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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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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 "尖" 犯科 殺人 放火 販毒 詐騙 在我的定義裡 就是人渣 該死的敗類 這種人 最好 給他們最難受的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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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此文章於 2022-07-30 07:23 PM 被 厝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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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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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16-09-08 勇夫護孕妻打死竊賊,法院的判決真的如此恐龍嗎? 當時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後,便引起輿論譁然,有人覺得法界恐龍,有人舉美國的「堡壘原則」大嘆台灣法規保護壞人, 或是嗚呼台灣法律讓人不敢行使正當防衛,在地院判決出爐的現在,相關的輿論又起, 究竟台灣法律是怎麼評價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行為呢? 而目前士林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判決(104易字628號判決)真的如此恐龍嗎? 刑法評價犯罪有他的SOP,當今天造成權益損害,是為了避免別人違法行為,造成自己或其他人當下將受到權益侵害時,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而當今天造成權益損害,是因為情況緊急,萬不得已的時候就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我試著思考為什麼社會又會對這個案件譁然?而上開言論又為何可以推波輿論的譁然? 可能是許多民眾回憶起親身面對闖空門竊案的驚恐與無助、 可能是人們無法接受英勇護孕妻的人要接受司法審判(即便判決結論科以效果極為輕微的緩刑也一樣)、 可能是覺得將因此判決而使人們在遇到危險情況時不敢使用正當防衛、可能是因為在人民眼中做錯事的人是那個竊賊張嫌, 所以在正義的蹺蹺板上一邊即便放上生命,也無足輕重。 所以社會譁然,因慣竊命本不值、本該死、本無庸開啟司法審判?竊賊都該死嗎? 我想起了小時候想買Game Boy(啊~透漏年齡了)的我,曾經如此覬覦著父母口袋中的鈔票。 WIKI - 林建隆 卻在二十三歲那年因『殺人未遂』,被以『流氓』名義移送警備總部管訓,半年後轉送台北監獄。 ------------- [獄中]遭判刑人員,可不只厝大描述的這些人而已!! 此文章於 2022-07-30 08:55 PM 被 polo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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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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