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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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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單純是建築物配置的問題 應該與法規(關務類)無關 引用:
我剛剛查一下 這些應該是屬於關務的法規 關務署關務法規 至於租用的部分 除民法之外 政府是否另訂行政法來規範專屬進出關部分 就不清楚了 引用:
這是貪污治罪條例 是刑法的特別法 其規範目的與行政法天差地遠 引用:
這部分會偏向決策問題 如果沒有牴觸現行法令 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各類的法規 不可混為一談 我想您應該是一位公務員吧 最重要的是避免將刑法惹上身 如您所前述之私菸案 其他決策的部分則是行政責任 如果有長官或是會議決議承擔責任 就讓他去承擔吧 如果您不放心 另一個考量的是法律效果 也就是違反的結果 私菸案是貪污 適用刑法 要被關的 行政決策 是行政責任(或許是行政懲處 例如記過 輕一點的是告誡 書面告誡) 簽上去之後 長官有意見 分2種 一是他直接寫(這就他擔了) 一是口頭要你改(你就記得留下證據) 個別行政法 通常有一定體系 而且龐大 你要了解整部母法(通常就是業務領域)有哪些部分 哪些流程 每一部分與流程 都會衍生出子法 例如關務的部分 法規表列就有252筆資料 這還不包括行政規則(另外的174筆)與函釋(應該是數千筆吧 哈) 這需要相當時間去熟悉與了解 不過萬變不離其宗 主要還是以母法的規範目的與範圍為主 其子法只是說得更清楚與規範流程而已 還有 盡量不要跟長官對幹 可以請教或討論(這可以參考提問的智慧 我記得版上有分享過) 畢竟他比你有經驗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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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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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文->要求簡報->臭罵一頓->退文->要求簡報->臭罵一頓...loop
一週後你寫的內容就是他要的樣子了,不留文字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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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救核能... 同心同德,貫徹始終,青天白日滿地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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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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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沒有配置 [法制] 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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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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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搞清楚「公務員」、「公務人員」、「公職人員」的不同及各適用那些法條就很頭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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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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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違法都依他 違法,就不依了 寧可放給它爛,快找單位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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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名檔啦 為什麼要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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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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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個「廣義公務員」。 像最近的案例 1922 , 適用那些法就是問題。 國家賠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I0020004 引用:
此文章於 2022-07-13 11:03 A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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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金主至大!
文章: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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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1922的人在處理1922工作時造成民眾損失,此時1922人員可能是廣義公務員,民眾或許會試著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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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金主至大!
文章: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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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legal.faqs.tw/%E5%A6%82%E4%...3%A1-1599316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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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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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國家賠償法
光是第2條就有129筆函釋 其中一筆: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280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100.11.30)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69.07.02) 要 旨: 參照學理上公務員定義依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定義,故執行公務之公務 人員,須視所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 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並無實益 另外一筆則是有比較明確定義: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69.07.02)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賠償法就公務員身分 ,係採最廣義規定,而以公務員是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作為區別有無 國家責任之標準,因此,公務員非行使公權力行為,即無國家賠償法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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