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對於****一事,其識別能
力全然缺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
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
拒之狀態,始成立上開罪名。
三、公訴人認被告 7人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己○
○、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己○○、乙○○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 A女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之指述,證人即A女之老師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A女之個別輔導重點紀錄、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A女學
校心理諮商訪談記錄、案發現場照片、工寮現場測繪圖、財
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99年 6月8日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
鑑定報告書 1份、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對被害人進行之心理諮
商訪談紀錄、花蓮縣政府99年 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
19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己○○固坦承:其為花蓮縣秀林鄉○○街○○路25
2號之1號之「你真紅卡拉OK」店之老闆,被告乙○○於97年
間有在該卡拉OK店內上班,於97年某日,被告乙○○偕同某
女至卡拉OK店內,其與 A女在店內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被告
乙○○則坦承:其知悉被害女子 A女為重度智障之女子,其
於97年間在「你真紅卡拉OK」店內上班,97年某日禮拜六,
其偕同A女至該卡拉OK店內,A女與被告己○○有進去裡面之
包廂,其聽到A女在包廂內有叫聲,事後 A女身上有500元,
其向A女借160元之事實。另被告庚○○、丙○○、戊○○、
丁○○,則均坦承知悉 A女為重度智障之女子之事實。惟被
告 7人均堅詞否認有何乘機****之犯行,被告己○○辯稱:
伊未利用 A女之心智缺陷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等語。被告乙○
○辯稱:伊未與被告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被
告庚○○、丙○○、戊○○、丁○○及辛○○則辯稱:其等
均未與A女發生性行為等語。是本件主要爭點在於A女之智能
障礙情形,是否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經查:
(一) A女於87年12月16日依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測驗其智商為
39一節,有花蓮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19
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5甲10頁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 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此有該財團院99年6月8日
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42
頁),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又證人即A女之學校教師B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案發前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
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
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
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
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
求等語(本院卷三第 257、260頁),益徵A女具備日常生
活應對之能力,亦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詰問
:「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證人 A女搖頭
不語,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證人 A女還是
不答,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按(
本院卷二第223頁、第231頁),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 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
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
,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有該校99年 1月15日
花智實創字第0990000211號函附之訪談紀錄 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一第167頁),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
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
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
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行為,應未達不能
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二)次查,據證人 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及證
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可知被告己○○於97年
某星期六下午,與A女在花蓮縣秀林鄉○○街○○路252號
之1號之「你真紅卡拉OK」店內,發生****行為1次之事實
,然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與被告己○○發生本
件性行為之前,已有多次性行為之經驗,伊與被告庚○○
、丙○○、戊○○、丁○○、辛○○亦有發生性行為,伊
脫褲子時知道等一下會發生性行為等情,並佐以上揭理由
說明, A女與被告己○○、庚○○、丙○○、戊○○、丁
○○、辛○○等人發生性行為,理應瞭解性行為之意義,
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 A女尚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程度,應無疑義。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證述時,對
於其與被告己○○喝酒前後之事情經過仍記憶清楚(本院
卷二第9甲37頁),顯見 A女並沒有因酒醉而忘記該事,仍
未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又被告己○○、庚○○、丙
○○、戊○○、丁○○、辛○○等人與 A女為性行為之過
程,並未使用強制力而違反 A女之意願一節,業據證人 A
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故被告己○○、
庚○○、丙○○、戊○○、丁○○、辛○○等人並無另行
成立強制****罪之可能。另被告己○○、庚○○、丙○○
、戊○○、丁○○給證人 A女金錢一節,均係嗣後所給予
等情,亦據證人 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可佐,
是難認彼此已達成****易之意思合致,被告己○○、庚○
○、丙○○、戊○○、丁○○與 A女亦無違反兒童及少年
****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末查,關於被告乙○○部分,其爭點主要在於被告乙○○
與被告己○○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
1.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上開所載之犯行,主要係依憑證人
A女於警詢時稱:被告乙○○帶伊一同前往被告己○○所
經營之卡拉OK處唱歌,被告己○○就叫伊進去小房間,嗣
後被告己○○有拿 500元給伊,被告乙○○就載伊去市場
,並向伊要160元買東西吃等語(警卷第2甲3頁),又證人
A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乙○○帶伊到卡拉OK店後,與被
告己○○坐下來喝酒,被告乙○○威脅伊跟被告己○○玩
,嗣後被告己○○有拿 500元給伊,被告乙○○向伊抽了
160元等情(偵卷第30頁背面至第31頁)。
2.然查,證人 A女於警詢、偵查中並未提及被告乙○○與被
告己○○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情形,證人 A女於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己○○與 A女性交發生前、中、後
,均未與被告乙○○談及****易及交付金錢事宜,核與證
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乙○○帶A女來店裡,A
女說可以發生性行為,伊未要求被告乙○○說服 A女與其
發生性行為,此時被告乙○○並未說話,伊就與 A女在包
廂內為性行為,被告乙○○此時在包廂外,伊並未交代被
告乙○○做其他事,之後伊與被告乙○○亦未交談,被告
乙○○就和 A女離開等語相符,足見被告乙○○與被告己
○○並未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堪認定。再者,被
告乙○○嗣後向 A女拿取之160元,係被告乙○○向A女之
借款,業據證人A 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故尚難以事
後被告乙○○與 A女有共同出遊或借款之事實,遽推論被
告乙○○有本件犯行。此外,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中亦證
稱:被告乙○○並未對伊恐嚇或說不利的話等情(本院卷
二第18頁),可見被告乙○○亦未以強制力逼迫 A女與被
告己○○發生性行為。綜上所述,被告乙○○與被告己○
○並未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且證人A女並未達到「
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程度,而檢察官其餘所舉之證據
,亦尚難證明被告乙○○有本件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僅能認定 A女患有智能障礙,並不能據以證
明 A女身心之客觀狀態,對於****一事,其識別能力全然缺
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為同意或
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本件檢察官所指事證,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此外,其餘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之行為該
當於公訴意旨所指乘機****罪構成要件。依前開說明,不能
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應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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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判決書再罵吧!
要不然又有人跳出來說"理盲又濫情"了!
什麼時候才會有法官的退場機制?
 
舊 2010-09-11, 08:07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尤典汴太離線中  
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至少此判例告訴我們
玩16歲少女
只要
1.對方知情
2.願意配合
3.玩完給錢

符合以上三要素者~~~無罪

結論
風俗刑事老大可以回台定居啦
台灣援交除罪化囉~~~
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正確圖
舊 2010-09-11, 08:25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42章經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42章經
至少此判例告訴我們
玩16歲少女
只要
1.對方知情
2.願意配合
3.玩完給錢

符合以上三要素者~~~無罪

結論
風俗刑事老大可以回台定居啦
台灣援交除罪化囉~~~


也是罰娼不罰**.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9-11, 09:22 P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D3STYPER離線中  
ad5168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0
歡迎來到台灣的人間 "險" 境~~~

為您自己~為您親人~為您兒女~自求多福吧!!!
舊 2010-09-11, 09:31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d5168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這個案子該罵的是檢察官吧
法官是依照檢察官的證據跟供詞去判的
檢察官的舉證如果只有這種程度,
要叫法官怎麼判有罪?
舊 2010-09-12, 12:37 A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個案子該罵的是檢察官吧
法官是依照檢察官的證據跟供詞去判的
檢察官的舉證如果只有這種程度,
要叫法官怎麼判有罪?


所以說, 媒體有時候, 真的是殺紅眼瞎報再說!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9-12, 12:46 A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D3STYPER離線中  
fantasielf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08
都已經附上精神狀態證明了,還要附上什麼?
而且之前幾個案例,還要被害者證明自己有反抗...是怎樣?
我是覺得法官心態比較有問題,說少女性教育考試都100分,所以對這方面已經有認知啥的...
那,那樣推論下來,小六生物理化學滿分,就可以直接進中研院啦,還繼續升學幹嗎?
舊 2010-09-12, 01:08 A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antasielf離線中  
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有給錢~就算**?

智障懂得賣***??
舊 2010-09-12, 01:18 A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eneyen離線中  
eniacwo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Kaoshiung
文章: 7
雖然個人對此判決也頗為不能接受,

但, 也請大家心平氣和的詳看判決書,

法官強調的是,
無法從現有證據證明被告觸犯 "乘機****罪"
  因無法證明被害人當時狀態為"不知"或"不能", 無法證明是重點.
所以判決被告無罪(無觸犯"乘機****罪")

小弟並非法律科系, 並不知道是否有其他更嚴苛的法條來定這些人的罪

但就判決書來看, 個人認為法官其實也挺無奈的!

法律就這樣, 除非證據確實的說明了被告有罪, 否則就是無罪!
舊 2010-09-12, 01:48 A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niacwo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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