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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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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跟一樓店家要求買雞排可否打折,還比較合理
怎會直接要錢? 行銷系學生想錢想到瘋了? 此文章於 2025-12-14 11:43 A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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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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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拉贊助或者談合作沒有甚麼不能談
有的人好像就是認為「學生就是不能談生意」、「學生只是租場地就不能談抽傭金」 那我們很多商業行為看來更土匪 我覺得真實的商業戰場更多那種簡直是搶的談判結果,大家反而拿來當商業個案討論 在我眼中看來是態度問題,因為學生的確就是談判籌碼沒這麼漂亮,還要擺高姿態 生意談不成還要在背後說幹話 但你說他們完全沒有籌碼?也完全沒那資格去跟商家談?或者只因為這些人身分是「學生」就連上談判桌的資格都沒有?不太認為 引用:
我也覺得頂多只能談到這樣 但是,假如他們有辦法和商家談判談到能抽成,我只會佩服,不會說那些學生就不能怎樣的幹話 此文章於 2025-12-14 11:57 AM 被 allNewSwif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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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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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抽成,那店家能得到什麼??沒實際利益講空話誰要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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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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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學生應該去 101 頂樓租場地的
這樣就有 100 樓可以去談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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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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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都想佔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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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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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4 近日台中逢甲大學行銷系學生在校外餐廳舉辦活動,團隊成員以活動人潮會經過樓下炸雞店為由, 向店家遊說要求抽取高達20%利潤作為分潤合作。 ---------- 校外活動=活動人潮=店家得到,這是學生要求抽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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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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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不要說〝行銷系〞的學生,本身具備基礎商業邏輯與專業, 這隨便去路上找非商業專業的路人,也不可能有這種天真想法, 而從行銷系學生嘴裡說出,更凸顯出以管窺天、不學無術的程度 ![]() 建議這群學生可以考慮去應徵台積電作業員, 錄取後跟人資說,以後每年台積電營收我個人要抽20%, 因為沒有我在產線上的勞動,公司是不可能賺錢的 ![]() 此文章於 2025-12-14 12:21 PM 被 sn24576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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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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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理由如果成立 台北火車站大堂,假日常有團體租車站大堂辦活動 主辦單位可不可以說帶動人潮 車站二樓的美食街所有店家以及一樓賣吃賣伴手禮的店家 當天活動時間,全都要求抽兩成利潤? 一般正常人都認為這是荒謬且不合理的要求 這票行銷系的學生,在課堂學到的是啥? 此文章於 2025-12-14 02:43 P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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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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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4 近日台中逢甲大學行銷系學生在校外餐廳舉辦活動,團隊成員以活動人潮會經過樓下炸雞店為由, 向店家遊說要求抽取高達20%利潤作為分潤合作。 但遭炸雞店老闆拒絕後,其中一名女學生發文嗆老闆「是不是沒打狂犬疫苗還是怎樣?」,引發全網炸鍋。 ----------- 2025-08-03 恐嚇取財罪是什麼?成立要件是什麼?刑期多久? 依刑法§ 346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恐嚇取財罪。 而如果使人交付的並非實質的物品,而是某種財產上的利益,則會構成刑法§ 346 第 2 項的恐嚇得利罪。 學生有要求20%的金錢分潤、又有公開散布的狂犬疫苗,這樣有算[恐嚇]]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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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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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炸物的利潤不高,
通常要加賣飲料增加利潤, 抽掉20%可能幾乎沒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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