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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fojLiy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holisonyy
當今聖上最愛嘴的司法改革

改到不知道哪個宇宙去了

連該死的死刑犯也沒執行幾個


今上早已施展乾坤大挪移神功,將司改的焦點移到修憲的議題上了
     
      
舊 2021-08-30, 10:40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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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fojLiy離線中  
healthfirst.
Golden Member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引用:
作者muq643
太好了
以後開車撞死人
只要對方自己有保險可以領
我方就可以不用賠了

這是台灣的法官教的
只要對方家屬生活無虞就可以不用賠錢

原來每個人幫自己買保險
是為了保障罪犯
是為了保障加害者

台灣的法官真是好樣的

其實很多判例的賠償都會扣除強制險
這是台灣行之有年的法院模式
引用:
開車撞傷醫師夫婦 台東民宿業者慘賠238萬
2021/07/2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3611260

台東經營民宿的李姓女子,駕車左轉時與騎機車雙載的張姓醫師夫婦相撞,致夫婦2人都骨折。
李女除了被依過失傷害判刑3月,更被民事求償422萬,但因汽車與機車各負7成及3成肇責,
扣除強制險理賠後,法官判李女須再賠238萬元。



引用:
鄧湘全觀點:台灣人的命很廉價嗎?
2021-03-10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25609

台灣的車禍死亡事件,民事賠償的平均判決賠償金額不超過400萬元,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的200萬
或220萬元給付,若還有過失相抵的情況,加害人所負擔的賠償金額可能比一輛國產車還要來得低。
在法律的世界裡,人命真的關天嗎?

台灣人的命在法院一向都不值錢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21-08-30 10:50 PM 被 healthfirst. 編輯.
舊 2021-08-30, 10:4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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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anderson1127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032
就我這三年多以來,走法院的記錄來說, 就我知道的分享一下

這篇應該主要是以 刑事案件 為主 , 刑事的判決通常是以犯罪所得來賠償給被害人

另外, 如果刑事案件成立(有起訴就算), 被害人可以再提出 附帶民事賠償 之訴
通常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區的人會主動告知你可以提 附帶民事賠償 , 如果還有其它的損失
可以條列之後,以附帶民事賠償之訴進行之!!

我就是因為我媽被倒會,我才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的條文 ....

參考看看!!

樓上各位不需要這麼氣憤 , 法律真的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 不是用來保護人民之用的!!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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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1-08-30, 11:2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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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erson1127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2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其實很多判例的賠償都會扣除強制險
這是台灣行之有年的法院模式

強制險扣除,跟這個案例完全不同

強制險是被告自己買的保證

判賠扣除強制險賠的金額,並無不妥

本案例是,受害家屬也是原告,自己的遺產和保險

也就是以後原告家庭比較富裕,被告就不用賠?

法官就是用這個莫名其妙的概念
舊 2021-08-30, 11:44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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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wake-R1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20
文章: 33
恐龍窩裡你們想找尋什麼?
前幾天接到民調問"對台灣的司法要訪查"
直接回答 "這還要問什麼,全世界都知道的事 爛爛爛,還要問嗎?"
民調訪者 "瞭解了,謝謝!"
舊 2021-08-31, 07:18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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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R1離線中  
substar999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K
文章: 1,499
哎,有人被新聞帶風向了,轉一篇ptt的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4926.A.A6B.html

我知道有人懶得點過去,所以把內容轉過來了:

從新聞看起來敗訴的部分是「扶養費」,不包括精神慰撫金和醫療、喪葬等費用,
所謂的「撫養費」必須符合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2項,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配偶才對另一半有扶養請求權,才會有撫養義務的發生。如果遺孀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
的要件,王醫師(被害人)對第三人(遺孀)並無扶養義務,法官應該是審酌遺孀除了拿到
保險金、遺產外,尚還有自己的不動產和存款,並未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所以才判「扶養費」這部分敗訴,並不代表慰撫金和其他喪葬費用敗訴。

另外刑事裁判書在這(這部份不會講到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80,4,20210622,5

錢的部份得看民事部份的裁判書內容以了解細節
(已查詢過,內容還沒上線)

個人單純認為要是遺孀本身沒有工作,或是沒有其他收入,而單純只是吃老本的話,
應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條件,法官這樣判也許有我沒看到的部份。

此文章於 2021-08-31 08:06 AM 被 substar999 編輯.
舊 2021-08-31, 07:39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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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r999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引用:
作者anderson1127
就我這三年多以來,走法院的記錄來說, 就我知道的分享一下

這篇應該主要是以 刑事案件 為主 , 刑事的判決通常是以犯罪所得來賠償給被害人

另外, 如果刑事案件成立(有起訴就算), 被害人可以再提出 附帶民事賠償 之訴
通常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區的人會主動告知你可以提 附帶民事賠償 , 如果還有其它的損失
可以條列之後,以附帶民事賠償之訴進行之!!

我就是因為我媽被倒會,我才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的條文 ....

參考看看!!

樓上各位不需要這麼氣憤 , 法律真的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 不是用來保護人民之用的!!


樓主貼的新聞下面文字敘述有提到是民事賠償的部份。
https://youtu.be/IsBh6CckHrM
引用:
2018年台中賴姓嫌犯闖入診所,因為找不到護理師妹妹,遷怒殺死王姓牙醫師,還刺傷兩名護理師。事後嫌犯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不過王姓牙醫師罹癌的妻子,民事求償扶養費547萬元,法官卻認定她有牙醫師的遺產和百萬保險金,因此判嫌犯不需支付這筆錢,讓家屬無法接受,律師痛批法官倒因為果,將提出上訴。
舊 2021-08-31, 07:48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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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qwer456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08
舉例
一、二審及更一審均依殺人罪判賴男無期徒刑,民事部分,王冠中罹癌的妻子等4名家屬向賴男求償1865萬4159元,但OOO法官審理認為,王冠中遇害後留下400萬元保險金及鉅額遺產,且王妻名下還有百萬元存款、房屋及土地,判賴男不需支付王妻扶養費及治療癌症的醫藥費

一直覺的新聞報導有必要公布這些法匠大名,但沒半個媒體覺得有此必要??
(或是公布法官大名有違法之虞?)
公布這些法匠至少可以讓一些頭腦還沒全傻的法匠有點警惕
知道亂判會被社會輿論批判
沒公布完全有恃無恐連輿論壓力都沒有
舊 2021-08-31, 08:3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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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456離線中  
GXroots
Master Member
 
GXroo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1
引用:
作者qwer456
舉例
一、二審及更一審均依殺人罪判賴男無期徒刑,民事部分,王冠中罹癌的妻子等4名家屬向賴男求償1865萬4159元,但OOO法官審理認為,王冠中遇害後留下400萬元保險金及鉅額遺產,且王妻名下還有百萬元存款、房屋及土地,判賴男不需支付王妻扶養費及治療癌症的醫藥費

一直覺的新聞報導有必要公布這些法匠大名,但沒半個媒體覺得有此必要??
(或是公布法官大名有違法之虞?)
公布這些法匠至少可以讓一些頭腦還沒全傻的法匠有點警惕
知道亂判會被社會輿論批判
沒公布完全有恃無恐連輿論壓力都沒有


呵呵 判決還得政治正確嗎?
受輿論左右的判決還叫司法公正?
這是你想像中的司法正義?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21-08-31, 08:59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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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8
引用:
作者substar999
哎,有人被新聞帶風向了,轉一篇ptt的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4926.A.A6B.html

我知道有人懶得點過去,所以把內容轉過來了:

從新聞看起來敗訴的部分是「扶養費」,不包括精神慰撫金和醫療、喪葬等費用,
所謂的「撫養費」必須符合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及第2項,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配偶才對另一半有扶養請求權,才會有撫養義務的發生。如果遺孀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
的要件,王醫師(被害人)對第三人(遺孀)並無扶養義務,法官應該是審酌遺孀除了拿到
保險金、遺產外,尚還有自己的不動產和存款,並未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所以才判「扶養費」這部分敗訴,並不代表慰撫金和其他喪葬費用敗訴。

另外刑事裁判書在這(這部份不會講到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

大家可能是混在一起看,認為免賠很不合理,
但賠償有很多種,生活賠償、損害賠償、精神賠償、懲罰性賠償,
請求的名目如果不適切,就不容易判賠,此案個人覺得後兩者比較容易過。

不過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以往感覺都偏低,不知道現在如何?
舊 2021-08-31, 09:33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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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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