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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引用:
作者起司
149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50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
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次...



我覺得沒問題啊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

從頭看到尾,不是三個人以上就可以亂抓
當然,有人會擔心警察亂抓的問題,但後面還有檢察、法官

事實上....如果像香港一樣,那也不用擔心
因為從警察到法院全部都黑化,說你聚眾就聚眾,就算只有一個人一樣可以說妳強暴脅迫


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 這才是重點吧
不然,甚麼叫聚眾??? 幾個人算聚眾????
法律上把聚眾定義清楚而已吧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此文章於 2020-08-20 10:13 AM 被 鋼蛋3 編輯.
舊 2020-08-20, 10:09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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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8
引用:
作者Crazynut
極權國家的法律條文其實在"字面上"與民主國家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有差異的是在別的地方……


+N

1234567890
 
舊 2020-08-20, 10:14 A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5離線中  
syntech0307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鋼蛋3
我覺得沒問題啊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




我想知道怎麼看一個人的 "意圖" ?

長相凶狠就是壞意圖的意思嗎?
還是身上有明顯有什麼配備就是壞意圖?

三個"館長"走在路上,可不可以先抓起來?

舊 2020-08-20, 10:21 A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yntech0307離線中  
michelle-lai529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他只是定義了法條裡『聚眾』的意思,聚眾本身並沒有違法啊∼

通姦也是先定義性交為性器接合啊,但並不表示性器接合都違法啊。
舊 2020-08-20, 10:32 A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helle-lai529離線中  
豆子
*停權中*
 
豆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引用:
作者syntech0307
我想知道怎麼看一個人的 "意圖" ?

長相凶狠就是壞意圖的意思嗎?
還是身上有明顯有什麼配備就是壞意圖?

三個"館長"走在路上,可不可以先抓起來?


那您認為三個人以上在人家門口叫囂 算不算意圖?
您認為三個人以上拿著木條、鐵絲、手牌鉛筆刀,算不算意圖?
您認為哪些情勢,三個人以上不算意圖?陣頭嗎?學校樂隊?宋江鎮?您可以反思一下這些舉例您認為哪些是您會感覺到威脅、甚至可能去報警的︿︿
您認為呢︿︿
舊 2020-08-20, 10:36 A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豆子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1
樓主不用擔心,有問題自有人權團體聲請大法官釋憲
過去對付這類人,有檢肅流氓條例,後來大法官宣告違憲
現在常有社會新聞,管區有個頭痛人頭,如醉酒鬧事,惡鄰..
都說無法可管
以前還可以提報流氓,多少有點嚇阻作用
人權團體說條例定義不清,會被警察濫用
治亂世用重典,有人反對有人支持
本來就有利弊,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哪些年沒有手機時代要聚眾,還得要預先約好
現在利用網路社群撂人很容易
快打部隊疲於奔命,最後只能用社維法侍候
對這些人來說不痛不癢
舊 2020-08-20, 10:41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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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開版的認為應該幾個人群聚才適合稱作聚眾?
舊 2020-08-20, 10:58 A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oluba離線中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重點在於有沒有妨害秩序
不然打架用傷害罪就好

為什麼3人以上打架,要多背一條妨害秩序?



修法草案寫的立法理由

倘三人以上之人,係為意圖施強暴脅迫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
或不特定人為之,均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

引用:
作者
3人以上打架就會造成民眾恐懼不安....



二、實務見解有認行為人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然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然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行為,應仍有本罪之構成

引用:
作者
3人以上,特地跑到無人的偏僻地方打架,沒有想要妨害秩序、公眾安寧,還是犯妨害秩序罪....



四、為有利於主管機關掌控實施強暴脅迫現場情況,迅速回復安定秩序,防止法益侵害擴大,爰參考瑞士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增訂第三項不罰及刑事責任減輕之規定。


引用:
作者
這才是重點吧,擴大警察權



酒駕零容忍
所以不管能不能安全駕駛,只要超標就罰

現在是連妨害秩序也零容忍了嗎?
只要3人以上,不用管秩序有沒有受到妨害?


補一個圖
原來之前有節目討論過
不過看來關注度還是不高
http://talk.news.pts.org.tw/sites/d...8C%E5%97%8E.jpg

此文章於 2020-08-20 11:20 AM 被 起司 編輯.
舊 2020-08-20, 11:10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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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離線中  
syntech0307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豆子
那您認為三個人以上在人家門口叫囂 算不算意圖?
您認為三個人以上拿著木條、鐵絲、手牌鉛筆刀,算不算意圖?
您認為哪些情勢,三個人以上不算意圖?陣頭嗎?學校樂隊?宋江鎮?您可以反思一下這些舉例您認為哪些是您會感覺到威脅、甚至可能去報警的︿︿
您認為呢︿︿



我才想問 怎麼確認"意圖"這件事呀

我認為他有意圖,你認為沒有
他認為你有意圖,警察也說你有意圖,可是你自己覺得沒有
那是不是得要先抓起來確認"意圖"才放你回去?

舊 2020-08-20, 11:12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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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0307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syntech0307
我才想問 怎麼確認"意圖"這件事呀

我認為他有意圖,你認為沒有
他認為你有意圖,警察也說你有意圖,可是你自己覺得沒有
那是不是得要先抓起來確認"意圖"才放你回去?



也不用這麼腦補

通常只要沒人動手

警察來了也是先規勸

若已經打過一輪 那已經稱不上意圖

可以直接視情況逮捕 不過逮捕前警方會先規勸

所以不用以為台灣會變成警察國家

舊 2020-08-20, 11:18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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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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