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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03
請他先寄郵資給你在寄還他吧

不還他的結果可能就是跑警局和法院
     
      
舊 2010-04-22, 06:3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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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Ea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這個不管價值當然要還,不過對方應該要自取或叫宅配來收,
最差也要先付運費,哪有自己的錯還要叫對方先墊錢,雖然
只有一點錢但是這是態度問題。
 
舊 2010-04-22, 06:4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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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離線中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這麼簡單的蠢問題...

快遞指定收件人付款就解決了...
舊 2010-04-22, 06:48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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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pubphc
Advance Member
 
pubph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改走正常瘋...

這不是鄉民認識的精X宅...

這算還好了!!

在軍火酷的阿宅才是正常到爆!!我每次都被嚇到...
__________________
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舊 2010-04-22, 06:5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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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離線中  
BLUESKYVFX-
Senior Member
 
BLUESKYVF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80
引用:
作者ez2dancer
是這樣的,小弟之前在網拍買了東西,結果後來除了自己的東西以外還多收到一個包裹。


因為另外一個包裹沒有寫寄件者是誰,也不知道是誰寄來的。
直到結果過了幾天,對方打電話問我是不是有多收到一個包裹………請我寄回去給他。
他會再轉郵資給我。


如果各位遇到這種情況,各位會寄還物品給對方嗎?
我想會寄回去的人應該不多吧?
小弟是不想當壞人就是了,畢竟如果對方只是去工作的員工,勢必要自己賠錢。


對了……多收到的東西是個MP3隨身聽



一定要寄.不然被告就害了. 而且連絡紀錄記得留下來.

當然運費一定是對方出. 現在社會世風日下,要懂的保護自己.
__________________
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舊 2010-04-22, 07:01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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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VFX-離線中  
ez2dancer
Major Member
 
ez2danc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32
今天把東西給寄回去了,不過我沒有先叫他轉帳………
(因為對方是個店家,非個人賣家,所以我選擇相信對方不會收到物品以後賴帳)

想說還是事後在跟他討郵資比較好,因為他們寄來的那種牛皮帶包裹應該比較便宜………
要不然到時候先轉給我的錢是以他們使用的那種包裹郵資,這樣變成我虧錢。
因為他們只有用一個裝文件用的牛皮紙帶裝商品寄來,裡面啥泡棉都沒有。(有點隨便)
我則是用便利箱塞泡棉寄回去。我可不想到時候東西被郵局壓爛了,結果他怪到我頭上。
我想…應該不會有店家為了嫌那70元的便利箱郵資太貴拒付而把名聲搞臭(而且畢竟是你自己寄錯在先的)

而且這會寄錯真的算是一件很嚴重的內部管理疏失∼
完全沒我的下標記錄,我也沒有轉帳,結果商品卻寄到我家來。
(我有查了一下這商品網路的價格,大約接近兩千元。)
本來還想說,該是不是贈品吧………(不對勒,最好是贈品會送這麼好的東西


想另外問個問題∼
他寄來是有附發票的,這樣對方要告你也是告的成嗎?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的妹叫時東ゃノ,官網在下面喔∼
時東ゃノ公式нみЖ
真是好兇
舊 2010-04-23, 01:40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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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2dancer離線中  
q67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5
如果上面是10億的不記名支票就不一定會退給他了
舊 2010-04-23, 12:27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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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7離線中  
emule 98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62
當然要先罵一頓阿~照成我的困擾
人家一秒2億進出的勒~
然後再問要拿多少來贖
舊 2010-04-23, 12:4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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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ule 989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70001&FLNO=20


名  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舊 2010-04-23, 01:09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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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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