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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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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阿公的爸爸留下來的 我阿公並不知有該筆土地的存在 約幾年前因為一小部土地徵收,法院人員找到我家(徵收的錢一直放在法院) 才知道有這塊地的存在 到現場一看發現土地上面有房子,還有停車場 因為停車場部分無任何建物,所以很好收回來 重點是在房子部份 照屋主說法房屋大約是民國50年左右蓋的 我阿公不知道土地的存在,阿公的爸爸日本時代就不在了 所以不可能有同意他們蓋房子這回事 至於當時為什麼能蓋,政府為何會發建照(我不確定當時是否要建照) 已經說不清楚了 總之依目前的法令而言,那棟房子是合法的建物 所有權是屋主的,只有土地是我家的 目前就跟我上面說的一樣 不然就是要等房子損毀(而且不得改建)之後土地才要的回來 但是建築法好像有"房子損毀有生命危險時得以修繕"這條法令 有沒有這條我不確定,書讀到的都還老師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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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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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打官司了,也判決了 簡單說就是要等房子沒了,土地才要得回來 至於土地和租金部分,因為長期沒追討(至少40年以上) 所以也不得要 總之只有2個方法 1.跟屋主妥協 2.等屋子沒了 所以才說目前無解 總不可能找人放把火燒了吧,這是違法的 ![]() 此文章於 2007-12-18 03:07 AM 被 x1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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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飛馬星
文章: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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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連現在的使用 也都不能要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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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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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方式好像......電影有演過.... 同學家也是如此,跟地主官司打了幾十年,還是沒解決,921又沒倒到,所以就繼續營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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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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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辦法,因為屋子是他們的 癥結是卡在土地我方並無出租屋主 而屋主佔領期間又並無索討土地(房子都蓋40年以上了) 簡單說我方要無條件給他們使用土地到房子沒有的時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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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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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1823
"經台中地檢署偵查,檢方表示,雖然張婦擁有所有權,但土地早被市政府編定為計畫道路用地,不得在上頭作文章,而她圍鐵鍊的舉動,更妨害民眾往來安全,因此已將她依妨害自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我不懂..... 這塊地是那婦人的沒錯吧...? 既然是的話 那為啥在自己的土地上為鐵鍊還要被判有罪...? 在我所受的教育和從小到大的印象中, 會任意剝奪人民權益並且判罪給試圖捍衛自己權利的人民...這種事情... 不都是土匪才會做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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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人長篇小說集] I know that somewhere in the Universe exists my perfect soulmate, but looking for him is much more difficult than just staying at home and ordering another pizza... 此文章於 2007-12-18 10:18 AM 被 v_vcc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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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屏東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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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這叫「既成道路」
以下轉貼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7050109611 ----------------------------------------------------------------------------------- 所謂既成道路是指私人擁有所有權,但因長久供公眾使用而成立公用地役權的土地,因為所有權還是在你們身上,所以沒有要不要回來的問題(因為根本未失去所有權),只是受有公用地役權的限制,你們沒有辦法把該筆土地作私人用途,只能供大家通行用,這種既成道路理論上應該受有國家補償,不過因為限於財源不足,必須等到有經費的時候辦理徵收,你們才能拿到徵收補償金。 關於既成道路,最為人所知的是大法官會議第440號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12 期 34-4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 36.12.25 )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82.09.16 ) 解 釋 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市○○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市○○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市○○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號解○○○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還有釋字第400號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00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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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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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既成道路用地只能便宜賣給有錢當避稅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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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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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下的土地是你們的吧
那如果想在該房子更深的地方弄個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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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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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方法,蓋圍牆吧 你家的地,蓋圍牆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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